眉县小法仪供销社庄稼医院,办公室地址位于周秦文明发祥地宝鸡,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小法仪,我医院主要提供农药、药械、化肥、受委托和不再分装的种子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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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医院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小法仪 -
- 固定电话:
- 0917-573006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院长:
- 张拉成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72230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眉县小法仪供销社庄稼医院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张晓洲 | 张拉成 | 2017-03-24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拉成,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韩燕,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张晓洲,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3-24 |
其他企业基本信息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小法仪街道),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7-03-24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姓名:张拉成,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韩燕,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张晓洲,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3-2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 营业期限至: 2017-05-27 | 2017-03-24 |
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姓名:张拉成; 电话:电话: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韩燕; 电话:电话: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张晓洲; 电话:电话: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qq.com; 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电话:电话: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017-03-24 |
经营范围变更 | 农药、药械、化肥、受委托和不再分装的种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农药、药械、化肥、受委托和不再分装的种子零售 | 2017-03-24 |
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小法仪街道);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 原生产经营地:();原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 | 2017-03-2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农药、药械、化肥、受委托和不再分装的种子零售 | 农药、药械、化肥、受委托和不再分装的种子零售 | 2017-03-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晓洲 | 张拉成 | 2017-03-24 |
住所变更 | 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小法仪街道 | 眉县汤峪镇小法仪街道 | 2017-03-24 |
眉县小法仪供销社庄稼医院的行政处罚
眉工商处字〔2015〕第27号 | 当事人购进以上农资时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未建立健全农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行为;当事人经销的以上肥料的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通用名或商品名等内容与其登记证上登记的内容不一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 2015-06-17 | 2015-06-05 |
眉工商处字〔2015〕第27号 | 当事人购进以上农资时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未建立健全农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行为;当事人经销的以上肥料的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通用名或商品名等内容与其登记证上登记的内容不一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 2015-06-17 | 2015-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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