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是差速器总成、变速器齿轮及轴、发动机总成、工程机械配件、斗齿、其他工程与建筑机械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中国 浙江 宁波,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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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奉化市裘村镇西洋畈 -
固定电话:
(0574)88779826 未核实,仅供参考
总经理:
王永利
经理手机:
1368589625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maling520168@126.com
邮政编码:
315507
传真号码:
86 0574 88779737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8779826
电子邮箱maling520168@126.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简称:新科精密铸造
主要经营产品:差速器总成 ; 变速器齿轮及轴 ; 发动机总成 ; 工程机械配件 ; 斗齿 ; 其他工程与建筑机械
经营范围:精密铸件制造、加工;五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0283000068439
发证机关: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2-23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成立时间:2004年05月26日
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其他传动件公司
所属城市:奉化企业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944705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雅芬50%人民币150万元
应国义50%人民币150万元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多证合一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2022-09-20
名称变更宁波拓新绿色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2022-09-20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9-20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黑色金属铸造;铸造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农业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模具销售;五金产品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精密铸件制造、加工;五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2022-09-20
经营期限备案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4-05-252022-09-20
住所变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西洋畈奉化市裘村镇西洋畈2022-09-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614701382016-02-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138R注册号:********6843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138R注册号:********6843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应国义王永利2012-03-1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王雅芬;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姓名: 应国义;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姓名: 黄宝达;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姓名: 王永利;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50% 2012-03-13
姓名: 王雅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黄宝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永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2-03-1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雅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黄宝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永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2-03-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雅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黄宝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永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2012-03-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雅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应国义;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黄宝达;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永利;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2-03-1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精密铸件制造、加工;五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精密铸件制造、加工;五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2012-03-1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雅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应国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黄宝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永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2012-03-13
-注册号: ********68439注册号: ********8592011-03-2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注册号:*****592011-03-24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592011-03-2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68439注册号: ********8592011-03-24
注册号: ********68439 注册号: ********859 2011-03-2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精密铸件制造、加工;五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行业代码: 3591经营范围: 精密铸件制造、加工;五金加工。行业代码: 35912007-04-17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应国义执行董事
王雅芬监事
应国义总经理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奉环罚字[2016]第24号市环保局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16]第24

━━━━━━━━━━━━━━━━━━━━━━━━━━━━━

 

被处罚人: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义;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5年12月25日对被处罚人涉嫌非法设置排放口予以立案。

经查实:2015年12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被处罚人检查时发现: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精密件铸造生产;检查时被处罚人失蜡车间正在生产,失蜡废水经厂房内沟渠流到东侧池内,池内有小口通向外界沟渠,安设有过滤网,失蜡废水经过过滤网之后直接向外排放,在池内及墙外出口沟渠处个采样一瓶,墙外沟渠中有一层蜡层;公司东南角有男女浴室,检查时浴室墙外各有小孔流出,在男女浴室墙外沟渠出口处各采样一瓶;被处罚人环评显示无生产废水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在被处罚人采样四瓶,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检测结果为:1、公司东侧池内水:pH值为 2.75、COD 1580mg/L、NH3-N 39.3mg/L;2、东侧墙外水:pH 值为6.50、COD 64mg/L、NH3-N 1.77mg/L;3、浴池(男)墙外:pH 值为6.11、COD 79mg/L、NH3-N 26mg/L;4、浴池(女)墙外:pH 值为6.22、COD 111mg/L、NH3-N 8.18mg/L。经调查,被处罚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设排放口,使失蜡废水直通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应国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应国义的事实。

2.2015年12月15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3.2015年12月15日现场照片。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4.2015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设排放口,使失蜡废水直通外环境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竣工验收申请1份。证明被处罚人“年产9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经我局审批同意并验收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国义委托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一案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的事实。

7.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某身份的事实。

8.奉环检(2015)水字第237号检测报告。证明在被处罚人东侧池内、东侧墙外、浴池(男)墙外和浴池(女)墙外所采的水样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得到相应数据的事实。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唯一的法定的代码标识。

根据以上事实,被处罚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设排放口,使失蜡废水直通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2016年2月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6]第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2016-02-19
[2016]奉环罚字第66号市环保局

奉 化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16]66号

━━━━━━━━━━━━━━━━━━━━━━━━━━━━━

 

被处罚人: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61470138R

 

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本局于2016年3月17日对被处罚人涉嫌通过排污口以外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查明的事实:2016年3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从事各类精密铸铁件加工生产。企业注蜡车间冷却水未做到全部回用,部分注蜡车间冷却水经沉淀过滤后通过雨水沟外排,外排至厂区两侧路边水沟,最终排入竣壁溪。执法人员在新科外坑外排口、新科外坑内、新科至外坑厂内窨井、新科内车间窨井、新科门卫边窨井、新科注蜡车间边窨井分别采水样1瓶,经奉化市环境监测站出示的监测数据,水样数据为:新科外坑外排口水:PH:4.90(排放标准为6-9)、COD:316mg/L(排放标准为100 mg/L)、氨氮:57.4mg/L(排放标准为15 mg/L)、SS:25mg/L(排放标准为70mg/L);新科外坑内水:PH:6.70(排放标准为6-9)、COD:249mg/L(排放标准为100 mg/L)、氨氮:52.9mg/L(排放标准为15 mg/L)、SS:35mg/L(排放标准为70mg/L);新科至外坑厂内窨井水:PH::4.21(排放标准为6-9)、COD:308mg/L(排放标准为100 mg/L)、氨氮:58.1mg/L(排放标准为15 mg/L)、SS:18mg/L(排放标准为70mg/L);新科内车间窨井水:PH:7.10(排放标准为6-9)、COD:66mg/L(排放标准为100 mg/L)、氨氮:13.4mg/L(排放标准为15 mg/L)、SS:21mg/L(排放标准为  70mg/L);新科门卫边窨井:PH:7.16(排放标准为6-9)、COD:<10mg/L(排放标准为100 mg/L)、氨氮:32mg/L(排放标准为15 mg/L)、SS:11mg/L(排放标准为70mg/L);新科注蜡车间边窨井水:PH:3.98(排放标准为6-9)、COD:109mg/L(排放标准为100 mg/L)、氨氮:52mg/L(排放标准为15 mg/L)、SS:13mg/L(排放标准为7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应国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应国义的事实。

2.2016年3月7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3.2016年3月7日现场照片2份。证明被处罚人的生产情况、设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

4.2016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处罚人注蜡车间冷却水未做到全部回用,部分注蜡车间冷却水经沉淀过滤后通过雨水沟外排,外排至厂区两侧路边水沟,最终排入竣壁溪的事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年产9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事实。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年产9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经我局验收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应国义委托经理为代理人,在行政处罚一案中处理环保相关事宜以及身份情况的事实。

8.奉环检(2016)水字第026号检测报告。证明在被处罚人所采的外排水经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得到相应数据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你企业注蜡车间冷却水未做到全部回用,部分注蜡车间冷却水经沉淀过滤后通过雨水沟外排,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16年6月6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奉环罚听告字[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行业规模中,行业性质为高污染类,危害程度中,但污染物排放时间短。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化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2016-06-14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2238420新牛 NEW BULL机械设备7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3-03-08
12238420新牛 NEW BULL机械设备7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3-03-08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世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柳秀安9JOHNSOO-YEW)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11-11 (2013)浙甬执民字第165号
奉化市新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世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柳秀安2014-06-08 (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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