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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山通惠路(收费站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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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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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1-82363518 |
电子邮箱 | hxlfw@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沈奇锋 | 50% | 人民币250.0万元 |
沈壮龙 | 50% | 人民币250.0万元 |
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9-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沈壮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沈奇锋;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姜建奇;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沈壮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沈壮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2017-09-18 |
出资方式变更 | 姓名: 沈壮龙; 出资额: 0万;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沈奇锋; 出资额: 0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 | 2017-09-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加工:木材、木制品家具;销售:装饰材料,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木材加工;装饰材料,建材经销** | 2017-09-18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沈壮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奇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姜建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沈壮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09-18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9-12-08 | 2017-09-18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 + 900% ) | 50 | 2017-09-1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山里王村山里王***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通惠路(收费站旁) | 2017-09-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334C | 注册号:********5982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334C | 注册号:********5982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7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注册号: ********59820; 营业期限: 1999-12-8 至 2029-12-8; | 行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注册号: ********004; 营业期限: 1999-12-8 至 2009-12-8; | 2009-12-07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 注册号: ********59820; 营业期限: 1999-12-8 至 2029-12-8; | 行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注册号: ********004; 营业期限: 1999-12-8 至 2009-12-8; | 2009-12-07 |
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沈壮龙 | 执行董事 |
姜建奇 | 监事 |
沈壮龙 | 经理 |
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安监管罚〔2015〕86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1000159820;地址:萧山区通惠路(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沈壮龙;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木材加工;装饰材料,建材经销。 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喷漆车间存在缺少可燃气体报警仪,电气线路不防爆等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萧安监管责改〔2015〕综165号),责令其限期整改。2015年9月10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201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喷漆车间缺少可燃气体报警仪,电气线路不防爆,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当事人现场使用了PU环保面用天那水、PU透明底漆用于喷漆作业。当事人使用的PU环保面用天那水、PU透明底漆含二甲苯等易燃物质,为中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在-18~23 ℃的液体),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第2828项闪电判定标准,属于第2828项危险化学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5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整改态度积极,在规定时间内消除了安全隐患,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 2015-11-12 |
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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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升宝地板有限公司销售部 | 萧绍路498号 | 2001-09-20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