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坐落在石祥路342号6区3001号(农行对面)杭州运河钢材市场内,是一家致力于钢材流通领域发展的企业,按照现代服务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要求,
经过十余年奋斗努力,展志逐渐从区域性经营的公司,成长为具备跨区域、多层次经营实力的跨越化企业
秉承“全程服务、全位运筹、全新商务”的企业理念,弘扬“服务、诚信、高效、创新”的企业文化,
以明确的专业化全方位运筹为核心,着力打造为顾客提供质优品、高效率、多方位的服务流程,
提高企业的效益、降低企业的市场风险。公司主要经营螺纹钢、线材、普碳线材、型材等各类钢材产品,诚携手新老合作伙伴共同开创美好未来!..欢迎光大客户光临本公司恰谈生意..如果需要每天的钢材价格行情.请拨打电话 13588191613 联系人 方超
企业理念
诚信是根本,务实是前提,共赢是目的,创新是动力。
行为准则
坦诚相待 诚信是金
- 青鱼 300亩农场批发商品鱼32年的养鱼经验价格:10.00元/斤 品种:青鱼 产地/厂家:浙江湖州德清钟管镇钟管村 用途:食用 / 2010-01-01
- 7年龄中华甲鱼 野外生长生态甲鱼 无公害 不好不要钱 鳖 外塘放养价格:88.00元/斤 品种:中华鳖 产地/厂家:浙江湖州德清钟管 用途:食用 / 2010-01-01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杭州市 杭州石祥路350
- 固定电话:
- 86-0571-8538320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谢松芹
- 经理手机:
- 1358819161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传真号码:
- 86-0571-8888666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谢松芹 | 70% | 人民币70.0万元 |
赵再江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赵再江、谢松芹; 清算组负责人: 谢松芹; 地址: 拱墅区三里洋路*号(三里洋钢材市场*号楼***室); 联系方式: *********** | - | 2021-03-1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徐施;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洪小燕;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牟芳丽;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牟芳丽;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2-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40U | 注册号:********90353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12-13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2-12-13 至 2022-12-12; 股东: 赵再江, 30万; 谢松芹, 70万; 组织机构: 谢松芹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赵再江 职务: 监事; | 营业期限: 2002-12-13 至 2012-12-13; 股东: 牟芳丽, 30万; 谢松芹, 70万; 组织机构: 牟芳丽 职务: 监事; 谢松芹 职务: 董事长; 谢松芹 职务: 经理; | 2012-11-30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钢材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 注册号: ********90353; | 经营范围: 钢材的销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注册号: ********607; | 2009-05-0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钢材的销售(上述经营范围应在《市场名称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期限内经营)。; 注册号: ********90353; | 经营范围: 钢材的销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注册号: ********607; | 2009-05-0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松芹; 经营范围: 钢材的销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牟芳丽, 30万; 谢松芹, 70万; 组织机构: 牟芳丽 职务: 监事; 谢松芹 职务: 执行董事; 谢松芹 职务: 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樑;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炉料、木材、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股东: 牟芳丽, 30万; 赵樑, 70万; 组织机构: 牟芳丽 职务: ; 赵樑 职务: ; 赵樑 职务: ; | 2005-12-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松芹; 经营范围: 钢材的销售;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牟芳丽, **万; 谢松芹, **万; 组织机构: 牟芳丽 职务: 监事; 谢松芹 职务: 执行董事; 谢松芹 职务: 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樑;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炉料、木材、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股东: 牟芳丽, **万; 赵樑, **万; 组织机构: 牟芳丽 职务: ; 赵樑 职务: ; 赵樑 职务: ; | 2005-12-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赵樑; 身份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孙增林; 身份证编号:********; | 2004-05-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赵樑;身份证编号:********; | 法定代表人:孙增林;身份证编号:********; | 2004-05-2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经营场所: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三里洋钢材市场3号楼271室);法定代表人:孙增林;身份证编号:********;电话:; | 经营场所:拱墅区康桥镇谢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张必成;身份证编号:********;电话:; | 2003-05-26 |
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拱墅区三里洋路*号(三里洋钢材市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孙增林 身份证编号:******** 电话: | 经营场所:拱墅区康桥镇谢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身份证编号:******** 电话: | 2003-05-26 |
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谢松芹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赵再江 | 监事 |
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拱统罚决字〔2015〕2号 | 区统计局 | 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统罚决字〔2015〕2号 当事人: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松芹;职务:董事长;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5000090353。 当事人: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松芹;职务:董事长;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105000090353。 2015年10月23日,杭州市拱墅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稽查中发现并查实当事人2015年3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上报1-本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2015年10月30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长批准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 从事劳动工资的统计人员周晴,没有依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015年3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上报1-本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为 千元,经核对该企业会计明细账中应付工资科目、会计原始凭证工资表数据相加,实际数为 千元,违法数为11千元,违法数占实际应报数的6.5%。 该企业会计在调查取证的笔录中辩称:造成该指标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的原因,是单位会计上报报表几天请假,由他人代报预估,才会出现数据差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第一,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违反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构成了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二,没有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5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与检查组核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2、2015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承认“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据存在错误的事实,同时也说明了造成上报数据错误的原因; 3、当事人相关人员确认上报的3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 4、当事人确认提供的2015年10月23日提取的该单位2015年1-9月《记账凭证》和《工资表》,用于证明检查组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实际数据的依据来源; 5、当事人确认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有报送统计报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6、填报人周晴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统计人员周晴的身份;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比例为6.5%,在20%以内,且在调查时,当事人事先能够主动发现错误,并主动说明情况,积极配合检查,事后能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现本局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单位规模较小,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并依照《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户名:杭州市区财政行政罚款罚缴分离结算分户,帐号:*88,开户行:建设银行吴山支行,机构代码:006506900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11-09 |
杭州金元工贸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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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038 | 最味香 | 食品 | 29 | 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 | 2013-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