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耀冷拉型钢有限公司坐落在杭州市莫干山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良渚文化地良渚镇勾庄,交通十分便利。
公司具有年产冷拉型钢5万吨的生产能力及开发能力,主要加工生产冷拉普碳钢、专用型钢等产品180多种产品。适用于纺织机械、农业机械、输送机械、印刷机械、汽摩配件、电梯、锁具、玩具、标准件等各行各业。现有25吨、45吨、65吨、100吨的冷拔机各一台,7.5M、9M直条退火炉各1台,井式电炉1台,矫直机5台,冷轧机4台。有成套制模设备及理化试验室。
我们本着“科学生产、严格管理、完善服务”的企业宗旨,诚挚的期望与您共同进牍憷氖谐】占洌泊雌笠祷曰偷拿魈臁?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春耀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董春耀 | 36.842105263158% | 人民币35.0万元 |
吴子坤 | 21.052631578947% | 人民币20.0万元 |
汤再雪 | 21.052631578947% | 人民币20.0万元 |
庞庭山 | 21.052631578947% | 人民币20.0万元 |
杭州春耀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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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71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 行业: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 住所: 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村 行业: 金属制品业 | 2016-11-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71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3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 行业: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 住所: 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村; 行业: 金属制品业; | 2016-11-23 |
杭州春耀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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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耀 | |
吴子坤 | |
汤再雪 | |
庞庭山 |
杭州春耀冷拉型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16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厂区东北侧围墙外污水窨井内有一排放口正在排水,经pH试纸粗测呈酸性,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污水排放口采水样,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我局于2015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良渚镇勾庄村,主要从事冷拉型钢生产。当事人向环保部门申领的《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于2014年8月过期,且尚未申领新证。2015年5月26日,当事人部分废水渗漏排放至污水管网。经采样后监测分析,当事人污水排放口废水中:pH值为1.58、铁为2.36×103mg/L,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pH值6~9;DB33/844-2011《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表1中的二级标准:铁≤10mg/L],当事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2015年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16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了生产,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排污许可证过期,且尚未申领新证的情况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构成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 2015-08-20 | ||
余杭 税 罚 字( 2015 )第 41 号 | 区国税局 | 杭州春耀冷拉型钢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董春耀。 经过检查发现:1、企业2013年-2015年度未入帐未申报纳税税销售收入214794.87元;2、2013-2014年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合计3181.19元未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9696.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款19848.16元。3、因少申报收入、业务招待费超额列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740.97元,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8141.32元。涉及2015年未申报废料收入部分由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款:29070.66元。 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良渚税务分局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