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化工设备,原材料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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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 -
固定电话:
86-0571-82325791 未核实,仅供参考
销售部 经理:
朱宗权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0000
传真号码:
86-0571-82325797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1-8232217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简称:佳科化工设备
主要经营产品:原材料 ; 化工设备
经营范围:生产:塑料罐体,钢罐体,铝罐体,环保净化处理成套设备,玻璃钢罐体,五金机械配件,密封垫圈;环保工程、防腐工程设计、施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181000049990
发证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
成立时间:2008年03月12日
所属分类:化工成套设备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萧山区 萧山区浦阳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4588121

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朱宗权60%人民币588.0万元
盛亚珍40%人民币392.0万元

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7265注册号:********4999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0-12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980万人民币元; 股东: 盛亚珍, 392万; 朱宗权, 588万;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朱宗权, 20万; 盛亚珍, 30万;2016-10-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7265注册号:********4999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0-12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980万人民币元; 股东: 盛亚珍, 392万; 朱宗权, 588万;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股东: 朱宗权, 20万; 盛亚珍, 30万; 2016-10-12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塑料罐体,钢罐体,铝罐体,环保净化处理成套设备,玻璃钢罐体,五金机械配件,密封垫圈;环保工程、防腐工程设计、施工**; 行业: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化工防腐设备,塑料桶,铁桶;承接废气处理工程**; 2013-11-28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塑料罐体,钢罐体,铝罐体,环保净化处理成套设备,玻璃钢罐体,五金机械配件,密封垫圈;环保工程、防腐工程设计、施工**;行业: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化工防腐设备,塑料桶,铁桶;承接废气处理工程**;2013-11-28

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朱宗权执行董事
朱宗权经理
盛亚珍监事

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运罚决字[2015] 第33010902201500215号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2015年03月04日9时24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占来晓、王秀红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朱宗权送检的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浙A.N0P60普通货车进行检查, 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4年07月08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委托书1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2015-03-04
萧运罚字 [2015] 第33010902201500215号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处,区运输管理处)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萧运罚字 [ 2015] 第 33010902201500215号


行政相对人:
    关于   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2015年03月04日9时24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送检的杭州佳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浙A.N****普通货车进行检查, 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4年07月08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委托书1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   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  农业银行萧山支行各营业网点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 年 03 月 04 日

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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