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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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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8幢22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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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简称: | 城泉电子商务 |
主要经营产品: | 品牌童鞋 ; 运动鞋 ; 花园鞋 ; 童凉鞋 ; 童布鞋 ; 书包 文具 ; 迪斯尼眼镜 |
经营范围: | 无 网上销售: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文具、日用百货;服务:服装设计;其他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05000052412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经销批发 |
成立时间: | 2008年07月16日 |
职员人数: | 100人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万元) |
公司官网: | http://www.y-4.com.c |
所属分类: | 童鞋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江干区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4643889 |
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丁飞 | 90% | 人民币45.0万元 |
李侠 | 10% | 人民币5.0万元 |
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胡晓芳 | 丁飞 | 2018-05-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胡晓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丁飞;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李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8-05-3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281F | 注册号:********524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281F | 注册号:********52412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7 |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8幢228室;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网上销售: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文具、日用百货;服务:服装设计;其他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李侠, 5万; 丁飞, 45万; 组织机构: 丁飞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侠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城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康桥镇平炼路9号109室;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 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文具、日用百货的销售;服装的设计;其他无须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丁飞, 50万; 组织机构: 丁飞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冯忠娜 职务: 监事; | 2010-07-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飞; 股东: 丁飞, 50万; 组织机构: 丁飞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冯忠娜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忠娜; 股东: 冯忠娜, 50万; 组织机构: 丁飞 职务: 监事; 冯忠娜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0-01-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飞; 股东: 丁飞, 万; 组织机构: 丁飞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冯忠娜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忠娜; 股东: 冯忠娜, 万; 组织机构: 丁飞 职务: 监事; 冯忠娜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0-01-26 |
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丁飞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侠 | 监事 |
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统罚决字〔2016〕1号 | 区统计局 | 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统罚决字〔2016〕1号
当事人:杭州城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所:法定代表人:丁飞; 职务:总经理;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5000052412。 2016年5月20日,江干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在统计稽查中发现并查实当事人《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2015年报上报的“在岗职工基本工资”一栏指标上报数与实际数不符,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2016年5月30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 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 102-1表)2015年报“在岗职工基本工资”指标上报数为430千元,经核对有关工资发放明细,实际数应为476.4千元,上报数与实际数相差46.4千元,占应报数额的9.7%。填报人在调查取证的笔录中辩称:造成数据差异的原因是因为指标理解有误,没有将个人缴纳的“三金”统计在内。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 上报数与实际数存在46.4千元差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6年5月20日制作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在岗职工基本工资”数据与检查组核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2.2016年5月20日制作的统计执法检查(稽查)数据计算表,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在岗职工基本工资”数据与检查组核定的实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3.2016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承认“在岗职工基本工资”上报数据存在错误的事实,同时也说明了造成上报数据错误的原因; 4.当事人相关人员确认上报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102-1表)2015年报报表,用于证明当事人上报的“在岗职工基本工资”数据及上报人; 5.当事人确认提供的2015年1-12月工资表,用于证明检查组计算“在岗职工基本工资”实际数据的依据来源; 6.当事人确认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有报送统计报表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7.填报人叶袁静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统计人员的身份。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比例为9.7%,在20%以内,且在调查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说明情况,事后能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处罚幅度上予以从轻考虑。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6年6月17日已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统罚告字〔2016〕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单位规模较小,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对企事业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6月21日起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 机构代码:0035069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统计局
2016年6月21日
| 2016-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