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 是位于浙江 杭州市萧山区。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萧山区蜀山街道知章村(华汇) -
- 固定电话:
- 86-05718276129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黄立新
- 厂长手机:
- 138****789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11203
- 传真号码:
- 86-0571-82761195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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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2761295 |
手机号码 | 189****1559 |
电子邮箱 | hzlixinwujin@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 |
简称: | 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 |
主要经营产品: | 摩擦材料 ; 摩擦片 ; 粉末冶金摩擦片 ; 工程机械摩擦片 ; 离合器 |
经营范围: | 五金*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1000373388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成立时间: | 1997年01月24日 |
注册资本: | 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工程机械配件公司 » 萧山区工程机械配件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 萧山区 » 萧山区蜀山 |
顺企编码: | 4776751 |
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黄立新 | 100% | 人民币5.500000万元 |
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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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709T | 注册号:********7338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709T | 注册号:********7338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7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萧山区蜀山街道知章村(华汇); 行业: 机械零部件加工; 注册号: ********73388; 电话:; | 住所: 蜀山街道华汇村; 行业: 金属制品业; 注册号: ********114; 电话:; | 2013-06-25 |
住所变更 | 住所: 萧山区蜀山街道知章村(华汇) 行业: 机械零部件加工 注册号: ************* 电话: | 住所: 蜀山街道华汇村 行业: 金属制品业 注册号: *********** 电话: | 2013-06-25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经营场所:蜀山街道华汇村; | 企业名称:萧山市城厢镇石岩立新五金厂;经营场所:城厢镇华汇村; | 2002-04-12 |
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的行政处罚
(萧)安监管罚〔2015〕65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地址:萧山区蜀山街道华汇村;负责人:黄立新;资金数额:伍万伍仟元;类型: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五金工具、机械配件热处理加工。 201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蜀山街道安监办对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有危险化学品液氨(200kg/瓶,2瓶,其中一个满瓶一个空瓶),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液氨缺少有毒气体报警仪、水喷淋系统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5年7月9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201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蜀山街道知章村的杭州萧山城厢石岩立新五金厂执法检查,现场有液氨(200kg/瓶,2瓶,其中一个满瓶一个空瓶)。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液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萧安监管责改〔2015〕矿危50号),责令其限期整改。8月3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按期整改。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5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陈述申辩无意见。 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整改态度积极,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7日 | 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