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是印刷、宣传单张、样本印刷、彩色名片印刷、联单印刷、印刷机器、画册印刷、彩色名片、单据印刷、不干胶印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

杭墨钤书旧有名,

州风儒雅共谐清。

古贤画赞天堂境,

新哲诗歌梦幻情。



彩色云霓开七叶,

印丹晓日伴三星。

公明自在知人腹,

司字扶章世客明。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

余小宝 先生 (业务部经理)  


地  址: 中国 浙江 杭州市 杭州康宁路5号
邮  编: 310000
传  真: 86 0571 85056030
移动电话: 13858137518  
电  话: 86 0571 85151828  

公司主页: http://www.hzgx.com  
http://hzgxcy.cn.alibab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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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中国 浙江 杭州市 杭州康宁路5号
固定电话:
86-057185151828 未核实,仅供参考
业务经理:
余小宝
经理手机:
1385813751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800020316@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0000
地区编码:
330103
传真号码:
86 0571 8505603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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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1-81803379
手机号码138****571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
简称:古新彩印
主要经营产品:印刷 ; 宣传单张 ; 样本印刷 ; 彩色名片印刷 ; 联单印刷 ; 印刷机器 ; 画册印刷 ; 彩色名片 ; 单据印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91330103673991494A
发证机关: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28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成立时间:2008年05月29日
职员人数:50人
注册资本:1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公司官网:http://www.hzgx.com
所属分类:不干胶标签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下城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顺企编码:4573686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余小宝100%人民币660万元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富塘路-号一栋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号一栋室2022-03-04
邮政编码变更新邮政编码:311100原邮政编码:3100222022-03-04
出资比例备案姓名: 余小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余小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1-03-31
注册资本(金)变更660( + 340% )1502020-08-06
联系电话变更81803379 2020-08-06
注册资本金变更2020-08-06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号一栋室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号幢2020-08-06
联系电话变更 2020-08-06
投资人(股权)备案姓名: 余小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余小宝;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8-06
章程修正案备案--2017-12-04
经营范围变更服务: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017-12-04
其他事项备案联络员:丁海英 财务负责人:丁海英2016-04-2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94A注册号:********3409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94A注册号:********3409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28
联络员:丁海英 财务负责人:丁海英2016-04-2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2014-01-2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2014-01-2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2013-05-1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2013-05-10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8号6幢;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2年底止)。; 电话:;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93号;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 电话:;2010-05-28
住所变更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号幢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年底止)。 电话:住所: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 许可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2010-05-28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150万; 实收资本: 15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余小宝, 150万;注册资本: 50万; 实收资本: 50万; 一般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余小宝, 50万;2010-03-01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150万; 实收资本: 15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余小宝, 150万; 注册资本: 50万; 实收资本: 50万; 一般经营项目: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股东: 余小宝, 50万; 2010-03-01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2009-08-2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10年11月30日);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经营范围: 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2008年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制版)。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009-08-24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余小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朱挺监事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下文广新罚字[2015]第05号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小宝 经营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8号6幢 2015年6月12日14时30分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陈XX、沈XX、胡XX3人依法亮证对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98号6幢的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印刷厂房内有100本已印刷完毕名为《仑职课改专刊》的出版物。执法人员查看《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发现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的100本《仑职课改专刊》采取了就地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固定证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201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宝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在未变更场所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出版物《仑职课改专刊》进行印刷,并提交了违规经营情况说明。因涉案的出版物尚未交付,故无证据证明有违法所得。本案现已调查终结,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至2015年6月29日调查终结,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明确凿。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及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对涉案印刷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3)现场证据照片8张,证明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在未变更场所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出版物《仑职课改专刊》进行印刷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5)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余小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6)违规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及整改态度。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无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在你公司查获的出版物数量小且未交付,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27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从轻情形,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2天,没收《仑职课改专刊》100本,并处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2015年7月2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下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0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宝于2015年7月2日签署告知书,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局根据告知内容,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2天(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4日),没收《仑职课改专刊》100本,并处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路1号)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香积寺东路139号)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7-02
[2015]杭下文广新罚字第5号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

2015年6月12日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印刷厂房内有100本已印刷完毕的出版物。执法人员查看《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发现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印刷的100本出版物采取了就地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固定证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2015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在未变更场所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出版物进行印刷,并提交了违规经营情况说明。因涉案的出版物尚未交付,故无证据证明有违法所得。本案现已调查终结,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至2015年6月29日调查终结,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明确凿。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及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对涉案印刷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3)现场证据照片8张,证明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在未变更场所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出版物进行印刷以及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5)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6)违规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及整改态度。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无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在你公司查获的出版物数量小且未交付,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27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的从轻情形,经本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2天,没收出版物100本,并处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2015年7月2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州市下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下文广新罚告字〔2015〕第0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小宝于2015年7月2日签署告知书,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局根据告知内容,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2天,没收出版物100本,并处人民币1万元整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路1号)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A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香积寺东路139号)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07-02

杭州古新彩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8997734古新广告销售35商标已注册2010-12-28
8997792古新材料加工40商标已注册2010-12-28
8997734古新广告销售35商标已注册2010-12-28
8997792古新材料加工40商标已注册2010-12-28
人才招聘
职位名称月薪学历要求职位要求发布日期
印刷机副手面议
注:三班制,工作时间八小时(若有意向,请...
2021-08-16
海德堡机长面议
注:三班制,工作时间八小时(若有意向,请...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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