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和加工各种植绒类产品的生产型企业,地处320国道线临平段的运河镇育士路53号。
企业拥有国内较为先进的可以生产各类植绒产品的生产线。产品有家纺系列:印花绒、喷花绒、绒上绒、平绒印花等;窗帘系例:各类遮光、半遮光、窗纱印花、绒上绒等。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村花园路6号
- 固定电话:
- 86-0571-8614081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项凝隽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1100
- 传真号码:
- 8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628101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项凝隽 | 90% | 人民币234.0万元 |
王英姿 | 10% | 人民币26.0万元 |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8-2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8-23 至 2016-8-22; | 2016-05-0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700 | 注册号:********9623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700 | 注册号:********9623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06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8-23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6-8-23 至 2016-8-22; | 2016-05-0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村花园路6号;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纺织品植绒加工;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育士路53号;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品水溶性聚丙烯酸酯涂层胶涂层、植绒、定型加工。 ; 许可经营项目: ; 电话:; | 2012-06-0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村花园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纺织品植绒加工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运河镇育士路号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品水溶性聚丙烯酸酯涂层胶涂层、植绒、定型加工。 许可经营项目: 电话: | 2012-06-07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未列明的制造业;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聚丙烯酸酯涂层胶涂层、植绒、定型加工。 ; 注册号: 96234; 股东: 王英姿, 26万; 项凝隽, 234万; 组织机构: 王英姿 职务: 总经理; 王莹 职务: 监事; 项凝隽 职务: 执行董事; | 行业: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聚丙烯酸酯涂层胶涂层、植绒、定型加工。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 注册号: 469; 股东: 杭州海越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132.6万; 项凝隽, 127.4万; 组织机构: 胡志鸣 职务: 总经理; 项凝隽 职务: 执行董事; 许晓钧 职务: 监事; | 2009-09-04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 其他未列明的制造业;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聚丙烯酸酯涂层胶涂层、植绒、定型加工。 ; 注册号: ********96234; 股东: 王英姿, 26万; 项凝隽, 234万; 组织机构: 王英姿 职务: 总经理; 王莹 职务: 监事; 项凝隽 职务: 执行董事; | 行业: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聚丙烯酸酯涂层胶涂层、植绒、定型加工。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 注册号: ********469; 股东: 杭州海越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132.6万; 项凝隽, 127.4万; 组织机构: 胡志鸣 职务: 总经理; 项凝隽 职务: 执行董事; 许晓钧 职务: 监事; | 2009-09-04 |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项凝隽 | 执行董事 |
王莹 | 监事 |
王英姿 | 总经理 |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1-52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审批及验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村花园路6号,分别于2006年8月、2008年11月经环保审批,从事纺织品涂层、植绒、定型,并于2009年8月通过环保验收;后于2011年9月经环保审批,实施迁建项目,并于2015年10月经环保备案,调整浆料使用量及锅炉。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11月擅自新增植绒生产线,并投入生产,迁建项目自2012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 2016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1-5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11月擅自新增植绒生产线,并投入生产,迁建项目自2012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 2、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2016-01-25 | ||
余环罚[2015]第1-52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审批及验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兴旺村花园路6号,分别于2006年8月、2008年11月经环保审批,从事纺织品涂层、植绒、定型,并于2009年8月通过环保验收;后于2011年9月经环保审批,实施迁建项目,并于2015年10月经环保备案,调整浆料使用量及锅炉。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11月擅自新增植绒生产线,并投入生产,迁建项目自2012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 2016年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1-5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分别于2011年9月、2014年11月擅自新增植绒生产线,并投入生产,迁建项目自2012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12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 2、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 2016-01-25 |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303426698S | 外观设计 | 2015-11-04 | 布料(1) | 项凝隽 | |
CN303406490S | 外观设计 | 2015-10-14 | 布料(2) | 项凝隽 |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11-17 | (2016)浙0110行审111号 |
杭州海发纺织植绒有限公司与黄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06-19 | (2012)杭余商初字第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