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经销批发的合作经营企业(台资),木雕佛像、木制工藝品、佛具、位牌、納骨壇、神棚、佛壇、飾台、提灯、日本人形、貼金加工、家具是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以雄厚的实力、合理的价格、优良的服务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热诚欢迎各界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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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牛田村 -
- 固定电话:
- (0571)869018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陈基全
- 经理手机:
- 1351680179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jengga@126.com
- 邮政编码:
- 310019
- 传真号码:
- 86-571-86901899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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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全贺贸易有限公司 | 30万美元 |
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598E | 注册号:********4992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9598E | 注册号:********4992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23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30万美元; 实收资本: 30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号: ********49924; 股东: 全贺贸易有限公司, 30万; 组织机构: 陈冠名 职务: 监事; 陈基全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注册资本: 58万美元; 实收资本: 58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号: 企作浙杭总字第002860号; 股东: 杭州九堡永跃建筑工程队, 28万; 全贺贸易有限公司, 30万; 组织机构: 陈冠名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陈基全 职务: 董事长; 沈妙根 职务: 副董事长; | 2014-03-28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30万美元; 实收资本: 30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注册号: ********49924; 股东: 全贺贸易有限公司, 30万; 组织机构: 陈冠名 职务: 监事; 陈基全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注册资本: 58万美元; 实收资本: 58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号: 企作浙杭总字第002860号; 股东: 杭州九堡永跃建筑工程队, 28万; 全贺贸易有限公司, 30万; 组织机构: 陈冠名 职务: 董事兼总经理; 陈基全 职务: 董事长; 沈妙根 职务: 副董事长; | 2014-03-28 |
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冠名 | 监事 |
陈基全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西公(双)行罚决字[2015]10150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0日10时许,双浦派出所民警到位于西湖区双浦镇周家埭村“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流动人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周某某未按规定登记居住信息,单位负责人郑某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报送至公司所在的周家埭村村民委员会。我公安机关责令该单位三日内进行改正。2015年7月3日10时许,我公安机关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将流动人口周某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全冠工艺品有限公司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发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15-07-05 | ||
西安监管罚[2015]9号 | 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委办) | 该单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鉴于该单位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落实整改,较好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5-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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