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鑫恒通网吧

单位简介

淳安县鑫恒通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淳安县汾口镇杨旗坦村新民自然村27号,我单位主要提供服务:互联网上网*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淳安县汾口镇杨旗坦村新民自然村27号
固定电话: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郑苏林
联系人手机:
1373229955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0000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955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淳安县鑫恒通网吧
简称:鑫恒通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服务:互联网上网(电脑65台)(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127000033002
发证机关: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10月10日
所属分类:网吧及其他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淳安县 淳安县汾口镇
类型:单位
顺企编码:4826952

淳安县鑫恒通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郑苏林100%人民币15万元

淳安县鑫恒通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933E注册号:********3300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933E注册号:********3300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电脑65台)(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电脑65台)(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4-01-10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电脑65台)(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互联网上网(电脑65台)(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01-10

淳安县鑫恒通网吧的行政处罚

淳文广新罚字〔2016〕第2号淳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当事人基本情况:淳安县鑫恒通网吧,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27000033002,住所:淳安县汾口镇杨旗坦村新民自然村27号,投资人姓名:郑苏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杭淳网服00003,经营方式及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日常巡查中,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29日10时45分到达淳安县汾口镇杨旗坦村新民自然村27号,在亮证告知,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淳安县鑫恒通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该网吧内有1名叫余某某的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该场所涉嫌存在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于2016年2月1日对淳安县鑫恒通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到公安机关对疑似未成年人余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因余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有假,未成年的身份无法核实。2016年3月7日调查终结。 认定违法事实如下:淳安县鑫恒通网吧于2016年1月29日10时45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存在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具体相关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淳安县鑫恒通网吧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行为的事实;《案件证据登记表》1份,证明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的数量及身份信息;《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暨负责人郑苏林对淳安县鑫恒通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事实的认可;《现场照片》3张,证明1名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在淳安县鑫恒通网吧上网消费的事实;《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淳安县鑫恒通网吧具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资质;《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郑苏林的身份。 当事人已于2016年3月8日收到淳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至今也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三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该行为扰乱了互联网经营场所经营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经营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等有效凭证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淳安县鑫恒通网吧无从轻从重情节,现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营业部(账户:淳安县财政局行政罚没资金归集专用户;账号:*31;执法代码:014506000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3月15日 2016-03-15
淳文广新罚字〔2016〕第4号 淳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淳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淳文广新罚字〔2016〕第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淳安县鑫恒通网吧,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27000033002,住所:淳安县汾口镇杨旗坦村新民自然村27号,投资人姓名:郑苏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杭淳网服00003,经营方式及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15日15时20分到达淳安县汾口镇杨旗坦村新民自然村27号,在亮证告知,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对淳安县鑫恒通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在该场所内上网的消费者余某某、徐某某疑似未成年人,该场所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于2016年2月17日对淳安县鑫恒通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到公安机关对2名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认定徐某某为未成年人,余某某身份信息有误,无法认定是未成年人。2016年3月14日调查终结。 认定违法事实如下:淳安县鑫恒通网吧于2016年2月15日15时20分,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存在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具体相关证据如下:《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淳安县鑫恒通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行为的事实;《案件证据登记表》1份,证明未成年人及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的数量及身份信息;《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暨负责人郑苏林对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行为的认可;《户籍证明》1份,证明徐某某未成年人的身份,《现场照片》2 张,证明未成年人及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上网消费者在淳安县鑫恒通网吧上网消费的事实;《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淳安县鑫恒通网吧具有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资质;《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郑苏林的身份。 本局认为你单位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1名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成立,证据确凿充分。该行为扰乱了互联网经营场所经营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经营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件等有效凭证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已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淳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无陈述、申辩的意见,至今也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鉴于淳安县鑫恒通网吧无从轻从重情节,现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营业部(账户:淳安县财政局行政罚没资金归集专用户;账号:*31;执法代码:014506000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淳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3月18日 20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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