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余杭区良渚镇良渚路201号,我酒店主要提供热食类食品制售,足浴,住宿,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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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酒店地址:
- 杭州余杭区良渚镇良渚路201号
- 固定电话:
- 0571-887748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程炜
- 联系人手机:
- 1390681001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地区编码:
- 33011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程炜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热食类食品制售,足浴,住宿,棋牌,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热食类食品制售,足浴,住宿,棋牌 | 2019-06-1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号 |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号。 | 2019-06-1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L42802135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42802135 | 2016-05-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02135U | 注册号:********8085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5-27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足浴,住宿,棋牌; 许可经营项目: ;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中式餐供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28日),足浴服务,住宿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3日)。; | 2016-05-2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201号。;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中式餐供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28日),足浴服务,住宿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3日)。;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良渚镇良渚路201号。;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中式餐供应)(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28日),足浴服务。; 电话:; | 2012-01-17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号。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中式餐供应)(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足浴服务,住宿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 | 住所: 杭州余杭区良渚镇良渚路号。 许可经营项目: 餐饮服务业: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限中式餐供应)(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足浴服务。 电话: | 2012-01-1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程炜; 股东: 程炜, 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立武; 股东: 周立武, 万; | 2011-08-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程炜; 股东: 程炜, 30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立武; 股东: 周立武, 30万; | 2011-08-23 |
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的行政处罚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6]11716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 杭州余杭良渚大酒店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于2016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余杭良渚大酒店曾因不按规定录入旅客信息于2015年10月28日被余杭区公安分局责令限期整改,现仍未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录入旅客信息,依法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余杭良渚大酒店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16-03-15 |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6]13909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于2016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曾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于2016年3月4日被余杭区公安分局责令限期整改,现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录入旅客信息,依法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余杭区良渚大酒店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16-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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