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余杭区鸬鸟镇雅城村2组,我公司主要提供针织服装生产、加工。销售:服装、鞋帽、围巾、服饰、童装。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余杭区鸬鸟镇雅城村2组 -
固定电话: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潘士平
经理手机:
1395819323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0000
地区编码:
33011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323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
简称:欧创服饰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针织服装生产、加工。销售:服装、鞋帽、围巾、服饰、童装。
营业执照号码:91330110568767300K
发证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9-21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2月22日
所属分类:鞋包配饰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余杭区 余杭区鸬鸟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722028

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玉琴50%人民币25万元
潘士平50%人民币25万元

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蒋玉芳陈玉琴2018-03-05
联系电话变更***************-******** ***********2018-03-0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潘士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蒋玉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姓名: 潘士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玉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8-03-05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潘士平;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陈玉琴;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潘士平;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潘士平;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7-09-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潘士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陈玉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潘士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陈玉琴;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2017-09-22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玉琴潘士平2017-09-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300K注册号:********5722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7300K注册号:********5722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21

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陈玉琴监事
潘士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欧创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杭 税 罚 字( 2016 )第 56 号区国税局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本案为发票协查案件,根据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局稽查局协查编号为621052100160007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企业2015年11-12月间取得本溪县小绵羊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具体内容如下:1、发票代码: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77,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开票日期:20151124;2、发票代码: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78,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开票日期: 20151124;3、发票代码: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79,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开票日期:20151124;4 、发票代码: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80,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开票日期:20151124;5 、发票代码: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81,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开票日期:20151124;6、发票代码: 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82,金额:99914.53元,税额:16985.47元,开票日期: 20151124;7、发票代码:2100151130,发票号码:01003483,金额:99914.53元,税额: 16985.47元,开票日期:20151124;8、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9908,金额: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9、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9909,金额: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0 、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0,金额: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1、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1,金额:99897.44元,税额: 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2 、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2,金额: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3、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3,金额: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4、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4,金额:99897.44 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5 、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5,金额:99897.44元,税额: 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6、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16,金额: 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17 、发票代码:2100152130,发票号码:01138934 ,金额:99897.44元,税额:16982.56元,开票日期:20151221。合计金额1698376.11元,税额288723.89元。以上17份发票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以上发票经过检查核实具体情况为:2015年11月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到桐乡濮院原料市场的一个门市部里购买纱线,门市部的老板叫何某,货款价税合计1987100元,以现金支付货款,货物由物流公司送达,运费由销货方承担,购货时向对方明确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公司取得由本溪县小绵羊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由一用户名为杨某的将款项(1269200元)汇入潘某卡上,再转到公司帐户上后电汇(1318300元)给本溪县小绵羊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差额是3%左右的手续费和部分未清款项,尚有668800元挂公司应付账款未做资金走账,故以上17份发票定性为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8723.89元,应补缴增值税288723.89元。企业除01138915、01138916、01138934三份发票在2016年入账外(金额299692.32元,税额50947.68元),其余14份发票(金额1398683.79元,税额237776.21元)均在2015年入账。企业在2015年所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在2015年度已结转成本491424.94元,应调增2015年所得额。企业2015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83220.30元,在所得税补充申报中多调增所得额77612.8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文件规定,补缴增值税288723.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60%罚款173234.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补缴所得税1159366元。因检查期间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期内,故所补缴所得税不予罚款。

    三、告知事项

     (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瓶窑分局清缴入库。逾期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如你(单位)对罚款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 (所) 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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