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中桥村杨桥头96号
- 经理:
- 闻淑琪
- 经理手机:
- 1377739099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1-88721998 |
手机号码 | 137****099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亘鼎汽车用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生产、加工:汽车脚垫。(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销售:汽车用品、汽车脚垫、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汽车脚垫。(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销售:汽车用品、汽车脚垫、塑料制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4000332928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4年12月15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汽摩及配件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余杭区 余杭区中泰乡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2172143 |
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闻淑琪 | 60% | 人民币60万元 |
俞荣良 | 40% | 人民币40万元 |
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9623C | 注册号:********32928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12-04 |
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闻淑琪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俞荣良 | 监事 |
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4-6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正在生产,投料粉尘、粉碎粉尘无组织排放。现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环保审批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中桥村杨桥头96号,于2014年9月经环保审批,从事汽车垫脚的生产。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单螺旋挤出机、不锈钢水槽、复合机、高频冲压机、空压机、搅拌机等设备并于2014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投料、破碎工艺未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且整体项目自2014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4月未通过环保验收。 2015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4-6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单螺旋挤出机、不锈钢水槽、复合机、高频冲压机、空压机、搅拌机等设备并于2014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投料、破碎工艺未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且整体项目自2014年12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4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 2015-06-26 |
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 2016-07-12 | (2016)浙0110执3275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亘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12 | (2016)浙0110行审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