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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1
- 固定电话:
- 1377746503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魏海红
- 经理手机:
- 1586881316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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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178964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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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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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7****503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 |
简称: | 果达美容咨询 |
主要经营产品: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4600622157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3年11月20日 |
职员人数: | 10人 |
注册资本: | 500000 (万元) |
所属分类: | 其他商务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余杭区 余杭区南苑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23388862 |
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臧莹莹 | 95% | 人民币47.5万元 |
任群 | 5% | 人民币2.5万元 |
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3-28 |
多证合一备案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 | 2022-03-28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1100 | 原邮政编码: | 2022-03-1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3-16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幢****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幢**** | 2022-03-1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臧莹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任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魏海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任群;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0-07-14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任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臧莹莹;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 姓名: 任群;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魏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20-06-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臧莹莹 | 魏海红 | 2020-06-24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臧莹莹;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臧莹莹;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魏海红;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0-06-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5-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 | 2018-03-2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41859710 | 2016-11-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9710E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30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 | 一般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 | 2015-07-2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美容仪器(除医疗器械外)。; | 一般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 | 2015-07-27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1; 注册资本: 50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般经营项目: 美容服务;非医疗美容咨询、管理;成年人非证书美容技术培训;批发、零售:美容用品、化妆品、日用品。;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任群, 2.5万; 魏海红, 47.5万; 组织机构: 任群 职务: 监事; 魏海红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企业名称: 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果儿美容店; 住所: 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851号; 注册资本: 5万人民币元; 企业类型: 个体工商户;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美甲。;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美容(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组织机构: | 2015-07-14 |
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魏海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任群 | 监事 |
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余卫医罚[2015]0067号 | 区卫生局 | 最终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期间在原杭州余杭区果儿美容院内对汪某某等3人实施了强脉冲光治疗,对李某等5人实施了针刺技术,对杨某等2人实施了穴位埋线疗法术,对唐某等2人实施了激光治疗,违法所得共计8200元,实施操作的人员魏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2、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5年7月15日至7月21日期间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1室开展美容服务。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5年7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16张;2、2015年7月21日《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3、2015年7月21日杭余卫医证保[2015]13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和2015年7月28日杭余卫医证处[2015]16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4、2015年7月21日编号为[2015]460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5、2015年7月21日、9月1日、9月8日对法定代表人魏海红的询问笔录各一份;6、2015年7月21日对顾客陈某、王某、陶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含陈某、王某、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2015年7月21日对美容师臧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臧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2015年8月25日对顾客刘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魏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二)》复印件一份;12、笔记本一份;13、《激光治疗仪使用说明书》一份;14、《银河系列OPT美肤系统强脉冲使用说明书》一份;15、《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客户资料统计表》一份;16、《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统计表》一份;17、退款单据一张。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当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技人员,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的裁量幅度“罚款7000-100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的裁量辐度“罚款500-19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杭余卫医罚告[2015]00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公司有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同时责令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限期改正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9-25 | ||
杭余卫医罚[2015]0067号 | 区卫生局 | 最终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期间在原杭州余杭区果儿美容院内对汪某某等3人实施了强脉冲光治疗,对李某等5人实施了针刺技术,对杨某等2人实施了穴位埋线疗法术,对唐某等2人实施了激光治疗,违法所得共计8200元,实施操作的人员魏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2、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5年7月15日至7月21日期间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1室开展美容服务。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5年7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16张;2、2015年7月21日《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3、2015年7月21日杭余卫医证保[2015]13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和2015年7月28日杭余卫医证处[2015]16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4、2015年7月21日编号为[2015]460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5、2015年7月21日、9月1日、9月8日对法定代表人魏海红的询问笔录各一份;6、2015年7月21日对顾客陈某、王某、陶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含陈某、王某、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2015年7月21日对美容师臧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臧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2015年8月25日对顾客刘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魏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二)》复印件一份;12、笔记本一份;13、《激光治疗仪使用说明书》一份;14、《银河系列OPT美肤系统强脉冲使用说明书》一份;15、《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客户资料统计表》一份;16、《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统计表》一份;17、退款单据一张。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当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技人员,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的裁量幅度“罚款7000-100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的裁量辐度“罚款500-19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杭余卫医罚告[2015]00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公司有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同时责令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限期改正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9-25 | ||
杭余卫医罚[2015]0067号 | 区卫生局 | 最终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期间在原杭州余杭区果儿美容院内对汪某某等3人实施了强脉冲光治疗,对李某等5人实施了针刺技术,对杨某等2人实施了穴位埋线疗法术,对唐某等2人实施了激光治疗,违法所得共计8200元,实施操作的人员魏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2、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5年7月15日至7月21日期间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1室开展美容服务。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5年7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16张;2、2015年7月21日《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3、2015年7月21日杭余卫医证保[2015]13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和2015年7月28日杭余卫医证处[2015]16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4、2015年7月21日编号为[2015]460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5、2015年7月21日、9月1日、9月8日对法定代表人魏海红的询问笔录各一份;6、2015年7月21日对顾客陈某、王某、陶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含陈某、王某、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2015年7月21日对美容师臧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臧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2015年8月25日对顾客刘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魏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二)》复印件一份;12、笔记本一份;13、《激光治疗仪使用说明书》一份;14、《银河系列OPT美肤系统强脉冲使用说明书》一份;15、《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客户资料统计表》一份;16、《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统计表》一份;17、退款单据一张。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当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技人员,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的裁量幅度“罚款7000-100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的裁量辐度“罚款500-19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杭余卫医罚告[2015]00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公司有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同时责令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限期改正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9-25 | ||
杭余卫医罚[2015]0067号 | 区卫生局 | 最终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8月期间在原杭州余杭区果儿美容院内对汪某某等3人实施了强脉冲光治疗,对李某等5人实施了针刺技术,对杨某等2人实施了穴位埋线疗法术,对唐某等2人实施了激光治疗,违法所得共计8200元,实施操作的人员魏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2、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5年7月15日至7月21日期间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和合财富中心1幢1701室开展美容服务。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2015年7月21日《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16张;2、2015年7月21日《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3、2015年7月21日杭余卫医证保[2015]13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和2015年7月28日杭余卫医证处[2015]16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一份;4、2015年7月21日编号为[2015]460号《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5、2015年7月21日、9月1日、9月8日对法定代表人魏海红的询问笔录各一份;6、2015年7月21日对顾客陈某、王某、陶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含陈某、王某、陶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2015年7月21日对美容师臧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臧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2015年8月25日对顾客刘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含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魏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二)》复印件一份;12、笔记本一份;13、《激光治疗仪使用说明书》一份;14、《银河系列OPT美肤系统强脉冲使用说明书》一份;15、《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客户资料统计表》一份;16、《杭州果达美容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统计表》一份;17、退款单据一张。 你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刺技术、穴位埋线疗法术、强脉冲光治疗、激光治疗类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当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技人员,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的裁量幅度“罚款7000-100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不足1个月的”的裁量辐度“罚款500-1900元”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杭余卫医罚告[2015]00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红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公司有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00元,没收标注 Medical Diode Laser字样的激光治疗机一台和OPT美容仪一台,罚款人民币7500元整。同时责令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限期改正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开展美容服务的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5-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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