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帅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桃安路内科诊所,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68号二层,我门诊主要提供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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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门诊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68号二层
- 联系人:
- 汤小云
- 联系人手机:
- 1395801550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5508 |
手机号码 | 151****0796 |
手机号码 | 130****5354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帅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桃安路内科诊所 |
简称: | 帅民健康管理 |
父公司 | 杭州帅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内科。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4000356577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04月17日 |
所属分类: | 企业管理及投资咨询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余杭区 余杭区乔司镇 |
类型: | 门诊 |
顺企编码: | 26318291 |
杭州帅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桃安路内科诊所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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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桃安路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桃安路号二层 | 2022-01-18 |
营业场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桃安路号二层 | 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号二层 | 2021-10-28 |
负责人变更 | 张士杰 [新增] | 汤小云 [退出] | 2017-08-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士杰 | 汤小云 | 2017-08-24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士杰;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士杰;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08-2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28155997 | 2016-04-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9970 | 注册号:********5657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小云;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琴; | 2015-07-14 |
负责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小云; [新增]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琴; [退出] | 2015-07-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小云;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琴; | 2015-07-14 |
杭州帅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桃安路内科诊所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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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小云 | 负责人 |
杭州帅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桃安路内科诊所的行政处罚
杭余卫医罚[2016]0040号 | 区卫生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对使用过的带针头的一次性输液器及放置在注射室台面上的使用过的13副带针头一次性注射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同时本机关拟给予你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过的药品安瓿瓶等医疗废弃物直接裸露放于盛装生活垃圾的塑料桶内的行为,应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已责 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同时本机关拟给予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并拟给予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3000元” 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杭余卫医罚告[2016]00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处罚具体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调查中也未发现你单位有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者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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