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正式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服装花边生产和销售的公司,2007年公司由嘉善法莱尔服饰辅料厂改名为嘉善法来尔花边造厂,专注为客户提供花边的多种解决方案,建立专业的花边产业链,现拥有自己的花边织造厂、绣花厂、花边染色厂,提为客人提供叫得应的花边服务。我们将继续以工匠之精神,努力在花边蕾丝领域不断学习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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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区城西分区金秀路5号
- 固定电话:
- 0573 - 8406206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顾道平
- 厂长手机:
- 1336230061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41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6****6508 |
座机号码 | 0573-84062030 |
座机号码 | 0573-8412596 |
座机号码 | 0573-84062060 |
手机号码 | 181****7967 |
座机号码 | 0573-89118117 |
座机号码 | 0573-84062050 |
座机号码 | 0573-840621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顾荣平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040E | 注册号:********8002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12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040E | 注册号:********8002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12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80029 | 注册号: ********099 | 2011-11-24 |
注册号: ********80029 | 注册号: ********099 | 2011-11-24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80029 | 注册号: ********099 | 2011-11-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嘉善罗星街道金秀路88号; 邮政编码: 3141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星街道 | 住所: 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区城西分区金秀路5号; 邮政编码: 3141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星街道 | 2011-11-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顾荣平 | 顾道平 | 2011-11-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服装辅料,纺织品**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服装辅料** | 2011-11-23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顾荣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姓名: 顾道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2011-11-23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顾荣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顾道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1-11-23 |
投资者变更 | 顾荣平 [新增] | 顾道平 [退出] | 2011-11-23 |
住所变更 | 住所: 嘉善罗星街道金秀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星街道 | 住所: 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区城西分区金秀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罗星街道 | 2011-11-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服装辅料,纺织品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服装辅料 | 2011-11-2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顾荣平 | 顾道平 | 2011-11-23 |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的行政处罚
浙嘉善国税稽罚〔2016〕16号 | 县国家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4年生产经营期间,为了多抵税款,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莱芜市宇辰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34140,发票号码:15669479-15669486;发票代码:3700133140,18504131-18504137,合计金额14167236元,税额240842.94元。已作进项税额在2014年认证并申报抵扣,导致少缴2014年度增值税240842.94元。你单位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对所偷的税款处以0.5倍罚款,计120421.4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421.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嘉善县国家税务局指定的银行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善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 2016-07-19 |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与威海茂威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01-28 | (2013)威环执字第1066-1号 |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与嘉兴怡纺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3-08-12 | (2013)嘉善商初字第820号 |
嘉善法来尔花边织造厂与桐乡市天尊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9-09 | (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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