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主要经营:花果茶,其他茶叶,其他未分类,
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桐乡市同福华星杭白菊制品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凤鸣街道合星村太公渡组,于2008年01月17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初级食用农产品:杭白菊的收购、销售。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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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同福华星杭白菊制品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凤鸣街道合星村太公渡组,于2008年01月17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初级食用农产品:杭白菊的收购、销售。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桐乡市凤鸣街道合星村太公渡组 -
- 固定电话:
- 0573-88481734
- 厂长:
- 沈生坤
- 邮政编码:
- 314505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57363534 |
手机号码 | 18305830969 |
座机号码 | 0573-88481734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桐乡市同福华星杭白菊制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沈生坤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桐乡市同福华星杭白菊制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初级食用农产品:杭白菊的收购、销售。 | 2017-03-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初级食用农产品:杭白菊的收购、销售。 | 许可经营项目: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 2017-03-02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433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0-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0-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433N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10-09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止) | 2014-06-1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1399 | 行业代码:1390 | 2011-05-06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8/01/17 至 2011/05/06 | 营业期限: 2008/01/17 至 | 2011-05-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初级食用农产品:杭白菊的收购、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杭白菊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5月28日) | 2011-05-0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分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1-05-06 |
桐乡市同福华星杭白菊制品厂的行政处罚
(浙桐)质技监罚字〔2016〕26号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6年4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行政计量执法检查,对你厂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胎菊)进行净含量计量检验,该定量包装商品(胎菊)的明示净含量为20g/罐,现场清点数量共计2400罐;现经桐乡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验,因检验项目中“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的检验结果为“19.3g”,而标注的净含量为20g,未满足规范要求“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被判为不合格。 2016年5月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厂直接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结果告知书》((浙桐)质监检告字[2016]W5号)(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Z-16040007号))。你厂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2016年5月18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你厂涉嫌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一案进行了审理,并拟定了行政处罚事项。2016年5月24日,本局向你厂直接送达了《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桐)质技监告字〔2016〕26号),你厂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内容。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未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厂改正,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圆整。 | 2016-05-24 |
桐乡市同福华星杭白菊制品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3329259 | 合星 | 方便食品 | 30 | 商标续展完成 | 2002-10-08 |
最新咨询
高女士 在2010-08-05 11:05:03.000 说: :我想问一下你家的菊花茶可以对外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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