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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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5791330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蒋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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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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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33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蒋子渊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黄文正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09-16 | 2021-04-30 |
管辖单位变更 | 浦江浦阳所 | 浦江杭坪所 | 2021-04-3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浦江县绿苑小区**号(自主申报) | 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 | 2021-04-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蒋子渊;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蒋子渊;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黄文正;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蒋子渊;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蒋子渊;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黄文正;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04-30 |
章程备案 | - | - | 2021-04-30 |
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蒋子渊 | 执行董事 |
黄文正 | 监事 |
蒋子渊 | 经理 |
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浦环罚字〔2015〕50号 | 县环保局 | 浦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环罚字〔2015〕50号
当 事 人: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26000026234 组织机构代码证:56237679-8 法定代表人:蒋子渊 地 址:浦江杭坪镇杭坪村 2015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属杭坪镇玫瑰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1年10月份开工建设该地产项目,并于2013年5月份完工,投入使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查)平面图1份共1页、现场照片2张,反映你公司所属杭坪玫瑰园项目现状; (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通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子渊的调查询问,进一步查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三)环评信息确认表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四)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反映你公司基本情况; (五)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子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 2015年6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浦环听告〔2015〕3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浦江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浦环限改字〔2015〕28号),责令你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前补办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杭坪玫瑰园项目停止使用;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金华银行浦江支行 户名:浙江省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 账号:*8001 单位执收代码:4801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江县人民政府或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浦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6日 | 2015-07-06 |
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石钎钎与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5-16 | (2016)浙0726民初03197号 |
张龙欢与浦江杭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25 | (2016)浙0726民初15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