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丽水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座落于中国的摄影之乡浙江绿谷---丽水,省级开发区水阁工业园区。
  本公司是浙南地区率先使用铝挤压机的企业之一,几年来,公司重人才、重技术、重质量,集国内外先进技术之精华,在技术人员的精心改制和员工们的努力下,装备及产品质量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能满足客服的需求,生产各类铝合金型材,管材。并得到得到广大新老用户的好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交通、包装、机械、建筑装饰等行业。
   公司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以快的交货周期,诚挚的售后服务,质量为首,诚信第一,做到让用户满意.时刻恭候新老客户携手合作,竭诚欢迎海內外各界客商垂询、惠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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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大沅街117号
固定电话:
86 0578 290333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叶正达
经理手机:
1555782250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3000
传真号码:
86 0578 2903337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2903337
座机号码0578-290333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博业铝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铝型材;铝管材;铝制品
经营范围:加工、生产、销售五金制品、采暖散热器片、休闲椅、轴承滑块、卫生厨具,金属氧化表面处理。
营业执照号码:331100000016004
发证机关: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1-11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10日
职员人数:50人
公司官网:http://
所属分类:铝及铝合金材公司
所属城市:丽水企业网 莲都区 莲都区水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顺企编码:7725266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叶正策100%人民币800万元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18-10-092018-03-20
投资人备案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淑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8-03-20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2018-03-2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304R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1-11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大沅街***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住所: 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M地块(丽水市帝森皮件发展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2016-01-1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生产、销售五金制品、采暖散热器片、休闲椅、轴承滑块、卫生厨具,金属氧化表面处理。一般经营项目: 电焊机线圈、电工杆合金铝材制造、加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2016-01-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3304R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1-11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大沅街117号;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住所: 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M地块(丽水市帝森皮件发展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水阁街道2016-01-1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王淑淑;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50%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50%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50% 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50% 2012-04-10
姓名: 王淑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04-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淑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2-04-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淑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2-04-10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淑淑;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2-04-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王淑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2-04-10
投资人备案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0-03-11
实收资本变更800( + 700% )1002010-03-11
注册资本变更800( + 700% )1002010-03-11
注册资本(金)变更8001002010-03-11
实收资本变更8001002010-03-1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50%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50%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2010-03-1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姓名: 陈卓明; 出资额: 16.5; 百分比: 16.5% 姓名: 祁康民; 出资额: 16.5; 百分比: 16.5% 姓名: 蔡金勇; 出资额: 17; 百分比: 17%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2009-12-14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祁康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09-12-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祁康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09-12-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祁康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09-12-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邹永候;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陈卓明;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祁康民;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蔡金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9-12-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邹永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祁康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2009-12-1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6372008-08-19
注册号: ******** 注册号: ********637 2008-08-1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卓明; 出资额: 16.5; 百分比: 16.5%姓名: 祁康民; 出资额: 16.5; 百分比: 16.5%姓名: 蔡金勇; 出资额: 17; 百分比: 17%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姓名: 蔡金勇;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姓名: 王善佳;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0% 2008-08-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叶正策王善佳2008-08-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祁康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蔡金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善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2008-08-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卓明;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祁康民;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蔡金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叶正策;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蔡金勇;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王善佳;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08-08-13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祁康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叶正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蔡金勇;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监事 姓名: 王善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2008-08-13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叶正策执行董事
王淑淑监事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丽开公行罚决字[2015]第50号市公安局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开公行罚决字[2015]50

违法行为人名称: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现查明 20150326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富岭派出所民警在对丽水经济开发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检查时发现外来员工12人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民警当场对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行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0330日前整改。20150331日下午,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富岭派出所民警再次对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内的人员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检查,发现仍未按规定将2外来员工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登记。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流动人口检查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丽水市莲都区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公安局或者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2015-04-02
丽环罚字[2015]17号市环保局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罚字[2015]17

当事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正策          组织机构代码:79436330-4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大沅街117号    

2014年10月15日,丽水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执法人员赴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是年产280万片采暖散热器项目,但你公司采暖散热器项目未进行生产,直接采购半成品进行氧化工序生产;其他休闲椅、卫生厨具等项目共6个车间进行氧化工序生产与原环评审批手续不符。

2014年11月开发区环保局下发了限期改正决定书(丽环开限改【2014】47号),告知你公司停止与环评审批不符的生产工序,并补办环保审批手续;2014年12月我局下发要求你公司停止试生产的通知(丽开环【2014】23号)。

2015年3月19日,丽水经济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所有7个车间都在生产。在未重新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又开工投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通过对你单位法人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还在继续生产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听告字[2015]09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3月27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综合科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拾伍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帐号:*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2015-04-07
丽环罚字[2015]19号市环保局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罚字[2015]19

当事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正策          组织机构代码:79436330-4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大沅街117号    

2015年4月1日,浙江省环保厅稽查总队、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生产休闲椅、卫生厨具等产品的7个车间都在正常生产,公司废水总排口设置不规范。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公司厂区废水总排口采了一瓶水样,根据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丽环监【2015】水字第37号)显示,公司厂区废水总排口氨氮为124mg/L、总磷22.7 mg/L,上述数据已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张,通过对你单位法人和污水处理工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超标排放污水的情况。

三、 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及监测站人员在废水总排口采样的情况。

四、(丽环监【2015】水字第37号)监测报告证明废水超标情况。

2015年5月28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听告字[2015]10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综合科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陆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帐号:*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丽环罚字【2015】20号市环保局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罚字[2015]20

当事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正策          组织机构代码:79436330-4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大沅街117号    

2015年4月1日,浙江省环保厅稽查总队、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休闲椅、卫生厨具等产品的7个车间都在正常生产,公司酸雾回收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其中一个车间酸雾回收塔加药池采了一瓶水样,根据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监测报告(丽环监【2015】水字第37号)显示,你公司厂区酸雾回收塔加药池的pH为0.61,酸雾治理设施未达到正常运行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9张,通过对你单位滑块车间负责人金高明、工人顾水财及李渭武等三人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治污设施。

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滑块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及监测站人员在车间酸雾回收塔加药池采样的情况。

2015年5月28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罚告字[2015]04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综合科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3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帐号:*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06-09
丽环罚[2016]129号法宣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罚字[2016]129

当事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正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4363304R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园区大沅街117号   

2016年8月18日,丽水市环保局、丽水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到你公司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厂区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水,监测中心站人员当场采了水样,经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丽环监(2016)水字第249号),污水总排口外排水PH为2.23,已经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经调查,8月18日你公司生产情况正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根据你公司8月份总用水量,当天排放水量约18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张,通过对你单位董事长叶正策和污水处理工游立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废水总排口超标排放污水的情况。

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监测中心站人员在你单位废水总排口采样的情况。

四、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丽环监(2016)水字第249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中的相关标准。

2016年9月8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听告字[2016]95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6年9月9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法规处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8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柒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6-09-29
丽环罚[2016]130号法宣处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罚字[2016]130

当事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正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4363304R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大沅街117号    

2016年8月24日下午,环保部华东督查组、丽水市环保局、丽水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到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生物质蒸汽锅炉正在运行,但使用的燃料为燃煤,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

经调查,你公司在未重新报批环评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6月开始改烧燃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 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7张,通过对你单位法人叶正策、污水工游立和司炉工谭传习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蒸汽锅炉使用燃煤作为燃料和正在生产的情况。

2016年9月8日,我局作出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听告字[2016]96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6年9月9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综合科进行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账号:*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日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6-09-29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叶正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10-21 (2015)浙丽民终字第329号
衢州市罗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叶正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8-05 (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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