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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537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义飞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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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9902K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10-16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运:普通货运;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建筑垃圾清运。(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8月05日,涉及前置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建筑垃圾清运。(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 2017-10-1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义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姓名: 孙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 2014-05-19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义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李鹏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叶开成;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4-05-1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义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姓名: 孙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 2014-05-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李义飞 | 叶开成 | 2014-05-19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4-05-1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义飞;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李鹏飞; 出资额: 4; 百分比: 40% 姓名: 叶开成; 出资额: 6; 百分比: 60% | 2014-05-19 |
姓名: 李义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孙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4-05-19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义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孙倩;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4-05-1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叶开成 | 朱永龙 | 2012-11-0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430 | 行业代码:6299 | 2012-11-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李鹏飞; 出资额: 4; 百分比: 40%姓名: 叶开成; 出资额: 6; 百分比: 60%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 姓名: 黄文龙;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 姓名: 朱永龙; 出资额: 5; 百分比: 50% | 2012-11-08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姓名: 黄文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永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2-11-08 | |
出资方式变更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6 出资时间:2007-08-21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2-11-0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姓名: 黄文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朱永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 2012-11-08 |
出资方式备案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6 出资时间:2007-08-21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 |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 | 2012-11-0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 姓名: 黄文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永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 2012-11-0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鹏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叶开成;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文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朱永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12-11-0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李鹏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叶开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新增] | 姓名: 黄文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永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退出] | 2012-11-0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430 | 行业代码:6299 | 2012-11-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8月05日,涉及前置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9月11日,涉及前置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2-11-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建筑垃圾清运。(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 2010-12-13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9月11日,涉及前置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0-12-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的审批后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行业代码: 6790 | 经营范围: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二手车销售。行业代码: 6790 | 2009-05-27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丽水市吕埠坑老丽龙路旁边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 | 住所: 丽水市大尤街***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 | 2009-05-27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丽水市吕埠坑老丽龙路旁边;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 | 住所: 丽水市大尤街182号;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 | 2009-05-2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 | 3 | 2007-10-1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姓名: 黄文龙; 出资额: 2.5; 百分比: 25%姓名: 朱永龙; 出资额: 5; 百分比: 50%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0.75; 百分比: 25% 姓名: 黄文龙; 出资额: 0.75; 百分比: 25% 姓名: 朱永龙; 出资额: 1.5; 百分比: 50% | 2007-10-1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文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永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何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文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朱永龙;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7-10-11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二手车销售。行业代码: 6790 | 经营范围: 车辆管理业务代办、车辆信息咨询。行业代码: 6790 | 2007-10-11 |
注册资本变更 | 10( + 233.33333% ) | 3 | 2007-10-11 |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李义飞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孙倩 | 监事 |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2651201500142号 | 平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1日20时10分,刘本乾驾驶浙K.A8699自卸车,由平阳新渎采石场运载渣土开往瑞安阁巷 ,途经昆宋公路榆垟段, 因没有按规定加盖篷布致使车上运载的渣土散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被执法人员温从化、陈武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 | 2015-04-23 | ||
温乐公路[2016]罚字超第095号 | 市公路局 | 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16-03-25 | ||
浙金婺公路罚字[2016]第00776号 | 交通局 |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年子彦于2016年05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209的2轴中型自卸货车,从湖头到竹马途经金九线7K+200M,被正在巡查的金华市婺城区公路管理段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3.7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该车超限3.7吨。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元整和责令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 | 2016-05-25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326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326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胡振雄,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胡振雄于2015年07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6321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市区运载不锈钢到东阳,途经大永线30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8.2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8.2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胡振雄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胡振雄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7月03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326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胡振雄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96321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8.22吨,该车超限8.2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胡振雄于2015年07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6321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市区运载不锈钢到东阳,途经大永线30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8.2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96321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96321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96321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胡振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8-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2000-25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 2015-07-03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330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330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胡红进,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胡红进于2015年07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8197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芝英运载铁到永康花川,途经330线197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7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7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胡红进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胡红进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7月03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330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胡红进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88197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72吨,该车超限7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胡红进于2015年07月03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8197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芝英运载铁到永康花川,途经330线197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7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88197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88197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88197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胡红进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6-8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1000-2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 2015-07-03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423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423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王方发,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王方发于2015年07月2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8993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缙云运载钢带到武义,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8.2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8.2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王方发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王方发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7月23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42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王方发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88993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8.22吨,该车超限8.2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王方发于2015年07月2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8993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缙云运载钢带到武义,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8.2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88993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88993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88993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王方发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8-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2000-25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 2015-07-23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05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05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朱雪平,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朱雪平于2015年08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2272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沙子到永康花川,途经330线189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1.90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90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朱雪平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朱雪平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8月04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505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朱雪平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92272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1.90吨,该车超限1.90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朱雪平于2015年08月04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2272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沙子到永康花川,途经330线189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1.90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92272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92272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92272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朱雪平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1-2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0-3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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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20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20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倪正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倪正顺于2015年08月0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2163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运载铁皮到台州,途经330线184K+3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5.3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5.3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倪正顺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倪正顺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8月06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520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倪正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92163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5.32吨,该车超限5.3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倪正顺于2015年08月0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2163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运载铁皮到台州,途经330线184K+3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5.3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92163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92163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92163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倪正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4-6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 2015-08-06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62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62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潘云修,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潘云修于2015年08月1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399的2轴中型自卸货车,从永康火车站运载生铁到永康石柱,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0.56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0.56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潘云修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潘云修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8月17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56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潘云修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399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0.56吨,该车超限10.56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潘云修于2015年08月1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399的 2轴中型自卸货车,从永康火车站运载生铁到永康石柱,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0.56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399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399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399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潘云修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10-12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2500-35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2015-08-17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988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988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开成 委托代理人:孙赛,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孙赛于2015年12月0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169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黄沙到永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4.4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4.4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孙赛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孙赛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12月03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98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孙赛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169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4.42吨,该车超限4.4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孙赛于2015年12月0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169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丽水运载黄沙到永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4.4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169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169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169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孙赛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3-7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00-7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 2015-12-03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1011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1011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胡广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胡广强于2015年12月10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6296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上徐店运载黄沙到永康十里牌,途经大永线30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1.86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86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胡广强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胡广强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12月11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101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胡广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96296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1.86吨,该车超限1.86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胡广强于2015年12月10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6296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上徐店运载黄沙到永康十里牌,途经大永线30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1.86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96296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96296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96296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胡广强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1-2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0-3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 2015-12-11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1017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1017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周福庭,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周福庭于2015年1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1517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缙云运载钢卷到永康花街,途经330线180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0.28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0.28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周福庭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周福庭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12月16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101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周福庭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91517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0.28吨,该车超限10.28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周福庭于2015年12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1517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缙云运载钢卷到永康花街,途经330线180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0.28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91517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91517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91517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周福庭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10-12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2500-35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 2015-12-16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03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03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李延兴,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李延兴于2016年02月2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220/浙KA921挂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丽水缙云运载铁到义乌,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9.56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4.56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李延兴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李延兴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2月29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00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李延兴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220/浙KA921挂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69.56吨,该车超限14.56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李延兴于2016年02月2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220/浙KA921挂的 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丽水缙云运载铁到义乌,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69.56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220/浙KA921挂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220/浙KA921挂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220/浙KA921挂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李延兴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六轴车超限量在13-18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 2016-02-29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07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07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陈波,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波于2016年02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7352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十里牌运载铁皮到永康城西,途经330线197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4.90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4.90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陈波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陈波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3月01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00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陈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87352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4.90吨,该车超限4.90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陈波于2016年02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7352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十里牌运载铁皮到永康城西,途经330线197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4.90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87352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87352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87352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陈波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4-6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 2016-03-01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75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075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潘高官,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潘高官于2016年03月1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6939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城西运载铁皮到永康大坟山,途经大永线33K+9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8.44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8.44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潘高官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潘高官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3月18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075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潘高官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96939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8.44吨,该车超限8.44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潘高官于2016年03月1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96939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康城西运载铁皮到永康大坟山,途经大永线33K+9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8.44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96939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96939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96939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潘高官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8-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2000-25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 2016-03-18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363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363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徐方进,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徐方进于2016年05月1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611的2轴中型自卸货车,从缙云运载黄沙到永康前仓,途经330线174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2.12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2.12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徐方进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徐方进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5月18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36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徐方进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8611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2.12吨,该车超限2.12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徐方进于2016年05月18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8611的 2轴中型自卸货车,从缙云运载黄沙到永康前仓,途经330线174K+1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2.12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8611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8611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8611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徐方进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2-4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300-7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 2016-05-18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596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596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飞 委托代理人:王方发,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王方发于2016年06月2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8993的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武义运载钢带到永康古山,途经330线194K+7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4.44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4.44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王方发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王方发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6月27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596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王方发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88993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24.44吨,该车超限4.44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王方发于2016年06月2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88993的 2轴轻型自卸货车,从武义运载钢带到永康古山,途经330线194K+7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24.44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88993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88993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88993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王方发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二轴车超限量在4-6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 2016-06-27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603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603号 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龙 委托代理人:马献贵,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马献贵于2016年06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7942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花街运载纸板到永康唐先,途经330线193K+8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9.90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9.90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马献贵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马献贵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6月29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60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马献贵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KA7942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39.90吨,该车超限9.90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马献贵于2016年06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浙KA7942的 3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永康花街运载纸板到永康唐先,途经330线193K+8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9.90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KA7942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KA7942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KA7942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马献贵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三轴车超限量在7-10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2016-06-29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5000224号 |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9月27日09时45分,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永康市清溪转盘地段执法检查时发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马献贵驾驶浙K.A7942自卸车,从武义县运载沙子到唐先镇。驾驶人员马献贵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9-28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5000290号 | 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 | 2015年10月22日13时28分,永康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石柱妙端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徐方进驾驶浙K.A8611自卸车,运载黄沙从缙云县黄碧街到永康市芝英镇,谈好运费每趟人民币150元整。驾驶人员徐方进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0-28 | ||
永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45116000004号 | 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16日14时49分,永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康市双舟线官川村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人员曾进驾驶浙K.A8505自卸车,运载黄沙从永康市世雅到永康市派溪小学。驾驶人员曾进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6-01-06 | ||
浙台仙公路罚〔2016〕0903113A0152号 | 县公路段 | 2016年7月26日,齐明杨驾驶车号为浙K8383C的轻型自卸货车装运花岗岩,从埠头到仙居,途径S322省道49K+700M路段被我单位路政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重22.55吨,总重超限2.55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0圆整。 | 2016-07-26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000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07日15时25分,浙K.A8303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06月2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1月0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6个月13天。 现查明:浙K.A8303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07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1-0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0027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1日8时35分,浙K.93032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1月23日至2014年05月2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1月2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29天。 现查明:浙K.93032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21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1-21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004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8日14时20分,浙K.A8785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1月06日至2014年05月0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1月28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22天。 现查明:浙K.A8785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28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1-2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0048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29日14时25分,浙K.A8739自卸货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1月21日至2014年05月2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1月2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08天。 现查明:浙K.A8739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29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1-3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004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1月30日8时35分,江岩进驾驶浙K.A8767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1月16日至2014年05月16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1月3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14天。 现查明:浙K.A8767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30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1-3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005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04日15时10分,浙K.A8871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3年07月24日至2014年01月24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2月0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12个月11天。 现查明:浙K.A8871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04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 2015-02-05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06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10日9时5分,浙K.A8480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3月03日至2014年07月0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2月1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07天。 现查明:浙K.A8480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10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2-11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23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02日16时1分,浙K.93712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2月10日至2014年06月10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02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20天。 现查明:浙K. 93712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02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0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4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6日0时0分,浙K.94165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3月12日至2015年07月12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13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01天。 现查明:浙K.9416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3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6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48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7日16时20分,浙K.A8156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3月19日至2014年07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1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26天。 现查明:浙K.A8156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7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4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8日10时1分,浙K.A8339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08日至2014年09月0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18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6个月10天。 现查明:浙K.A833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8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3-1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5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19日14时5分,浙K.94297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3月19日至2014年07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1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 现查明:浙K.94297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9日委托刘忠明(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1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5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20日14时10分,浙K.A7876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3月21日至2014年07月2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2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27天。 现查明:浙K.A7876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20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2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70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27日15时1分,浙K.88269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09月2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2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6个月04天。 现查明:浙K.8826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27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3-27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17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3月31日9时15分,浙K.93840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3年09月04日至2014年09月04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3月3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6个月27天。 现查明:浙K.93840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31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3-31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20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09日16时10分,浙K.87165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4月28日至2014年08月2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4月0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12天。 现查明:浙K.8716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09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4-1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20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13日10时1分,江岩进驾驶浙K.96438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22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4月13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4个月22天。 现查明:浙K.96438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13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4-1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217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16日9时1分,浙K.87352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4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4月16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01天。 现查明:浙K.87352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16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4-16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22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1日15时10分,江岩进驾驶浙K.A7911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4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4月2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06天。 现查明:浙K. A791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21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4-22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25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8日15时40分,浙K.A8509厢式货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8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4月28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4个月17天。 现查明:浙K.A850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28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4-2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04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8日10时0分,浙K.A7887牵引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2月18日至2014年06月1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5月18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11个月。 | 2015-05-2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01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19日9时1分,浙K.A8505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16日至2014年09月16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5月1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03天。 现查明:浙K.A850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9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5-2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03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20日10时40分,浙K.A7913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05日至2014年09月0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5月2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8个月15天。 | 2015-05-2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0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20日14时40分,浙K.A7875自卸车 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27日至2014年09月2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5月2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23天。 现查明:浙K.A787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0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5-2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31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25日15时40分,浙K.A8202厢式货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4月25日至2014年08月2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5月25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9个月。 现查明:浙K.A8202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5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5-2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3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5月27日14时40分,浙K.87955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28日至2014年09月2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5月2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期07个月29天。 现查明:浙K. 8795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7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5-2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20150635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04日15时1分,浙K.87463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17日至2015年01月1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6月0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4个月18天。 现查明:浙K.8746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04日委托张林保(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015-06-05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03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09日15时30分,浙K.A7703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6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6月0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16天。现查明:浙K.A770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09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6-0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2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16日16时05分,浙K.A8599自卸车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30日至2014年09月30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6月16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17天。现查明:浙K.A859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16日委托江岩进(身份证:*)负责对该车办理二级维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6-16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3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6月26日15时15分,浙K.88261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5月31日至2014年09月30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6月26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26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6-2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0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01日15时40分,浙K.91591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21日至2015年01月2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7月0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5个月10天。现查明:浙K.9159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7-02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6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10日09时30分,浙K.A7742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07日至2014年11月0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7月1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03天。现查明:浙K.A7742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7-1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7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13日10时30分,浙K.A7843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6月09日至2014年10月0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7月13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9个月04天。现查明:浙K.A784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7-14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73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13日17时01分,浙K.95981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7月13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26天。现查明:浙K.9598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7-14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07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7月14日09时01分,浙K.89126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09日至2014年11月0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7月1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05天。现查明:浙K.89126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7-14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20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03日15时30分,浙K.88091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04日至2015年02月04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8月03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6个月。现查明:浙K.8809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8-0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24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14日10时15分,浙K.A8017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8月1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15天。现查明:浙K.A8017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8-17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27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19日08时30分,浙K.96939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8月24日至2014年12月24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8月1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26天。现查明:浙K.9693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8-1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3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27日10时01分,浙K.A7950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7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8月2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9个月13天。现查明:浙K.A7950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责令改正。 | 2015-08-27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41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8月28日16时01分,浙K.A9419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01日至2015年01月0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8月28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27天。现查明:浙K.A941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8-31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2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07日10时01分,浙K.A8709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1月05日至2015年05月0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0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4个月02天。现查明:浙K.A870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9-07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51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08日15时10分,浙K.A8169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12日至2015年01月12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08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26天。现查明:浙K.A816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0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58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14日16时31分,浙K.A8612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03日至2015年01月0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1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11天。现查明:浙K.A8612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15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6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17日11时01分,浙K.97439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02月2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1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6个月27天。现查明:浙K.9743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17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64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22日15时01分,浙K.A8631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28日至2015年01月2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22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25天。现查明:浙K.A863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2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65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22日08时30分,浙K.A8685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23日至2015年01月2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22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7个月30天。现查明:浙K.A868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2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66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22日09时01分,浙K.A8697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17日至2015年01月1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22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05天。现查明:浙K.A8697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2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6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24日15时01分,浙K.97563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19日至2015年01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2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05天。现查明:浙K.9756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24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17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9月29日08时30分,浙K.97477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9月07日至2015年01月0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09月2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22天。现查明:浙K.97477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09-2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34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12日10时30分,浙K.89643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3月15日至2015年07月15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0月12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2个月27天。现查明:浙K.8964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单位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0-1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00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22日16时31分,浙K.A8123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02月22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0月22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现查明:浙K.A812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10-2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3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0月26日09时01分,浙K.A8392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07月0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0月26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3个月25天。现查明:浙K.A8329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浙K.A8392厢式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0-26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1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09日14时32分,浙K.91356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02月2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0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12天。浙K.91356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是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11-09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27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17日16时01分,浙K.A7985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06月19日至2014年10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17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12个月29天。现查明:浙K.A798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江岩进驾驶的浙K.A7985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2015-11-18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31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19日14时01分,浙K.A8719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03月1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19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06天。现查明:浙K.3077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江岩进驾驶的浙K.A8719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11-20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33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20日14时30分,浙K.A8545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03月13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20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07天。现查明:浙K.a854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江岩进驾驶的浙K.A8545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11-23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47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24日14时48分,浙K.91595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3月19日至2015年07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2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4个月05天。现查明:浙K.9159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江岩进驾驶的浙K.91595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1-24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000048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1月24日15时10分,浙K.91841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3月26日至2015年07月26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1月2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3个月29天。现查明:浙K.91841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袁伯平驾驶的浙K.91841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11-25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48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01日16时01分,浙K.A7942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02月1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2月0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9个月12天。现查明:浙K.A7942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驾驶员江岩进驾驶的浙K.A7942自卸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15-12-02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61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14日09时30分,浙K.A8717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03月21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2月1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08个月23天。现查明:浙K.A8717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12-14 | ||
丽运罚决字[2015] 第3311004115100272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12月24日16时10分,浙K.A8303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1月07日至2015年05月07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5年12月24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7个月17天。现查明:浙K.A8303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2015-12-25 | ||
丽运罚决字[2016] 第3311004116100013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26日15时30分,浙K.A8785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6年1月26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243天。现查明:浙K.A8785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 2016-01-28 | ||
丽运罚决字[2016] 第3311004116100019号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2月01日15时30分,2015年12月31日14时30分,浙K.A8480车辆到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时,被执法人员发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的二级维护有效期限为2015年02月09日至2015年06月09日止,该车二级维护已超期。经行政许可维修管理系统数据核实,截止2016年02月01日,该车二级维护共超237天。现查明:浙K.A8480车辆道路运输证显示行政相对人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承认因对该车疏于管理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 2016-02-02 |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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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莲都分公司 | 浙江丽水市莲都区吕埠坑 |
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胡某与郑爱亮、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9-28 | (2016)浙0784民初4430号 |
永康市风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胡晓燕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 2016-09-28 | (2016)浙0784民催23号 |
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12-31 | (2015)金永刑初字第1625号 |
张应高、张江雄与张江雄、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2-31 | (2015)金永民初字第2653号 |
张明国与谢永贵、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17 | (2016)浙0326民初00655号 |
胡某与郑爱亮、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03 | (2016)浙0784民初7909号 |
吕超奇、吕雷鹏等与郑爱亮、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1-03 | (2016)浙0784民初7816号 |
常道礼、贾同贞与丽水市远大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国营等道路 | 2014-05-05 | (2014)丽莲民初字第319号 |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12-31 | (2015)金永刑初字第1624号 |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12-31 | (2015)金永刑初字第16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