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直流风扇、交流风机、鼓风机、AC/DC散热风扇、无刷电机的厂家。研发生产的产品设计独特,性能稳定,产品齐全,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家用电器、加湿器、保健器材、户外灯饰、变频器、各种电源、电焊机、油冷机、水冷机、火花机、通信设备、智能洁具、卡通气模、舞台灯光、游戏机、医疗设备等需要散热,通风,传动的设备,并以优良的产品特性与企业形象赢得国内外广大客户的普遍信赖和赞誉。我们用专业,认真,热情,悉心为您打造舒适工作生活环境。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五都工业园区松屏路15号,占地面积 23 亩,建筑面积15000多平米,10000多平米的厂房。目前拥有200多名生产一线员工,公司下设:研发、五金、注塑、组装、质检、采购、仓库、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公司通过严格的、现场的、有效的“6S”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认真地做好每件事,不断提高加工工艺水平。我们争取每一个环节的精益求精,从细节操作上确保产品的精湛品质。所有产品均为流水线作业,每个环节都严格把控,决不允许不良品流入市场,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舒心,同时公司有专业产品设计团队,每月有新产品推出,承接OEM项目。
公司肩负“幸福白领、把握联利”的企业使命,秉承“时尚科技,引领健康,”的企业理念。确定品牌理念:“由噻”倾听你对健康的渴望;产品定位:节能、环保、创新、舒适。
真诚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考察、指导和业务洽谈。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庆元县工业园区五都工业园松屏路15号
固定电话:
05786059666 未核实,仅供参考
董事长:
吴利伟
经理手机:
1525894883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3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8-605966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联利
主要经营产品:散热风扇; USB风扇; 热水袋; 取暖器
经营范围:家用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取暖器、小家电、制冷电器具的生产(仅限于家用制冷小电风扇)和销售(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营业执照号码:331100400001698
发证机关: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5月16日
职员人数:101人
所属分类:散热系统公司
所属城市:丽水企业网 庆元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9639853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吴利伟97%人民币601.4万元
吴利军3%人民币18.6万元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29XU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7-08-14
注册资本变更******2015-05-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利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吴志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5-05-22
投资人备案姓名: 吴利军;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吴利伟;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企业名称: 由噻白领健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企业名称: 庆元县精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2015-05-2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利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退出]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吴志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5-05-2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家用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取暖器、小家电、制冷电器具的生产(仅限于家用制冷小电风扇)和销售(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一般经营项目: 家用制冷电器具的生产和销售(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2015-05-22
注册资本变更620( + 520% )1002015-05-22
实收资本变更620( + 520% )1002015-05-22
出资方式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18.6 出资时间:2015-03-25 出资方式:货币 余额交付期限: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限:2015-05-22
企业类型变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2015-05-22
注册资本(金)变更6201002015-05-22
实收资本变更6201002015-05-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吴利军; 出资额: 18.6; 百分比: 3%姓名: 吴利伟; 出资额: 601.4; 百分比: 97%企业名称: 由噻白领健康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40; 百分比: 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庆元县精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出资额: 60; 百分比: 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2015-05-22
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利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吴志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5-05-2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吴利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利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吴利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吴志珉;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5-05-22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家用塑料制品、五金制品、取暖器、小家电、制冷电器具的生产(仅限于家用制冷小电风扇)和销售(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经营范围: 家用制冷电器具的生产(仅限于家用制冷小电风扇)和销售(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2013-12-2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庆元县工业园区五都工业园松屏路15号;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8;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住所: 浙江庆元县工业园区五都工业园松屏路15号; 邮政编码: 323000; 电话: ********8;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2013-10-17
住所变更住所: 庆元县工业园区五都工业园松屏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住所: 浙江庆元县工业园区五都工业园松屏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丽水市莲都区2013-10-17
实收资本变更10002013-10-17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吴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利军监事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庆人社监罚字〔2016〕 6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人社监罚字〔2016〕 6号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吴**                   

地址(住所):庆元县五都工业园区松屏路15号

工商注册号码: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王*向县人社局投诉反映:其于2016年3月1号进入该公司上班,2016年6月15日离职,该公司拖欠其5600元工资未发,因此来监察大队投诉。在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其属于未成年工,而公司未安排其体检,发现其公司涉嫌未依法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监察大队查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招录未成年工王*(女,1998年10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319981002***)从事组装工作;你公司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上述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用工主体。

2、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工资表复印件、2016年6月考勤表复印件,2016年6月份员工花名册,证明该员工系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3、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的询问笔录,证明王*在公司的工作情况及公司未安排未成年工王*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

4、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理吴**询问笔录,证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王丽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

5、庆元县公安局松源派出所查询王*基本信息及王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

6、本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庆人社监令字〔2016〕9号),证明本局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

7、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情况汇报,证明公司已经认识到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错误,已经及时进行整改。

8.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委托吴**代表公司到庆元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及签收法律文书。

本局认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之规定,构成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16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人社监罚告字〔2016〕6号),告知了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本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之前进行了整改,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标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地址:庆元县州街160号;账号:9272610018535022;户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6-08-31
庆人社监罚字〔2016〕7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人社监罚字2016〕7号

被告知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                                    

地址(住所):庆元县五都工业园区松屏路15号

工商注册号码: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庆元县劳动监察大队为调查王丽投诉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在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当日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监察大队查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安排组装部工人陈*工作30日、叶**工作30日、柳**工作30日、刘**工作30日、季**工作30日。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劳动用工期间没有保证陈*等5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用工主体。

2、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工资表复印件、2016年6月份员工花名册、陈*等5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陈*等5名员工系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3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考勤表复印件,证明2016年6月公司没有保证陈*等5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吴**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6月公司没有保证陈*等5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本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庆人社监令字〔2016〕9号),证明本局已经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

6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限期整改报告,证明公司已认识到了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错误及严重性,并及时进行整改。

7、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授权委托吴**代表公司接受调查及签收法律文书。

本局认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规定,构成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016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人社监罚告字〔2016〕7号),告知了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延长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在本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属于较轻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标准处以罚款,作出如下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地址:庆元县州街160号;账号:9272610018535022;户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2016-08-31
庆人社罚字[2016]6号庆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人社监罚字[2016]  6号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吴利伟                                         地址(住所):庆元县五都工业园区松屏路15号 工商注册号码: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王丽向县人社局投诉反映:其于2016年3月1号进入该公司上班,做到2016年6月15日,该公司拖欠其5600元工资未发,因此来监察大队投诉。在对其进行询问的过程中,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其属于未成年工,而单位未安排其体检,发现其单位涉嫌未依法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8月1日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监察大队查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招录未成年工王丽(女,1998年10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从事组装工作;你公司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上述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用工主体;2、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5月和6月工资表复印件、2016年5—6月考勤表复印件,2016年5月份员工花名册,证明上述四名员工系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3、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丽的询问笔录,证明王丽在公司的工作情况及公司未安排未成年工王丽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4、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主任吴小丽询问笔录,证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未对王丽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5、庆元县公安局松源派出所查询王丽户籍证明及王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丽、出生日期及身份信息;6、本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庆人社监令字[2016]9号),证明本局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7、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情况汇报,证明公司已经认识到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错误,已经及时进行整改。8.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伟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伟委托周梦云代表单位到庆元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及签收法律文书。 本局认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之规定,构成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16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人社监罚告字[2016]6号),告知了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本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之前进行了整改,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之规定,结合《丽水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和《丽水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地址:庆元县濛州街160号;账号:9272610018535022;户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08-31
庆人社罚字[2016]7号庆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人社监罚字〔2016〕7号 被告知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利伟                                                                           地址(住所):庆元县五都工业园区松屏路15号 工商注册号码:331100400001698         2016年8月3日,庆元县劳动监察大队为调查王丽投诉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在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当日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劳动监察大队查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安排组装部工人陈玉工作30日、叶庆妹工作30日、柳宗成工作30日、刘满花工作30日、季传妹工作30日。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劳动用工期间没有保证陈玉等5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为合法用工主体。 2、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工资表复印件、2016年6月份员工花名册、陈玉等5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陈玉等5名员工系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 3、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考勤表复印件,证明2016年6月公司没有保证陈玉等5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志珉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6月公司没有保证陈玉等5名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5、本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庆人社监令字〔2016〕9号),证明本局已经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限期改正指令。 6、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限期整改报告,证明公司已认识到了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错误及严重性,并及时进行整改。 7、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伟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利伟授权委托吴志珉代表公司接受调查及签收法律文书。 本局认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之规定,构成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016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人社监罚告字〔2016〕7号),告知了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延长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在本局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属于较轻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标准处以罚款,作出如下处罚: 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地址:庆元县濛州街160号;账号:9272610018535022;户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8-31
庆市监案字〔2015〕第26号庆云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市监案字〔2015〕第26号;
      案件名称: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利伟;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起在其公司宿舍楼顶墙体上委托他人粉刷“中国最大的小电风扇生产基地”字样广告,进行广告宣传。对其公司宿舍楼顶墙体上的“中国最大的小电风扇生产基地”广告中的“中国最大” 无相关证明材料,也无行业授予的证书材料证明,粉刷费用2000元,由于该费用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利伟直接支付现金给广告粉刷人,没有具体凭证,无法体现在当事人财务账上。6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六边三美三化”专项行动对当事人的经常场所现场检查,6月12日,当事人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已着手开展整改违法广告。6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消除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对该行为,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庆云县工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5-06-29
2015-06-29
庆市监案字〔2015〕第26号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2)项规定当事人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对该行为,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07-06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4826090小由机械设备7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4-07-18
14826079小由科学仪器9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4-07-18
13203487小由灯具空调11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3-09-06
12704859联利灯具空调11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排版完成2013-06-04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5977759U实用新型2017-02-22一种可旋转360°的防尘电风扇液体变容式机械;液体泵或弹性流体泵吴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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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5315316U实用新型2016-06-15一种新型挂夹式风扇液体变容式机械;液体泵或弹性流体泵吴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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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03730284S外观设计2016-06-29风扇(3)吴利伟

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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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元美、杨仲青等倒卖文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12-24 (2014)丽庆刑初字第139号
深圳市昌升强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24 (2014)丽庆商初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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