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保丰路586-587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渣土回填、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物拆迁工程的施工。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保丰路586-587号
固定电话:
135660467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於丙祥
经理手机:
1390684287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677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祥圣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渣土回填、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物拆迁工程的施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12000157586
发证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4-04-2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6月29日
注册资本:3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鄞州区 鄞州区钟公庙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9047080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於丙祥100%人民币300万元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0-06-282018-09-04
经营范围变更道路货物运输;渣土回填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物拆迁工程、土石方工程、泥浆干化处理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渣土回填、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建筑物拆迁工程的施工。2018-09-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579549282017-0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9282注册号:********5758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3-22
姓名: 刘士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於丙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4-04-2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刘士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於丙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4-04-22
法定代表人变更刘士成於丙祥2014-04-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刘士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於丙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4-04-2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2014-04-22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刘士成;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吴雪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於丙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14-04-22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吴雪清监事
刘士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H1658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顶部盖板均未盖严,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经查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系气象路小学工程工地的渣土清运单位,2015年4月2日15时15分,该公司使用车牌号浙BH165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海曙区新典路距机场路以东100米处。该重型货车满载建筑垃圾,顶部盖板未密闭,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属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302015-04-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G8311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顶部盖板均未盖严,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经查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系气象路小学工程工地的渣土清运单位,2015年4月2日15时5分,该公司使用车牌号浙BG8311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海曙区新典路距机场路以东100米处。该重型货车满载建筑垃圾,顶部盖板未密闭,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属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302015-04-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G8311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顶部盖板均未盖严,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经查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系气象路小学工程工地的渣土清运单位,2015年4月2日15时5分,该公司使用车牌号浙BG8311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海曙区新典路距机场路以东100米处。该重型货车满载建筑垃圾,顶部盖板未密闭,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属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302015-04-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H1658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顶部盖板均未盖严,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经查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系气象路小学工程工地的渣土清运单位,2015年4月2日15时15分,该公司使用车牌号浙BH165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海曙区新典路距机场路以东100米处。该重型货车满载建筑垃圾,顶部盖板未密闭,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裸露在外。该行为属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6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302015-04-30
北公路罚[2015]03(41)0386号江北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29日 江北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邹海、沈魏在S319甬余线10K+050M进行检查,浙BX0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9甬余线10K+050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於丙学。装载货物为淤泥,从宁波南站到慈溪滨海三区。本机关于2015年12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市公路管理局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北公路罚告 03(41)03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29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2日22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湖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对满载渣土的浙B92762渣土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指挥中心现场查证,当事车辆系从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开出,应经气象路、机场路、澄波街至海曙区西城后孙安置房地块消纳,规定运输路线并未涉及江北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浙B92762渣土车系宁波市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企业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400元 案件名称:浙B92762清运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2日22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湖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对满载渣土的浙B92762渣土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指挥中心现场查证,当事车辆系从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开出,应经气象路、机场路、澄波街至海曙区西城后孙安置房地块消纳,规定运输路线并未涉及江北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浙B92762渣土车系宁波市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企业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400元 案件名称:浙B92762清运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检查时发现,浙B56520渣土车满载渣土由西向东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经检查确认,当事车辆未开启GPS全球定位系统,现场驾驶员出示了海曙区气象路小学的清运卡及相关倒土票,经比对,当事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对上述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4000元 案件名称:浙B56520清运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6时35分,有群众举报浙B56580渣土车沿环城北路人民路一路撒落渣土。我局执法队员联系了该车负责人,将驾驶员及车辆叫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接受调查,驾驶员杨欢欢对车辆满载渣土且造成撒落的情况供认不讳,驾驶员现场出示了机场路快速干道永达路连接线I标的清运卡且承认已在豪城码头倒掉,但经查询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发现,当事车辆系从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开出直至豪城码头消纳,当事人未在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已拍照取证。海曙区气象路小学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56580渣土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6时55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湖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将满载渣土的浙B56552渣土车拦下检查,现场驾驶员出示了机场路快速干道永达路连接线I标工地清运卡和海曙区气象路工地渣土处置票(运输联),经现场查证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发现,当事车辆系从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开出直至事发地,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并不涉及江北区且消纳场所为海曙区西城后孙安置房地块,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经调查人员调取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而是继续在江北豪城码头消纳,当事人未在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浙B56552渣土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检查时发现,浙B56520渣土车满载渣土由西向东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经检查确认,当事车辆未开启GPS全球定位系统,现场驾驶员出示了海曙区气象路小学的清运卡及相关倒土票,经比对,当事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对上述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4000元 案件名称:浙B56520清运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6时35分,有群众举报浙B56580渣土车沿环城北路人民路一路撒落渣土。我局执法队员联系了该车负责人,将驾驶员及车辆叫至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接受调查,驾驶员杨欢欢对车辆满载渣土且造成撒落的情况供认不讳,驾驶员现场出示了机场路快速干道永达路连接线I标的清运卡且承认已在豪城码头倒掉,但经查询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发现,当事车辆系从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开出直至豪城码头消纳,当事人未在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已拍照取证。海曙区气象路小学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56580渣土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4日16时55分,我局执法队员在江北区湖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将满载渣土的浙B56552渣土车拦下检查,现场驾驶员出示了机场路快速干道永达路连接线I标工地清运卡和海曙区气象路工地渣土处置票(运输联),经现场查证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发现,当事车辆系从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开出直至事发地,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并不涉及江北区且消纳场所为海曙区西城后孙安置房地块,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后经调查人员调取当事车辆GPS行驶轨迹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而是继续在江北豪城码头消纳,当事人未在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已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海曙区气象路小学工地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浙B56552渣土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8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42015-05-04
镇公路罚[2016]03(41)1016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5月2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晓军、王?在S320骆亚线6K+800M进行检查,浙B.H19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涛。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1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6
镇公路罚[2016]03(41)1016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5月3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H199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6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涛。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镇海到骆驼。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1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6
镇公路罚[2015]03(41)1039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4年07月2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H386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沿海北线0K+200)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0.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小川。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5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2-30
镇公路罚[2015]03(41)063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G329杭朱线3K+200进行检查,浙B.X015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7.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沙正远。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宁波火车南站到慈溪滨海开发区。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19
镇公路罚[2015]03(41)065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10K+500进行检查,浙B.H357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沙先田。装载货物为渣土,从石仕区到通海路。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65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0-21
镇公路罚[2015]03(41)1036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0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H65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2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2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士清。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庄市勤勇到南洪。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6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13
镇公路罚[2016]03(41)009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2月2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200进行检查,浙B.H23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3.2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坤起。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骆驼五岳广场到庄南路。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0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02
镇公路罚[2016]03(41)009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0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200进行检查,浙B.H28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9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9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吴涛。装载货物为渣土,从蛟川炼化工地到镇海炼化灰库。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0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02
镇公路罚[2016]03(41)016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21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4K+200进行检查,浙B.X0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5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5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於丙学。装载货物为渣土,从翠柏路到龙山。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1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22
镇公路罚[2016]03(41)026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1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王?在G329杭朱线178K+200进行检查,浙B.X012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3.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於丙学。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镇海翠柏路工地到龙山。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2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14
镇公路罚[2016]03(41)046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22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200进行检查,浙BH333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2.6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玉思。装载货物为渣土,从俞范孙家地块到骆霞线路口。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4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23
镇公路罚[2016]03(41)052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3K+300M进行检查,浙BH333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玉思。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镇海吾悦广场到海辰路。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5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0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5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1029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租赁的车牌号为浙B5793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由西向东行驶。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4-1857-37304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但密闭盖板未密闭,造成滴漏撒,污染路面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4
2015-01-1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5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1029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租赁的车牌号为浙B5793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镇海区蛟川街道雄镇路由西向东行驶。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4-1857-37304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但密闭盖板未密闭,造成滴漏撒,污染路面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4
2015-01-1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46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102093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93927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由南向北行驶。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4-2088-39413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但后车厢栏板未密闭,造成滴漏撒,污染路面1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4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28
2015-01-2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46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102093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93927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由南向北行驶。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4-2088-39413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但后车厢栏板未密闭,造成滴漏撒,污染路面1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4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28
2015-01-2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5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30日0时0分,车牌号为浙B7A796、浙B78281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垃圾,经九龙大道行驶至九龙湖镇余汶线杜夹岙段,涉案车辆均已进行密闭改装,单车装载建筑垃圾23立方米。当事驾驶员承认车辆所有人为宁波市鸿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给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受宁波祥圣运输公司指派,于当日运输建筑垃圾。当事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宁波祥圣运输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42015-04-1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4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31日3时30分,驾驶员刘立辉驾驶车牌号为浙B52780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垃圾(泥浆),经汶骆路行驶至九龙湖镇余汶线吴家岙应家山塘路口,该车已进行罐式改装,装载建筑垃圾(泥浆)25立方米。驾驶员承认车辆所有人为宁波嘉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给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受宁波祥圣运输公司指派,于当日运输建筑垃圾。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宁波祥圣运输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42015-04-1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5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30日0时0分,车牌号为浙B7A796、浙B78281的两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垃圾,经九龙大道行驶至九龙湖镇余汶线杜夹岙段,涉案车辆均已进行密闭改装,单车装载建筑垃圾23立方米。当事驾驶员承认车辆所有人为宁波市鸿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给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受宁波祥圣运输公司指派,于当日运输建筑垃圾。当事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宁波祥圣运输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42015-04-1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4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31日3时30分,驾驶员刘立辉驾驶车牌号为浙B52780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垃圾(泥浆),经汶骆路行驶至九龙湖镇余汶线吴家岙应家山塘路口,该车已进行罐式改装,装载建筑垃圾(泥浆)25立方米。驾驶员承认车辆所有人为宁波嘉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给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受宁波祥圣运输公司指派,于当日运输建筑垃圾。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宁波祥圣运输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42015-04-1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35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4916时00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386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跃进塘路由北向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033-8902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4
2015-04-2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35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4916时00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386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跃进塘路由北向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033-8902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4
2015-04-24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5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58164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5015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天路由北向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渣土从后栏板两侧及下侧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297-12468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5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
2015-05-2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5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58164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借用的车牌号为浙B5015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天路由北向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渣土从后栏板两侧及下侧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297-12468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5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8
2015-05-28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72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524日124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386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自西向东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渣土从后栏板两侧及下侧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417-15156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7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6
2015-06-26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64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25日10点10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2338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宁波石化区跃进塘路由东向西行驶。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474-15940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当时该车辆实际运输路线与清运卡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6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11
2015-06-11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72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524日1245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386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自西向东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渣土超出盖板和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渣土从后栏板两侧及下侧溢出。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417-15156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7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6
2015-06-26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64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5月25日10点10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2338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宁波石化区跃进塘路由东向西行驶。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1474-15940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当时该车辆实际运输路线与清运卡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16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11
2015-06-11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19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8301640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3865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向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淤泥超出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淤泥从后栏板下方溢出,现场无滴漏撒污染路面痕迹。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2487-28152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1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21
2015-09-21
(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19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8301640分,当事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H3865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装载有22立方)在宁波石化区海呈路由南向北行驶,建筑垃圾为工地开挖淤泥,目测车辆装载淤泥超出后栏板高度,并有部分淤泥从后栏板下方溢出,现场无滴漏撒污染路面痕迹。驾驶员出示编号为ZH2015-2487-28152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一份,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线与清运卡上核准的运输路线相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5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镇行一决字第21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21
2015-09-21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71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4月13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送编号为017的案件移交单:2016年4月12日23时50分,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借用宁波旗逸市政绿化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B8U576的车辆在镇海区骆驼街道北环东路与慈海南路(329国道)交叉处由东向西行驶,该车进行密闭改装,装载建筑垃圾(泥浆),连车重69710Kg,该车辆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其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7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5-05
2016-05-05
镇运罚决字[2015] 第3302115115100203号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31日09时44分,镇海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海天路巡查时,发现浙B.H3882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向驾驶员孙重奎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孙重奎驾驶该车装运一车烂泥。当时该车未采取防护措施,一路撒掉路边,造成路面十分脏乱。经对驾驶员耿相兵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后证实,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给道路运输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15-04-28
鄞公路罚[2015]03(41)093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7330212陈婆渡-姜山0K-800M进行检查,浙BH658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6.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朱士清。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堇山路到码头。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9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21
鄞公路罚[2015]03(41)130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2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12K+500M进行检查,浙BH66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1.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侯海健。装载货物为沙土,从大隐到岐阳。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3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鄞公路罚[2016]03(41)038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6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7330212栎社-高桥05K+500M进行检查,浙BH38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沙正长。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集士港到方桥。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3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6-23
鄞公路罚[2016]03(41)046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5K+400M进行检查,浙BH663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1.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候海健。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集士港到望江村。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46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12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4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12122357分,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BH4378(皖NE13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50立方米建筑垃圾(工程泥浆),至鄞州区邱隘镇后新路被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清运证。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32015-01-13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4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12122357分,当事人使用车牌为浙BH4378(皖NE13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50立方米建筑垃圾(工程泥浆),至鄞州区邱隘镇后新路被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清运证。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32015-01-13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228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5192340分左右,姜山中队队员在翻石渡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使用一辆牌照为BH105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翻石渡村那边的一个鱼塘里倾倒建筑垃圾,经询问了解,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22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42015-06-24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228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5192340分左右,姜山中队队员在翻石渡村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使用一辆牌照为BH105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翻石渡村那边的一个鱼塘里倾倒建筑垃圾,经询问了解,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22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242015-06-24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20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8月3日晚上18时05分至18时37分,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一辆牌照为浙BH6583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鄞州区中惠路、檀江路、它山堰路及保障房配套道路工程工地装载约24立方米的工程渣土出发,沿宁南南路?鄞州大道?明光路行驶,在鄞州大道与明光路交叉口南侧50米处被查处。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2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10
2015-08-10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20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8月3日晚上18时05分至18时37分,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一辆牌照为浙BH6583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鄞州区中惠路、檀江路、它山堰路及保障房配套道路工程工地装载约24立方米的工程渣土出发,沿宁南南路?鄞州大道?明光路行驶,在鄞州大道与明光路交叉口南侧50米处被查处。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成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2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8-10
2015-08-10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15116000594号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2016年10月17日08时59分,余姚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甬梁线22K+700M附近巡查时,发现浙B.H2333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当事驾驶员孙均岗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2016-10-21
慈公路罚[2015]03(41)10255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H333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8.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8.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祝远伍。装载货物为泥土,从宁波火车南站到慈溪滨海开发区。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25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13
慈公路罚[2015]03(41)10258号慈溪市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20日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陈群、范勇敢在G329杭朱线164K+155M进行检查,浙BH38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朱线164K+155M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4.4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4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沙正长。装载货物为泥土,从宁波火车南站到慈溪滨海开发区。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慈北公路罚告 03(41)102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慈溪市人民政府或慈溪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7-13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李成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04 (2014)甬北民初字第1012号
郑胜波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孙守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013-11-15 (2013)甬东保字第64号
温仁付、薛太云等与潘如前、王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2014-09-17 (2014)甬东民初字第1114号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2014-11-03 (2014)甬奉商初字第825号
温仁付、薛太云等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2015-12-21 (2014)甬东保字第24号
黄孝勇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4-09-11 (2014)甬镇民初字第448号
朱海清、李桂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2014-03-05 (2014)甬北民初字第42号
卢家红与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6-04 (2014)甬鄞民初字第571号
宁波祥圣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1-27 (2014)浙甬商终字第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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