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我公司主要提供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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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
固定电话:
0574-88336880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蔡仁元
经理手机:
1309595888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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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833688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简称:固特砼混凝土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的生产。
营业执照号码:330212000218671
发证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5月06日
所属分类:混凝土制品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鄞州区 鄞州区五乡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8967925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汪海洪50%人民币1034.0万元
蔡仁元40%人民币827.2万元
张亚剑10%人民币206.8万元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5-052020-08-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27X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27X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11
注册资本(金)变更206810682014-04-14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张亚剑; 出资额: 206.8; 百分比: 10% 姓名: 蔡仁元; 出资额: 827.2; 百分比: 40% 姓名: 汪海洪; 出资额: 1034; 百分比: 50% 姓名: 张亚剑; 出资额: 106.8; 百分比: 10% 姓名: 蔡仁元; 出资额: 427.2; 百分比: 40% 姓名: 汪海洪; 出资额: 534; 百分比: 50% 2014-04-14
注册资本变更********2014-04-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亚剑;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蔡仁元;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汪海洪;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张亚剑;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蔡仁元;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汪海洪;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4-04-14
实收资本变更010682014-04-14
注册资本变更2068( + 93.63296% )10682014-04-14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蔡仁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汪海洪监事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鄞公路罚[2015]03(41)1013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17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5K+025M进行检查,浙BH33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7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null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7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程传功。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6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13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5月2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04K+025M进行检查,浙BH33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3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3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程传功。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瞻岐到五乡。本机关于2015年06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10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1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331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杨胜龙。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902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2.4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4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向玉才。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8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29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095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8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8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松波。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公路罚[2015]03(41)10230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7月1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33330212五乡镇宝幢-瞻岐镇五乡镇宝幢-瞻岐镇5K+250M进行检查,浙BH095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6.4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4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松波。装载货物为混凝土,从五乡到瞻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2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4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05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260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3月08日09时48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东外环巡查时,发现浙B.H3283罐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受委托人陈体新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的经营范围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系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当天该车经营者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王礼锋驾驶浙B.H3283罐车从石山弄村装载一车混凝土运往邱隘农科所附近,驾驶员王礼锋无法出示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3-16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友2014-12-17 (2014)甬鄞商初字第241号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霖得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016-12-30 (2016)浙0212民初942号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19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55号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1-19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55号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8-31 (2015)甬鄞商初字第1287-2号
宁波固特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管辖裁定书2014-08-18 (2014)浙甬辖终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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