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我公司主要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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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 -
固定电话:
0574-86567222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包旭东
经理手机:
133****799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电子邮件:
7679182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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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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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7679182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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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镇海骆辰保洁服务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330211000063020
发证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1月14日
所属分类:保洁公司 » 镇海区保洁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 镇海区 » 镇海区骆驼
顺企编码:9066135

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包旭东80%人民币240.0万元
胡红亚20%人民币60.0万元

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4-12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家政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装卸搬运;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家政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2-04-12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家政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劳务派遣业务(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针纺织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水质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07-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04-28
注册资本变更******2020-04-28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1-132020-01-13
住所变更浙江省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浙江省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2018-08-02
经营范围变更劳务派遣业务(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针纺织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水质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劳务派遣业务(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针纺织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水质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08-02
经营范围变更劳务派遣业务(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针纺织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水质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劳务派遣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2018-03-29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环卫保洁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2017-02-2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外墙清洗;外墙粉刷。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2016-11-2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劳务派遣业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2015-12-29
注册资本变更*****2015-10-2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6X注册号:********6302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9
投资人备案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10-29
实收资本变更0502015-10-29
注册资本变更200( + 300% )502015-10-29
注册资本(金)变更200502015-10-2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40; 百分比: 20%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160; 百分比: 80% 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10; 百分比: 20%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2015-10-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6X注册号:********63020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9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 邮政编码: 3152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华丰星城4幢; 邮政编码: 31520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2014-11-20
住所变更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兴业路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住所: 镇海区骆驼街道华丰星城*幢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骆驼街道2014-11-2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有害生物的防治、消毒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2013-12-23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搬家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2013-10-1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河道保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运(除机动车)。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2013-09-12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2013-05-24
投资人备案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3-02-20
实收资本变更50( + 150% )202013-02-2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绿化养护;道路保洁;洗涤用品、洗涤设备、洗涤工具、劳保用品的零售;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清洁服务;家政服务。2013-02-20
注册资本变更50( + 150% )202013-02-20
注册资本(金)变更50202013-02-20
实收资本变更50202013-02-20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10; 百分比: 20%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40; 百分比: 80% 姓名: 胡红亚; 出资额: 2; 百分比: 10% 姓名: 包旭东;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0% 2013-02-20

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包旭东经理
胡红亚监事
包旭东执行董事

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5]03(41)1032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2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2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2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4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8.5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5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1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9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9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3.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4.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7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6.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6.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5.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42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1.9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9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4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2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2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25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5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6K+8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1.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6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2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6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6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4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19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7.4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4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4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4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4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0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77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4.9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9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30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3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3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10328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8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1.7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7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建筑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3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5]03(41)0709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1月0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王晓军在X602330211庄市-南泓闸9K+000进行检查,浙B.2765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9.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5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垃圾,从骆驼到镇海垃圾场。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70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11-05
镇公路罚[2016]03(41)10183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2月23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方晗在S320骆亚线5K+200进行检查,浙B7B70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庄南线7K+400(宁波蛟川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2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2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镇海骆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卞国庆。装载货物为废铁,从骆驼到镇海。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5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101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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