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余姚市河姆渡镇李家村,我公司主要提供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余姚市河姆渡镇李家村 -
固定电话:
(0574)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昌洪
经理手机:
1333584960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00
地区编码:
330281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3****808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福航金属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281587481738G
发证机关: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2-01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2月07日
所属分类:金属制品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余姚市 余姚市河姆渡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9106449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李昌洪70%人民币350.0万元
刘薇30%人民币150.0万元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名称变更宁波市福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2-04-02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五金件、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2022-04-02
章程修正案备案--2022-04-02
注册资本变更*****2020-12-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昌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李昌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刘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12-14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2-02-062020-08-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刘薇;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李昌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李昌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姓名: 李昌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李昌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蓝晓祥;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2017-12-0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刘薇;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李昌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蓝晓祥;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李昌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12-0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1738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1738G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01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李昌洪执行董事
蓝晓祥监事
李昌洪经理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字[2016]50号市环境保护局

余 姚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余环罚字[2016]50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81738G(1/1),法定代表人:李昌洪,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小泾浦村李家。

我局于2016年3月9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擅自进行不锈钢带的冷轧加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3月9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小泾浦村李家,未经环评及环保部门审批手续,擅自进行不锈钢带的冷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煤气发生炉1台,退火炉3台,冷轧机3台,冷却水池一只,其他辅助设备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不锈钢带(毛坯)→冷轧→退火→成品。退火过程中使用河水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部分溢满外排北首河道。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昌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

2、2016年3月9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执法检查照片6张,证明被处罚人厂区大门、退火炉加工现场、冷轧机加工现场、煤气发生炉加工现场、冷却水外排现场和冷却水池现场等事实;

3、2016年3月14日对李昌洪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河姆渡镇小泾浦村李家,未经环评和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不锈钢带的冷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煤气发生炉1台,退火炉3台,冷轧机3台,冷却水池一只,其他辅助设备若干。主要生产工艺为:不锈钢带(毛坯)→冷轧→退火→成品。退火过程中使用河水间接冷却,冷却水循环使用,部分溢满外排北首河道等证据为凭。

2016年4月7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环罚听告字[2016]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限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2016-04-15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楼燕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2-28 (2016)浙0281民初8696号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楼燕绒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8-26 (2016)浙0281民初4373号之一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吕振雷、杨书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2-23 (2016)浙0281民初4586号
余姚市福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甬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楼明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06-02 (2015)甬余执民字第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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