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腾浩电子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宁海县西店镇香山工业区;专业承接pcb生产业务,以波峰焊锡机自动焊接与手工焊接、smt 加工等pcb后续加工业务。拥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可自主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我司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自动控制、汔车仪表、医疗设备、电动玩具,开关电源、适配器led节能灯、多功能手电筒照明等行业。 

经营理念:信誉第一、客户至上、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我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产品品质;以成信为本,以客户满意为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迅速的交货,的服务。具有竟争力的价格,成为能为客户创造长远效益的合作伙伴!

我司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竭诚欢迊国内外客户洽谈、交流、合作、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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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 -
固定电话:
0-574-65172055 15058004077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周飞
经理手机:
1377728992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5000
传真号码:
0-574-6517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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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65172988
手机号码137****4293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腾浩电子
主要经营产品:焊接加工 ,PCB生产, 电子产品 , 五金件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塑料件、五金件、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部件制造、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226000055832
发证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3月18日
职员人数:20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 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气焊、气割器材公司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宁海县 宁海县西店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8963680

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飞80%人民币400.0万元
周家锋20%人民币100.0万元

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30-03-172021-06-18
住所变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塘下**号(自主申报)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香石村2021-06-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周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家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周飞;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周家锋;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12-19
经营范围变更电子产品、塑料件、五金件、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部件、家具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产品、塑料件、五金件、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部件制造、加工2019-12-19
注册资本变更****2019-12-19
名称变更宁波腾浩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2019-12-19
投资人备案姓名: 周家锋;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周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洪再叶;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09-1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511268062016-09-1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孙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周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洪再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09-1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周家锋; 出资额: 0.6; 百分比: 20%姓名: 周飞; 出资额: 2.4; 百分比: 80%姓名: 洪再叶; 出资额: 0.6; 百分比: 20%姓名: 周飞; 出资额: 2.4; 百分比: 80%2016-09-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583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13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孙亮;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周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洪再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周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09-13

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周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孙亮监事

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宁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1号宁海县人力社保局当事人名称: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 宁海县西店香石村   营业执照号码: 330226000055832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飞                性别:女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1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4月03日招用丁阿支木为员工。丁阿支木为:女,1999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四川省越西县梅花乡巴姑村巴姑组76号,2015年4月03日至2015年4月13日在该单位装配岗位工作,系童工。你单位在招用职工丁阿支木时,丁阿支木刻意欺瞒个人信息,未及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你单位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童工10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损于丁阿支木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海县公安局户籍系统查询的户籍信息证明丁阿支木当时不满16周岁; 2、证明单位使用丁阿支木及起、止时间的证据有:当事人丁阿支木和你单位负责人孙亮的调查笔录。 3、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成立有: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童工丁阿支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但由于丁阿支木刻意欺瞒个人信息,使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导致使用童工,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仟伍佰元(人民币)罚款。 2015-08-31
宁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30号宁海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15年8月18日对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4月3日招用沙马阿呷为员工,沙马阿呷(女、1997年10月0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在宁海县腾浩电子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该员工在入职时,年龄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工,你单位在安排沙马阿呷工作岗位之前,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违反了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海县公安局户籍系统查询的户籍信息证明沙马阿呷在2015年04月03日至2015年8月18日工作期间属于未成年工; 2、沙马阿呷的暂住证复印件、当事人沙马阿呷和你单位总经理孙亮的调查笔录等证明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 3、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违法情形,本机关于 8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8月21日前组织沙马阿呷进行未成年工健康检查。8月24日,你单位向本机关回复了改正意见。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排沙马阿呷的工作岗位前,没有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初次违法被立案查处的,按每人一千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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