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我们是一家专注于道路货运经营;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领域的工程企业, 飞宏基础工程以16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丁云飞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宁波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宝马街8号8幢221室
经理:
丁云飞
经理手机:
1305695715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103326358@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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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30****7159
电子邮箱1033263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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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飞宏基础工程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道路货运经营;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330200000047336
发证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11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8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1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建筑工程业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江北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9112648

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丁云飞70%人民币1050万元
颜国珍30%人民币450万元

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道路货运运输: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保洁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运运输: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07-02
经营范围变更道路货运运输: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运经营; 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2019-03-0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室内装潢,房屋拆除服务。一般经营项目: 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挖土;园林绿化;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潢。2016-04-1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514U注册号:********4733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2015-12-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8514U注册号:********4733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2-14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8-10-21 至 营业期限: 2008-10-21 至 2018-10-20 2015-06-09
注册资本(金)变更15003002015-06-09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颜国珍; 出资额: 450; 百分比: 30% 姓名: 丁云飞; 出资额: 1050; 百分比: 70% 姓名: 颜国珍; 出资额: 90; 百分比: 30% 姓名: 丁云飞; 出资额: 210; 百分比: 70% 2015-06-09
注册资本变更*******2015-06-09
投资人备案姓名: 颜国珍;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云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颜国珍;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丁云飞;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06-09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8-10-21 至营业期限: 2008-10-21 至 2018-10-202015-06-09
注册资本变更1500( + 400% )3002015-06-09
住所变更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宝马街*号*幢***室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甬江街道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文教街道2014-04-1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宝马街8号8幢221室;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甬江街道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208号(1-14);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文教街道2014-04-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3-02-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丁云飞徐向东2013-02-26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208号(1-14);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文教街道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北岸琴森小区225号(1-2); 邮政编码: 31502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文教街道2013-02-2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3-02-26
住所变更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文教街道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北岸琴森小区***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文教街道2013-02-26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3-02-26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2-10-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2-10-16
法定代表人变更徐向东丁云飞2012-10-16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徐向东;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丁云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退出] 姓名: 颜国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2-10-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普通货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2010-11-1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挖土;园林绿化;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潢。一般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挖土;园林绿化;建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潢。2010-11-18

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丁云飞执行董事
丁云飞经理
颜国珍监事

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000389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9月25日12时40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北湖西路巡查时,发现浙B.50056自卸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周玉好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并未随车携带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因此,该行为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15-10-10
(2015)甬行一决字第1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年9月17日9时5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巡查时发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B50056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检查中发现该车后侧盖板密封不严,车身后挡板下有含水渣土滴漏,车身附近的地面上有渣土滴撒的痕迹,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
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1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9179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巡查时发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B50225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检查中发现该车后侧盖板密封不严,车身后挡板下有含水渣土滴漏,车身附近的地面上有渣土滴撒的痕迹,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
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1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年9月17日9时5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巡查时发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B50056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检查中发现该车后侧盖板密封不严,车身后挡板下有含水渣土滴漏,车身附近的地面上有渣土滴撒的痕迹,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
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1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49179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巡查时发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B50225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检查中发现该车后侧盖板密封不严,车身后挡板下有含水渣土滴漏,车身附近的地面上有渣土滴撒的痕迹,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
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2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11311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53109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2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11311,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91762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米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2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11311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53109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2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11311,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91762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米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2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05日0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望春拆迁村民安置用房工地门口,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G8019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现场拍照为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52015-01-15
(2015)甬行一决字第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05日0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望春拆迁村民安置用房工地门口,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50121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52015-01-15
(2015)甬行一决字第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05日0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望春拆迁村民安置用房工地门口,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G8019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现场拍照为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52015-01-15
(2015)甬行一决字第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05日0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望春拆迁村民安置用房工地门口,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50121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152015-01-15
(2015)甬行一决字第18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9日15时0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豪城码头,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50225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渣土较满,导致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19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9日15时1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豪城码头,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95228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渣土较满,导致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18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9日15时0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豪城码头,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50225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渣土较满,导致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19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19日15时19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豪城码头,对经过检查地点载有渣土的车牌号为浙B95228的重型运输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渣土较满,导致车厢顶部密闭盖板顶起,渣土未能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2-172015-02-17
(2015)甬行一决字第60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429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56277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人民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58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429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95711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人民路上,由于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侧面渣土外溢,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5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60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429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56277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人民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58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429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95711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人民路上,由于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侧面渣土外溢,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5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72015-05-27
(2015)甬行一决字第76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1日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皖KG2750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车厢顶部盖板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102015-06-10
(2015)甬行一决字第76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21日9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皖KG2750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车厢顶部盖板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以上情况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7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102015-06-10
(2015)甬行一决字第10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528161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56215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0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202015-07-20
(2015)甬行一决字第10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528161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环城北路与湖西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56215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环城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0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202015-07-20
(2015)甬行一决字第98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62152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93811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大庆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9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82015-07-08
(2015)甬行一决字第98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62152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北区大庆北路与人民路路口设卡巡查时发现,浙B93811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行驶在大庆北路上,由于装载的渣土过高,两侧盖板密封不严,中间留有1缝隙。经初步调查,该车属于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已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9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82015-07-08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5日10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和湖西路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8759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远卡。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
2015-11-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5日1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和湖西路路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0225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车厢顶部盖板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2015-11-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5日1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和湖西路路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0225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车厢顶部盖板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伍仟元整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2015-11-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5日10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和湖西路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8759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远卡。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壹仟元整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
2015-11-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3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5日10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和湖西路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8759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未随车携带清远卡。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
2015-11-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2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5日10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和湖西路路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0225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车厢顶部盖板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2015-11-03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9日13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与通途路路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3101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将密闭盖呈约50度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该车持有的编号为JD2015-4465-34529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102015-11-10
(2015)甬行一决字第114号宁波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9日13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与通途路路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3101的重型运输车满载渣土,将密闭盖呈约50度顶起,渣土未完全密闭,该车持有的编号为JD2015-4465-34529清运卡登记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行一决字第11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102015-11-1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6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车牌号为浙B93808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38号附近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截停,该车装载了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该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密闭化要求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02015-03-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7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车牌号为浙B93199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38号附近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截停,该车装载了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密闭化要求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02015-03-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3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1号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90536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左右两侧盖板均未盖严,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有部分裸露在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行为。处罚依据为《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3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02015-03-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6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车牌号为浙B93808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38号附近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截停,该车装载了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该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密闭化要求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02015-03-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7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车牌号为浙B93199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38号附近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截停,该车装载了20立方米的工程渣土,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密闭化要求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2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02015-03-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3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1号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90536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左右两侧盖板均未盖严,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有部分裸露在外。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行为。处罚依据为《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3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02015-03-3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4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18日10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永丰北路(永丰西路北侧)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39200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4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82015-04-18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4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18日10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永丰北路(永丰西路北侧)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39200的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4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182015-04-18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8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9日10时许,车牌号为浙B50228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到海曙区灵桥路时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截停,该车辆运输作用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密闭化要求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02015-05-2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8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19日10时许,车牌号为浙B50228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行驶到海曙区灵桥路时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截停,该车辆运输作用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密闭化要求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7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202015-05-20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5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9月12日1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与丽园北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805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车后挡板有渣土残泥漏出,造成滴漏撒。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5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122015-10-12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5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9月12日15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与丽园北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98056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车后挡板有渣土残泥漏出,造成滴漏撒。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5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122015-10-12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6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和丽园北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1351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2015-10-28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6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和丽园北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39651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
2015-10-28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1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6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和丽园北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51351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2015-10-28
(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0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6日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海曙区新星路和丽园北路交叉口时,发现车牌号为浙B39651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途经该处,该重型自卸货车顶部盖板密闭不严,建筑垃圾直接暴露在外。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海行一决字第1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
2015-10-28
(2016)甬海行一决字第5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2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行驶有一辆车牌号为浙B35572的重型自卸货车正在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经查,该车未按清运卡上规定的路线行驶,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依据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海行一决字第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192016-01-19
(2016)甬海行一决字第7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1月4日22时50分许,当事人一辆车牌号为浙BH4532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海曙区中山东路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该车在海曙区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核准路线为鄞奉路、南苑街、丽园南路、气象路、机场路(地面)、通途路、望童北路,中山东路不是其清运核准路线,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海行一决字第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21
2016-01-21
(2016)甬海行一决字第64号海曙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4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中山西路北侧)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H2259泥浆运输车满载泥浆途经该处。经现场查询,该车辆无法当场提供相关合法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海行一决字第6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082016-07-08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9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05月13日04时40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5?12#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和回填土方作业。2015年05月13日04时40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228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92015-12-09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9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05月13日04时40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5?12#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灌注桩钢筋笼加工和回填土方作业。2015年05月13日04时40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228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92015-12-09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0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07月14日2335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5?12#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灌注桩钢筋笼加工、桩基钻孔和起吊作业。2015年07月14日2335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252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102015-12-10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0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07月14日2335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5?12#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灌注桩钢筋笼加工、桩基钻孔和起吊作业。2015年07月14日2335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252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102015-12-10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3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08月19日0118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5?12#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灌注桩钢筋笼加工、桩基钻孔和起吊作业。2015年08月19日0118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156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222015-12-22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3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08月19日0118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5?12#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灌注桩钢筋笼加工、桩基钻孔和起吊作业。2015年08月19日0118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156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222015-12-22
(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4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2日23时40分左右2015年10月24日0时12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新世界广场项目7?11#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均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地下室挖土作业2015年10月22日23时40分,2015年10月24日0时12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均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且因当事人在6个月以内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三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45000元 案件名称:涉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东行六决字第1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182016-01-18
(2016)甬东行一决字第12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2月16日23时45分,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安排车辆处置宁波市新世界7#11工地建筑渣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2625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 决定书文号:(2016)甬东行一决字第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212016-01-21
(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8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05月26日23时24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的宁波新世界广场项目7?11#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地下连续墙浇筑混凝土和场地整平作业。2016年05月26日23时24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20400元 案件名称:涉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8-01
2016-08-01
(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9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06月04日0时53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的宁波新世界广场项目7?11#地块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地下连续墙开槽及场地整平作业。2016年06月04日0时53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13200元 案件名称:涉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8-08
2016-08-08
(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5号江东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03月19日22时45分左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的宁波新世界广场项目7--11#地块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地下室底板浇注混凝土和吊装作业。2016年03月19日22时51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处罚。 罚款金额:18000元 案件名称:涉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162016-06-16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22日22时43分,我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倪家堰路路口时发现,浙B95228渣土车满载渣土,在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驾驶员现场出示了相关清运卡,由于密闭不严,后栏板下边缝有较多渣土挤出,但未造成撒落,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对以上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6项和第十五条第2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95228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072015-01-0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4年12月22日22时43分,我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江北区环城北路倪家堰路路口时发现,浙B95228渣土车满载渣土,在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驾驶员现场出示了相关清运卡,由于密闭不严,后栏板下边缝有较多渣土挤出,但未造成撒落,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对以上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6项和第十五条第2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95228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072015-01-0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月17日21时15分,我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时发现,牌号为浙BH2306渣土车满载渣土,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北路湖西路口,上前检查发现,当事车辆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关清运卡且供述车上所载渣土系从解放北路中山路地铁工地运出,经查询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当事车辆在解放北路中山路地铁工地有相关清运卡且路线涉及事发地,执法队员对上述情况已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经平台查询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3项及第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浙BH2306渣土车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262015-01-26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月17日21时15分,我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时发现,牌号为浙BH2306渣土车满载渣土,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北路湖西路口,上前检查发现,当事车辆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关清运卡且供述车上所载渣土系从解放北路中山路地铁工地运出,经查询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当事车辆在解放北路中山路地铁工地有相关清运卡且路线涉及事发地,执法队员对上述情况已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经平台查询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3项及第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浙BH2306渣土车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1-262015-01-26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38881渣土车满载渣土途经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经检查发现,当事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栏板下方有渣土挤出且有撒落地面情况,执法队员对上述情况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38881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12015-03-3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9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38881渣土车满载渣土途经江北区环城北路湖西路口,经检查发现,当事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栏板下方有渣土挤出且有撒落地面情况,执法队员对上述情况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38881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12015-03-3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4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22日10点32分,我中队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大通桥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90200的工程渣土车装载渣土,顶部盖板基本盖严,未满载,所清运渣土较稀,造成撒落,污染路面1处,面积约30厘米*20厘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对以上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出示的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4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12015-03-3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4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22日10点32分,我中队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大通桥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B90200的工程渣土车装载渣土,顶部盖板基本盖严,未满载,所清运渣土较稀,造成撒落,污染路面1处,面积约30厘米*20厘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对以上情况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出示的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4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312015-03-31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24日上午10点50分,我执法队员巡查至环城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时,发现浙B X2606渣土车由西向东行驶,执法人员上前检查并进行GPS轨迹查询,该车清运建筑垃圾实际路线与清运卡规定路线不符,涉嫌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现场出示的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272015-03-2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3月24日上午10点50分,我执法队员巡查至环城北路与湖西路交叉口时,发现浙B X2606渣土车由西向东行驶,执法人员上前检查并进行GPS轨迹查询,该车清运建筑垃圾实际路线与清运卡规定路线不符,涉嫌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现场出示的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3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3-272015-03-2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9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93811渣土车满载渣土由人民路拐至大庆北路,经检查,当事车辆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关清运卡,浙B93811渣土车系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企业自有车辆,该公司负责人在现场表示当事车辆所清运渣土是从鼓楼地铁工地运出,准备至豪城码头消纳且此次清运行为已办理了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已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850元 案件名称:浙B93811运输建筑垃圾途中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72015-04-2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4月9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93811渣土车满载渣土由人民路拐至大庆北路,经检查,当事车辆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关清运卡,浙B93811渣土车系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企业自有车辆,该公司负责人在现场表示当事车辆所清运渣土是从鼓楼地铁工地运出,准备至豪城码头消纳且此次清运行为已办理了相关处置核准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已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850元 案件名称:浙B93811运输建筑垃圾途中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6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4-272015-04-2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5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28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人民路环城北路口时发现,被检查人利用浙B93831渣土车清运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后档板边缝有渣土渗出,满载造成撒落。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93831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82015-06-0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5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5月28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人民路环城北路口时发现,被检查人利用浙B93831渣土车清运建筑垃圾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后档板边缝有渣土渗出,满载造成撒落。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浙B93831清运建筑垃圾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6-082015-06-0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6月18日21时9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大庆北路545号时发现,浙B93806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庆北路上由西向东运载渣土,当执法队员对当事车辆执法检查时,驾驶员表示此次清运行为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运卡办理过但未随车携带,该车渣土装载达到平车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浙B93806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72015-07-0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6月18日21时9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江北区大庆北路545号时发现,浙B93806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庆北路上由西向东运载渣土,当执法队员对当事车辆执法检查时,驾驶员表示此次清运行为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运卡办理过但未随车携带,该车渣土装载达到平车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浙B93806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72015-07-0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6月20日14时58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703号设卡检查发现,浙B90200渣土车由人民路左转至大庆北路703号,该车装载渣土较规范,要求驾驶员出示清运卡时,驾驶员无法出示但表示渣土从湾头工地运来且已由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承运单位办理过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浙B90200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72015-07-0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1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6月20日14时58分,我局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703号设卡检查发现,浙B90200渣土车由人民路左转至大庆北路703号,该车装载渣土较规范,要求驾驶员出示清运卡时,驾驶员无法出示但表示渣土从湾头工地运来且已由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承运单位办理过清运卡,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浙B90200未随车携带清运卡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161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7-072015-07-07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1日22时35分,我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93337工程车满载渣土,沿环城北路转入人民路,由于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条件,沿途造成滴漏撒,我执法队员在环城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将其拦下,并责令其整改。经核查,该车系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93337)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2015-10-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1日22时35分,我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93337工程车满载渣土,沿环城北路转入人民路,由于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条件,沿途造成滴漏撒,我执法队员在环城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将其拦下,并责令其整改。经核查,该车系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93337)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2015-10-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7日5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H9987的自卸货车沿大庆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庆北路545号,停车检查发现:车厢内满载渣土,车厢上盖板未盖实,并伴有渣土从车上掉到路上。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
2015-11-03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7日5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H9987的自卸货车沿大庆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庆北路545号,停车检查发现:车厢内满载渣土,车厢上盖板未盖实,并伴有渣土从车上掉到路上。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3
2015-11-03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7日21时27分,我执法队员在环城北路巡查时,发现浙B93101工程车满载渣土沿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未密闭,且沿途造成滴漏撒,行至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时被我执法队员拦下检查,该车涉嫌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管理有关要求。经核查,该车属于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93101)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2015-10-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17日21时27分,我执法队员在环城北路巡查时,发现浙B93101工程车满载渣土沿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由于未密闭,且沿途造成滴漏撒,行至环城北路湖西路口时被我执法队员拦下检查,该车涉嫌不符合密闭化运输管理有关要求。经核查,该车属于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93101)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3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0-282015-10-28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2日10时43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3919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途经江北区大庆北路城管执法岗亭,拦车检查发现,该车满载渣土,后栏板密闭不严,有渣土渗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满载但未撒落,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39199)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22015-11-02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2日10时43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3919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途经江北区大庆北路城管执法岗亭,拦车检查发现,该车满载渣土,后栏板密闭不严,有渣土渗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满载但未撒落,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伍仟元整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39199)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22015-11-02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2日10时43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3919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途经江北区大庆北路城管执法岗亭,拦车检查发现,该车满载渣土,后栏板密闭不严,有渣土渗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满载但未撒落,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39199)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4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022015-11-02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55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27日15时05分,我局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50905的自卸货车沿大庆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庆北路江北中学对面,停车检查发现:车厢内满载渣土,车厢上盖板未盖实,并伴有渣土从车上掉到路上。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5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23
2015-11-23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55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27日15时05分,我局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50905的自卸货车沿大庆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庆北路江北中学对面,停车检查发现:车厢内满载渣土,车厢上盖板未盖实,并伴有渣土从车上掉到路上。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5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23
2015-11-23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6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13日13:45,在环城北路与倪家堰路交叉口,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在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95228的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渣土),渣土较湿,且车厢未作任何密闭化处理,在运输途中及停车检查时均有渣土从车辆的接缝处漏撒于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25
2015-11-25
(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60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5年11月13日13:45,在环城北路与倪家堰路交叉口,执法队员依据职权巡查发现:在当事人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95228的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渣土),渣土较湿,且车厢未作任何密闭化处理,在运输途中及停车检查时均有渣土从车辆的接缝处漏撒于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 决定书文号:(2015)甬北行一决字第26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1-25
2015-11-25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8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1月3日01时05分,我执法队员在人民路巡查时,发现浙B93831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沿庆丰桥匝道行驶进入人民路,行至大庆北路463号时将其拦下检查。经核查,当事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现场出示的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浙B93831)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8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152016-01-15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2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1月7日22时05分,我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庆丰桥岗亭巡查时,发现浙B50228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转入大庆北路,将其拦下检查。经核查,当事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现场出示的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4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浙B50228)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2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2-172016-02-17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43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2月23日00时35分,我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岗亭处发现浙B93157重型自卸货车满载渣土,要求驾驶人员出示相关清运卡,驾驶员未能出示,但其表示办理过相关的清运卡,并且清运卡路线和实际清运路线相符。该行为已涉嫌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根据清运卡信息,浙B93157车辆所有人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1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浙B93157)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4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2-292016-02-29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62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3252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江北康庄南路世纪联华门口巡查时,发现浙B52791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沿康庄南路由南向北行驶。现场检查中车辆驾驶人员无法出示有效清运手续,该车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事后当事人向我执法人员提供了清运卡(编号JD2016-960-5294)。通过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平台查询,清运卡信息一致,但清运卡中规定线路和实际行驶路线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根据清运卡信息该车的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浙B52791)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6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4-12
2016-04-12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24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7月5日21时00分,我执法队员在湖西路与环城北路路口发现浙B38881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要求驾驶人员出示相关清运卡,驾驶员未能出示,但其表示办理过相关的清运卡,并且清运卡路线和实际清运路线相符。该行为已涉嫌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根据清运卡信息,浙B38881车辆承运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5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75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未随车携带清运卡(浙B38881)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2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14
2016-07-14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27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7162305分,我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浙B9805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在湖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将其拦下检查。经核查,当事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现场出示的清运卡规定的运输路线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清运建筑垃圾,执法队员遂拍照取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场出示清运卡显示的承运单位为资质企业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金额:3000元 案件名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规定的线路、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浙B98056)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2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8
2016-07-28
(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29号江北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7月21日16时30分,我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浙B93808工程车满载渣土,沿人民路转入大庆北路,该车满载且车厢后部有渣土滴漏撒污染地面,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条件,我执法队员在大庆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将其拦下,并责令其整改。经核查,该车系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浙B93808) 决定书文号:(2016)甬北行一决字第12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9
2016-07-29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6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6年6月12日,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送编号为045的案件移交单:2016年6月9日23时15分,驾驶员贾仁杰驾驶车牌号为浙BH2169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泥浆),途经镇海区庄市街道宁镇路(明州大桥附近)时,被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查获,当事人代表冯昆全承认装载的建筑垃圾(泥浆)来自地铁二号线工程,运输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6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02016-07-20
(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7号镇海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624,宁波市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移送编号为049的案件移交单:20166232043分,驾驶员王金生驾驶车牌号为浙B59080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泥浆),途经镇海区庄市街道宁镇路(宁波大学附近)镇海段时被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查获,当事人代表冯昆全承认装载的建筑垃圾(泥浆)来自地铁二号线工程,运输单位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清运许可手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二)》。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运输建筑垃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镇行一决字第167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镇海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7-20
2016-07-20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4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1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03K+250M进行检查,浙B9310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3.1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1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傲磊。装载货物为烂泥,从宁波到通途路。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3
鄞公路罚[2015]03(41)063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3月3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316330212奉化-钱湖19K+600M进行检查,浙B587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5.7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5.7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夏海洋。装载货物为泥巴,从薛家村到万金路。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0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6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5-20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6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3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933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8.9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9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熊万龙。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4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4月1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05K+300M进行检查,浙B9310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3.2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2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傲磊。装载货物为烂泥,从宁波到通途路。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3
鄞公路罚[2015]03(41)1033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8月0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5K+400M进行检查,浙B5333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孙长友。装载货物为污水,从奉化到蓝天路。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8-12
鄞公路罚[2015]03(41)1041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0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587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9.24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24)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亚运。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4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8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9
鄞公路罚[2015]03(41)126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21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2K+300M进行检查,浙B5022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75.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冯前坤。装载货物为渣土,从长乐村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26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1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鄞州区人民政府或鄞州区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29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4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潮伟、王华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04K+900M进行检查,浙B9380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8.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3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纪昌。装载货物为渣土,从宁波到通途路。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4
鄞公路罚[2016]03(41)007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30330212宁波-机场路01K+400M进行检查,浙B5005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6.9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9)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玉好。装载货物为泥,从望春到江北码头。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指定地点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3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07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3-07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1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04K250M进行检查,浙B5005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64.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玉好。装载货物为烂泥,从宁波到通途路。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2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3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7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08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华、张潮伟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04K+900M进行检查,浙B58759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处理点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7.4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亚运。装载货物为烂泥,从宁波到通途路。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4
鄞公路罚[2016]03(41)10185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0月2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29330212宁波-通途路宁波-通途路进行检查,浙B933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9.9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9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熊万龙。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01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8-04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65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7月27日11时35分,我中队队员接群众举报,称在下应街道启明南路与河西村村道交叉口的拆迁安置地块内有人倒过泥浆。经中队队员现场查勘发现,该拆迁地块有外墙围着,南面设置了一处约8米宽的铁皮门,铁皮门已上锁。我队员从东侧一处小路进入该地块,发现该地块内的东南角有大量倾倒的泥浆,粗略估计约有800平方米,深度未知,且部分泥浆已出现硬化结块现象。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已交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后于2015年8月21日初步确定当事人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6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012015-09-01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65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7月27日11时35分,我中队队员接群众举报,称在下应街道启明南路与河西村村道交叉口的拆迁安置地块内有人倒过泥浆。经中队队员现场查勘发现,该拆迁地块有外墙围着,南面设置了一处约8米宽的铁皮门,铁皮门已上锁。我队员从东侧一处小路进入该地块,发现该地块内的东南角有大量倾倒的泥浆,粗略估计约有800平方米,深度未知,且部分泥浆已出现硬化结块现象。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已交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后于2015年8月21日初步确定当事人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罚款金额:50000元 案件名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36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012015-09-01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35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1141702分,姜山中队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辆牌照为浙BX4829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姜山镇朝阳路运输建筑垃圾,我执法队员示意该车停车检查,经询问了解,BX4829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上装的是渣土,办理过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各区自编号:JD2015-4760-36705),但未按规定使用车载全球定位系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12015-12-01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35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1141702分,姜山中队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辆牌照为浙BX4829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姜山镇朝阳路运输建筑垃圾,我执法队员示意该车停车检查,经询问了解,BX4829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上装的是渣土,办理过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各区自编号:JD2015-4760-36705),但未按规定使用车载全球定位系统。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罚款金额:5000元 案件名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作业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535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12-012015-12-01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2月18日2时28分,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清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车牌号为浙B90622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江东区宁丰2-1#地块建筑工地装载约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往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工业区宁波快件转运中心工地回填,途经鄞州区古林镇机场路与启运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查。经查,该车属于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被查时该车正借给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且该车未办理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052016-01-05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鄞州区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2015年12月18日2时28分,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清运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车牌号为浙B90622的重型自卸货车,从江东区宁丰2-1#地块建筑工地装载约2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往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工业区宁波快件转运中心工地回填,途经鄞州区古林镇机场路与启运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查。经查,该车属于宁波甬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被查时该车正借给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且该车未办理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1-052016-01-05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353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4月10日07时22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州大道石碶段巡查时,发现浙B.93811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受委托人平锡波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的业户是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当事人驾驶该车装一车烂泥从石碶开往四号码头,途该车驾驶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4-12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354号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4月10日07时16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州大道石碶段巡查时,发现浙B.50056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受委托人平锡波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的业户是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当事人驾驶该车装一车烂泥从石碶开往四号码头,途该车驾驶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因此该车经营者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4-12
(2016)慈行一决字第29号慈溪市城管执法局案情摘要:

2016年1月1日5时许,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龙山中队执法队员在工作中发现,车牌号为浙BX2260-鲁HWP27挂,浙BX2319-鲁HWR63挂,浙BX1792-鲁HWT13挂的3辆重型厢式货车停在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和海丰北路交叉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3车各装载约40立方米建筑泥浆,合计共约120立方米。当场对驾驶员进行询问,3车驾驶员在现场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经现场了解以及之后在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系统查询,浙BX2260挂靠在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BX2319,浙BX1792为宁波市宇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有车辆(另案处理)。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罚人名称: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罚款金额:30000元 案件名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决定书文号:(2016)慈行一决字第2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慈溪市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2-03
2016-02-03
奉运罚决字[2016] 第3302835116100056号奉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4月22日14时16分,奉化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江口中队执法人员在奉化市方桥方港路与横张公路路口巡查时,发现浙B.93806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李纪昌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李纪昌驾驶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B.93806重型自卸货车,从奉化方桥港区装载一车烂泥到奉化方桥特流区,运费每趟壹佰肆拾元整。浙B.93806重型自卸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号码为浙交运管货字330201162987号,该车驾驶员李纪昌在运输过程中无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使车上烂泥沿途散落。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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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雪珍、任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26 (2014)甬镇民初字第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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