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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陶山镇根溪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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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祝显云 | 90% | 人民币90.0万元 |
邱丽芬 | 10% | 人民币10.0万元 |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祝显云、邱丽芬; 清算组组长: 祝显云; 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根溪村; 联系方式: *********** | - | 2019-04-25 |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祝显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邱丽芬 | 监事 |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90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90号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显云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31350918-2 地址:**********************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你公司于2014年7月擅自建设外墙漆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200平方米,员工2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分散机1台、搅拌机1台,主要污染物为废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L石化、化工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外墙漆生产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证明外墙漆生产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4张,证明外墙漆生产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7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9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7月17日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减免罚款。理由为:“公司规模小,目前已经认识到了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了废水排放,企业没有生产利润。”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90号)、《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外墙漆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关于减免罚款的要求,经集体审议,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理由,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31日 | 2015-07-31 | ||
瑞工商处字〔2015〕第585号 |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 当事人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虚假标注加工地、生产地、原产地、规格、性能、等级、用途、功效、数量、成份及其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或者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标注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16-06-16 |
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王金同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084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4-13 | (2016)粤0111刑初1084号 |
张永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16刑初921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4-13 | (2016)粤0111刑初921号 |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437执行裁定书 | 2016-04-12 | (2016)粤0111执1437号 |
钟落潭法庭与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6执2594执行裁定书 | 2016-06-22 | (2016)粤0111执25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