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傅荷花竹笋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半溪村,我合作社主要提供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竹笋;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竹笋种植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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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合作社地址:
- 金华市婺城区沙畈乡半溪村 -
- 固定电话:
- (057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傅荷花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21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金华市傅荷花竹笋专业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傅荷花 | 25% | 人民币50万元 |
傅强文 | 15% | 人民币30万元 |
付发银 | 15% | 人民币30万元 |
郑成旺 | 15% | 人民币30万元 |
付根生 | 15% | 人民币30万元 |
付强土 | 15% | 人民币30万元 |
金华市傅荷花竹笋专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傅荷花 | 理事长 |
金华市傅荷花竹笋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金地税婺罚[2016]46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16年9月9日9对你(单位)9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9月9日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行为,处以罚款计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婺城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 2016-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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