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有家网吧

单位简介

宁海县有家网吧,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五路28号(工改商),我单位主要提供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零售;网吧服务。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五路28号(工改商)
固定电话:
0574-83555137 未核实,仅供参考
联系人:
陈亦松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5000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4-8355513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宁海县有家网吧
简称:有家网吧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网吧服务。(经营期限至2016年11月30日)
营业执照号码:330226000137424
发证机关: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2日
所属分类:网吧及其他
所属城市:宁波企业网 宁海县 宁海县跃龙
顺企编码:27753371

宁海县有家网吧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亦松100%人民币100万元

宁海县有家网吧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陈亦松陈霞2015-04-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亦松;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姓名: 陈霞;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2015-04-22
投资者变更陈亦松 [新增]陈霞 [退出]2015-04-22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陈亦松;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新增]姓名: 陈霞;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100% [退出]2015-04-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陈亦松陈霞2015-04-22

宁海县有家网吧的行政处罚

(宁)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4号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宁海县有家网吧,经营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五路28号,邮编:315600,营业执照证号:330226000137424,投资人:陈霞,女,身份证号码:XXXXX,联系电话:15336653333。 2016年2月21日下午14时42分,接群众举报,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对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五路28号的宁海县有家网吧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网吧第133号机位上网的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与其本人不符,且当场无法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该上网消费者自称叫张某,承认当日是用其朋友杨某身份证号码登记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对该上网消费者及网管曹伟杉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相关情形进行拍摄取证,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因当事人已涉嫌未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同年2月22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实,2016年2月21日下午14时42分,张恒来到当事人场所要求上网消费,并用其朋友杨乐身份证号码向当值收银员进行上网登记,收银员未认真核对张恒的身份信息,即允许其在当事人场所第133号机位开机上网消费,杨乐本人当日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截止案发,张恒共计上网2小时2分,充值20元,消费人民币10元。执法人员认为收银员在核对该上网者身份信息时不认真负责,致使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的上网者顺利在当事人场所上网消费。 经本局依法现场检查、现场拍照截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询问投资人等方式方法,获取了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场所上述违法事实: 1、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6年2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情况; 2、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四张照片证据(编号2016004001—2016006004),证实当事人场所2016年2月21日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网吧终端机位、经营场景、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涉案人员的上网情景等;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收银台截取的一张上网消费者张某上网消费情况截屏照片证据(编号2016004001),证明当事人场所接纳的上网消费者张某用其朋友杨某在当事人场所第133号机子上网玩英雄联盟的上网时间、充值记录和消费情况等; 4、对上网消费者张恒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日其上网消费前向收银员报的是其朋友杨乐的身份证号码,且未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其上网时间、充值记录、登记信息和消费情况等; 5、对网管曹伟杉、投资人陈霞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2月21日下午14时42分在网管曹伟杉陪同下依法亮证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场所内查获当事人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基本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人陈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及投资人陈霞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搅乱了网吧市场正常管理秩序,不利于网吧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2016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文广新罚告﹝2016﹞第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就拟作出的处罚内容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85号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作为附件随本决定书一并送达。 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章)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2016-04-15
( 宁 )文广新罚字﹝2016﹞第15号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宁海县有家网吧,经营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五路28号,邮编:315600,营业执照证号:330226000137424,投资人:陈x,女,身份证号码:33022619831219xxxx,联系电话:15336653333。 2016年5月28日14时17分,据群众举报,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田xx、方xx对当事人场所依法亮证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使用第170号电脑的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称王xx,2000年3月6日出生,当日未满十八周岁。执法人员依法对这名上网人员及网吧主管进行了现场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吧台收银系统截屏等证据固定,并于2016年6月1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日14时17分在当事人场所内第170号机上网者名叫王xx,身份证号:33022620000306xxxx,男,家住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竹林村,2000年3月6日出生,系当日10时48分进入当事人场所,是用他在网上查到的名叫杨xx(身份证号码33022619951111xxxx)的号码在吧台登记后,在当事人场所第170号机子上网玩英雄联盟游戏,当日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其上机卡为临时卡,向卡里充值25元钱,至被查获时在网吧上网3小时31分钟,消费了18元钱。 经本局依法现场检查、现场拍照、询问现场管理人员、询问投资人等方式方法,获取了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场所上述违法事实: 1、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6年5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情况; 2、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四张照片证据(编号2015015001—2015015004),证实当事人场所2016年5月28日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网吧终端机位、经营场景、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涉案人员的上网情景等;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收银台截取的一张未成年人王xx使用杨xx身份号码上网消费情况截屏照片证据(编号2016015001),证明当事人场所接纳的未成年人王xx用杨xx身份证号码进行上网登记,在当事人场所第170号机子上网玩英雄联盟的上网时间、充值记录和消费情况等; 4、对未成年人王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场所于2016年5月28日10时48分接纳的未成年人王xx至查获当日尚未满十八周岁、上网玩英雄联盟的上网时间、充值记录和消费情况等; 5、对收银员徐x、经营负责人陈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28日14时17分在收银员徐玲陪同下依法亮证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场所内查获当事人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王xx在第170号机位上网玩英雄联盟的基本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业主陈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陈x为法定负责人。 当事人场所于2016年5月28日10时48分接纳未成年人王xx进入当事人场所,在当事人场所第170号机子上网玩英雄联盟至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场所工作人员未进行巡查,发现未成年人王xx在其场所上网的事实,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 经查证,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搅乱了网吧市场正常管理秩序,不利于网吧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6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文广新罚告﹝2016﹞第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就拟作出的处罚内容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85号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作为附件随本决定书一并送达。 宁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章) 2016年7月14日 2016-07-14
本页是 [宁海县有家网吧] 在顺企网宁波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单位,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单位,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