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被誉为“中国的镍都”的金昌,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食品厂楼下),我公司主要提供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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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永昌县蓝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20% | 人民币400.0万元 |
刘绍龙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曹岳庆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曹格庆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管海燕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李丽华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黄国柱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白善雄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冯宗天 | 10% | 人民币200.0万元 |
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曹格庆 | 董事长 |
曹岳庆 | 监事 |
冯宗天 | 董事兼总经理 |
李丽华 | 董事 |
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2016)甘03刑更604号刑事裁定书 | 2016-12-28 | (2016)甘03刑更604号 |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东进、赵柏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4-12-12 | (2014)永执字第495-1号 |
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小贷公司)与被告李月、李琪、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弘公司)、龙国军、付燕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6-12 | (2015)永民二初字第44号 |
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小贷公司)与被告冉玉金、董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3-23 | (2015)永民二初字第45号 |
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浩贷款公司)与被告许国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8-27 | (2015)永民一初字第466号 |
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月、李琪、甘肃一品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国军、付燕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2015-11-10 | (2015)永执字第501号 |
李琪与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4-21 | (2015)金中民二终字第38号 |
原告金昌市永昌县正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义琼、孙文燕、俞钧、刘立海、陈磊、孙一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7-01-17 | (2016)甘0321民初1971号 |
(2016)甘03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 | 2016-12-28 | (2016)甘03刑更603号 |
(2016)甘03刑更594号刑事裁定书 | 2016-12-28 | (2016)甘03刑更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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