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辽宁省副省级城市滨城大连,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办公楼316室),我公司主要提供受公司委托,承揽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业务;代办劳动保险手续、职工调转手续;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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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办公楼3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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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营口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 | 2,014万(元) | 2,012万(元) | 2014-09-29 |
营口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荣丽娅 | 负责人 |
营口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大保人社监罚决字〔2014〕012号 |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调查,该单位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共拖欠候颜君等87名劳动者工资合计670019.8元。有以下证据证实:该单位授权委托人郑孝良的调查笔录,经该单位盖章及授权委托人郑孝良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明细表》。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4年11月18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大保人社监令字〔2014〕074号),责令自收到该指令之日起限期内(2014年12月15日前)作出整改,支付劳动者工资。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我局认为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单位为首次违法,且危害程度较小,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我局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17-01-11 | 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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