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镇赉县镇赉镇科龙复合板厂,一家自2014年07月30日起就在大型商品粮基地市白城扎根的复合地板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镇赉县镇赉镇铁北5区18段1号,我们以复合板、苯板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镇赉镇科龙复合板已有10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葛士超,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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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铁北5区18段1号
- 固定电话:
- (043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葛士超
- 邮政编码:
- 137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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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镇赉县镇赉镇科龙复合板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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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复合板、苯板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复合板 加工、销售 | 2015-07-29 |
经营范围及方式 | 复合板、苯板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复合板 加工、销售 | 2015-07-29 |
镇赉县镇赉镇科龙复合板厂的行政处罚
镇市监罚字(2016)382号 | 生产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质量不合格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市监罚字〔2016〕382号 当事人:镇赉县镇赉镇科龙复合板厂经营者:葛士超 地 址(住址):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平保村前合保屯 联系方式:18844642222 职务: 经理 年龄:34性别: 男 营业执照编号: 220821600145359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检验判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该厂共生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90 m3,货值16900元。 主要证据:证据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二:经当事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16年5月3日的“现场 检查笔录”1份。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16年5月3日的“抽样取证记录”2份。 证据五:由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 证据六: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16年7月12日的“询问 (调查)笔录”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三十二 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农业银行镇赉支行 (注:此处填写代收银行名称),地址: 镇赉镇嫩江西路199号,收款人账号: 07871001040012407,行政执法机关代码: 31671328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赉县人民政府或者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6年9月 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 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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