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4日,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我们是一家专注于货运:普通货运。土石方、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绿化养护、河道疏通服务领域的工程企业, 拓新环卫工程以11年的专业积累和良好信誉,在王海红带领下和和经验丰富的名工程师团队,共同促进温州工程建设事业的繁荣发展。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C幢706室
经理:
王海红
经理手机:
1885775989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地区编码:
3303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8****989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拓新环卫工程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土石方、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绿化养护、河道疏通服务。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00077591865A
发证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5-1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9月04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公共环卫设施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鹿城区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6142252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海红70%人民币350.0万元
牛占魁30%人民币150.0万元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水污染治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运:普通货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土石方、建筑渣土及生活垃圾收集;泥浆处置消纳、绿化养护、河道疏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10-13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海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牛占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王海红;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牛占魁;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小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1-18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万顺大厦A幢***室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C幢***室2019-01-18
章程备案--2019-01-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775918652016-05-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865A注册号:********85640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12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王海红执行董事
牛占魁监事
王海红总经理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106020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09月23日06时20分许,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程时文驾驶浙C.33227重型自卸货车从瓯海高翔工业区运输一车泥土开往滨海园区工地,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显示车辆核定尺寸为:长8550mm*宽2496mm*高3450mm,核定栏板栏板高度为1600mm,现场检查该车在原核定栏板高度加高200mm,现该车栏板高度为1800mm,该车改装未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或是审批。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10-08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54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0时38分许,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浙C.33219、浙C.33192、浙C.33227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1个月15天(2014年12月08日至2015年11月23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55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0时35分许,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浙C.33226自卸车、浙C.33199自卸车、浙C.33213自卸车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21天(2015年12月08日至2015年12月29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温运罚决字[2015] 第3303004115002056号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10时45分许,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浙C.32672在检测站检测时因发现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超期1年7天(2014年12月08日至2015年12月15日)到市局处罚窗口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16-01-04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025号区公路管理局2016年01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896K+200M依法对张书志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33213的3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65.3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3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35.3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6年01月22日对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C33213车辆,轴数为3轴,核定载质量12.77吨,由张书志驾驶,于2016年01月22日15时31分,装运废土,从双屿二期开往前陈码头,在途经104国道1896K+2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65.3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6年0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6]告字第0025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1-24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3-02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月15日2时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高架桥龙腾路段使用牌照为浙C35658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3-31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08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4月5日23时0分,当事人使用牌照浙C33226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外运处置瓯海中心区D06-06地块(香江大厦)工程的建筑废土,于瓯海大道辅道(与龙江路交汇段)查获,外运处置的建筑废土量为10立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7-28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21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6月20日0时3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主道(区府段)牌照浙C35655重型自卸货车不按准运证上核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8-19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28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30日21时30分,当事人在龙江路(实验中学段)使用牌照浙C32672重型自卸货车不按准运证上核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9-16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28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31日0时50分,当事人在龙江路(实验中学段)使用牌照浙C33227重型自卸货车不按准运证上核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9-16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281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30日21时30分,当事人在龙江路(实验中学段)使用牌照浙C32672重型自卸货车不按准运证上核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09-16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30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8月14日22时3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辅道(龙湾区府段)使用牌照浙C33192重型自卸货车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为1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鉴于当事人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面积不大,且事后立即、主动、积极清理被污染的路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1-10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32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9月9日1时30分,当事人在滨海二路(与港荣路交汇段)使用牌照浙C32672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沿途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为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25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355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0月15日2时3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辅道(河滨村段)使用牌照浙C33226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1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
    鉴于当事人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面积不大,且事后立即、主动、积极清理被污染的路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25
温龙城法处字[2015]第011-376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11月11日23时3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辅道(永中中队门口)使用牌照浙C33192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途中,沿途遗撒,污染该段路面,面积1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性质为: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
     鉴于当事人车辆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面积不大,且事后立即、主动、积极清理被污染的路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25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1-132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5月12日2时30分,当事人在瓯海大道辅道(建中街段)使用牌照浙C35660重型自卸货车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性质:车轮带泥运行。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7-04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1-14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6年5月24日5时0分,当事人在金海大道(与空港大道交叉口段)使用牌照浙C33226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未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
    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7-04
温龙城法处字[2016]第013-093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对你(单位)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16年7月28日0时10分机场大道牌照为浙C33227重型自卸货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时与携带的准运证规定的路线不符。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车辆浙C33227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本机关2016年8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城法告字[2016]第013-09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陆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6-08-19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236号区公路局

 2016年8月18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上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C35669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41.52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11.52吨,车牌号为浙C35669的3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8月18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236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C35669的3轴重型自卸货车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8月18日,由徐杰驾驶,装运废土,从黄屿大道启运往七都码头,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41.52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11.52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8月18日对浙C35669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8月18日浙C35669车辆驾驶员徐杰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8月19日对驾驶员徐杰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徐杰驾驶证、浙C35669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8月19日,向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236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669的3轴货车于2016年8月18日,以车货总重41.52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8-19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2-068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本机关于2014年7月4日对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7月4日5时20分,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662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瓯海南堡安置地块工程基桩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土),方量约16方,在瓯海区104国道与瓯海大道交叉口处上高架的斜坡上行驶,该车的行驶路线:工地——104国道——瓯海大道(高架)——滨海大道——五溪村——小塘路——空港新区,与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上核准的路线:工地——104国道——瓯海大道附道——滨海大道——五溪村——小塘路——空港新区,该车实际行驶路线与准运证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4张,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7月4日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红接受询问调查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3、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海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询问人王海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于2015年2月3日向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4〕第002-068号),当事人收到后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2015-02-03
温瓯城法处字〔2014〕第002-114号区城管与执法局

本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对你(单位)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4年9月29日3时0分,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137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约16方的建筑垃圾(废土)在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森马门口)行驶运输,现场出示的准运证路线为:工地——国鼎路——西山路——104国道——划龙桥路——市府路——惠民路——锦江路——汤家桥路——温州大道——文昌路——瓯海大道附道——滨海大道——小塘路——通海大道——空港新区。该车实际行驶路线为:工地——国鼎路——六虹桥路——划龙桥路——市府路——惠民路——锦江路——汤家桥路——温州大道——文昌路——瓯海大道附道——滨海大道——小塘路——通海大道——空港新区。该车实际运输路线同现场出示的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核准的运输路线不符,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的事实。

你(单位)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4张,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9月29日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2、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管理人员井俊委接受询问调查所做的《调查 (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3、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海红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井俊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询问人井俊委的受委托代理人身份。

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案情审议后,于2015年2月3日向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瓯城法告字〔2014〕第002-114号)。当事人收到后对本机关拟作的处罚决定内容没有异议,书面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鉴于当事人此次不按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系今年第二次实施该类别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瓯海农商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处罚金额本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2015-02-03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区城管与执法局

 2015年7月19日23时50分,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666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牛山整治城中C-40-2商务安置楼地下室工地的建筑垃圾(废土),途径瓯海区瓯海大道与汤家桥路交叉口有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C35666的重型自卸货车,现场出示的路线证核准运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10日,而在2015年7月22日谈话笔录时出示的另外一张路线证核准运输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8月12日,与该两次核准时间期限不符。有不按规定的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2份4张;温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1份;等为凭。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2-04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103号区公路局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瓯公路【2016】罚字超第00103号    


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经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浙C35658车辆,由段柳林驾驶,于2016年07月25日20:51时,从东风工业区驶往滨海,该车辆途经瓯海大道娄桥路段,因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测和勘验:浙C35658为3轴车辆,车型为重型自卸货车,装运渣土,其车货总重55.76吨。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三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认定其车超限25.76吨。且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属于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我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当事人于2016年07月26日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35.64吨,消除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浙C35658当事人驾驶证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及超限运输管理车辆检测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2016年07月26日16:11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宣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07月26日16:21,提出书面答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四十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    


    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温州市瓯海大道158号)处理大厅内勤室POS机刷卡交缴罚款或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缴费(收款户名:温州市瓯海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帐号:*01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交通运输局或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    


2016年7月26日    


2016-07-26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周双生与张飞飞、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4-29 (2015)温龙民初字第132号
本页是 [温州拓新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温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相关行业

您可能喜欢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