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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乐清市虹桥镇望海巷19弄1号 -
- 经理:
- 季石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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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0666776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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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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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86****7760 |
手机号码 | 138****577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季石富 | 55% | 人民币550.0万元 |
季石荣 | 45% | 人民币450.0万元 |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工具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乐清市虹桥镇信岙村) | 机电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冲压设备、注塑设备、电子元件、齿轮研发、制造、加工、维修、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3-14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电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冲压设备、注塑设备、电子元件、齿轮研发、制造、加工、维修、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电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冲压设备、注塑设备、电子元件、齿轮研发、制造、加工、维修、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9-13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7-12-05 |
管辖单位变更 | 东城市场监管所 | 虹桥市场监管分局 | 2017-12-05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朴湖一村(乐清市金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内) | 乐清市虹桥镇望海巷**弄*号 | 2017-12-0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季石荣;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季石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季石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季石荣;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06-13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电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冲压设备、注塑设备、电子元件、齿轮研发、制造、加工、维修、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电设备、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冲压设备、注塑设备、电子元件、齿轮制造、加工、维修、销售。 | 2017-06-13 |
名称变更 | 浙江潮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 | 2017-06-1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 | ** | 2017-03-07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季石富;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季石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季石富;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季石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7-03-0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0( + 4900% ) | 20 | 2017-03-07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0 | 20 | 2017-03-0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季石富;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50%姓名: 季石荣;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50% | 姓名: 季石富;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姓名: 季石荣; 出资额: 10; 百分比: 50% | 2017-03-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515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7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515F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7 |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季石荣 | 监事 |
季石富 | 经理 |
季石富 | 执行董事 |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6]乐环罚字90号 | 市环保局 |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罚字[2016]90号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 现查明,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创办于2014年3月份,主要从事机电设备的制造加工,自2016年4月份搬迁至乐清市石帆街道绅坊村以来,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车间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 2、检查现场拍摄照片1份3张共3页,表明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使用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事机电设备的制造加工,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 我局于2016年6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环罚告字[2016]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并于2016年6月17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为:公司刚搬迁,经济效益不佳,要求我局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态度较积极,申辩理由可以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收件回执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柒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环境监察大队东城中队开具相关单据后,罚款缴至指定的代收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乐清市中国银行,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35717116152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2016-07-21 |
乐清市潮浩机电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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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3505 | 潮浩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 | 2016-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