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陶山镇山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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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展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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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5880727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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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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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58****727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郑展翅 | 20% | 人民币20万元 |
郑志义 | 15% | 人民币15万元 |
王瑞剑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胡素文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陈疾驰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金若瑜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徐百何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郑忠海 | 5% | 人民币5万元 |
徐密 | 5% | 人民币5万元 |
沈阿勇 | 5% | 人民币5万元 |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郑展翅,徐密,沈阿勇,金若瑜,郑忠海,胡素文,徐百何,王瑞剑,郑志义,陈疾驰; 清算组组长: 郑展翅; 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山下村; 联系方式: ***** | - | 2018-08-14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692D | 注册号:********6608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692D | 注册号:********66080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4 |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郑展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郑志义 | 监事 |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6]78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6]78号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展翅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08528669-2 地址:瑞安市***************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4年6月擅自建设海绵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500平方米,员工6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桶2只、电脑发泡机1台、切割机2台,主要污染物为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N轻工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张,证明海绵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海绵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4张,证明海绵加工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6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7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78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海绵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2日 | 2016-05-12 | ||
瑞环罚字[2016]78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6]78号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展翅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08528669-2 地址:瑞安市***************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4年6月擅自建设海绵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500平方米,员工6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桶2只、电脑发泡机1台、切割机2台,主要污染物为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N轻工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张,证明海绵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海绵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4张,证明海绵加工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6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7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6]78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海绵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2日 | 2016-05-12 |
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瑞安市鸿展鞋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2016-12-13 | (2016)浙0381行审1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