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城西兽药饲料经营部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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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芹 | 100% | 人民币5万元 |
嵊州市城西兽药饲料经营部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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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包含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不包括强制免疫疫苗)、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牧器械。 | 一般经营项目: 零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畜牧器械。 | 2016-12-0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包含生物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8日);兽用生物制品(不包括强制免疫疫苗)。 | 2016-12-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L06439957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06439957 | 2016-07-26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926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包含生物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8日);兽用生物制品(不包括强制免疫疫苗)。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不包含生物制品)(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8日) | 2016-07-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726-1、726-2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 | 住所: 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消防大队东侧8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 | 2016-07-26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726-1、726-2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 | 住所: 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消防大队东侧8号; 邮政编码: 312400; 电话: ********; | 2016-07-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9261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6 |
嵊州市城西兽药饲料经营部的行政处罚
嵊农林(兽药)罚[2015]1-6号 | 市农业局 | 嵊 州 市 农 林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嵊农林(兽药)罚[2015]1-6号 当 事 人:嵊州市城西兽药饲料经营部 地 址:嵊州市鹿山街道** 投 资 人:王** 联系电话:******* 当事人嵊州市城西兽药饲料经营部,违法经营“牛黄酸维生素C”假兽药一案,经本局依法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2015年10月13日,浙江省农业厅执法人员会同本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城西兽药饲料经营部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经营的饲料添加剂“牛黄酸维生素C”,规格:100g/袋;标称生产企业: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鲁饲添(2013)H08001;批准文号:鲁饲添字(2014)28600;生产日期/批号:2014年07月23日/20140723,标签上说明作用用途:主要用于病毒、细菌性疾病引起的混合感染的防治等,涉嫌假兽药。本局收到浙江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绿剑”秋季暗访检查情况的通报文件后,于11月20日指派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查看,核实了有关情况,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的假兽药及标签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台帐复印件,发货及收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11月20日当日本局批准立案,23日执法人员对企业投资人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进一步核实了有关情况。以上相关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5日,从山东圣地宝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处以每袋5元的价格购进“牛黄酸维生素C”假兽药60袋,规格100g/袋,销售2袋,销售价6元/袋,违法所得12元,库存58袋,总货值36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违法主体;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进货台帐复印件1份、发货及收款凭证复印件1份、假兽药实物与标签照片打印件5份、询问笔录1份等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涉案的假兽药货值。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确凿,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嵊农林(兽药)告[2015]1-6号《嵊州市农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确认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牛黄酸维生素C”假兽药,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假兽药“牛黄酸维生素C”58袋,共计5.8公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元); 三、处以货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玖拾贰元整(109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农林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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