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塘岛分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江北路,我公司主要提供客运:县内班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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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高塘岛乡江北路 -
- 经理:
- 史东海
- 经理手机:
- 13989356087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5275908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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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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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塘岛分公司 |
简称: | 公共交通 |
父公司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25000087419 |
发证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4-11-06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3月27日 |
所属分类: | 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业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象山县 象山县高塘岛乡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47033797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塘岛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陶金涛 [新增] | 史东海 [退出] | 2018-07-22 |
经营范围变更 | 客运:县内班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2018-07-22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8-07-22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陶金涛 | 史东海 | 2018-07-2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5364531 | 2018-05-31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徐亚萍;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徐亚萍;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史建峰;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徐亚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8-05-31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03-27 至 | 营业期限: 2012-03-27 至 2014-01-30 | 2014-11-0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2-03-27 至 | 营业期限: 2012-03-27 至 2014-01-30 | 2014-11-0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 | 2014-11-06 |
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塘岛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运罚决字[2015] 第3302003115100277号 | 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4月23日10时15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世纪大道和百丈东路路口巡查时,发现浙B.D382H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方吉伦的陈述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核准的经营区域为鹤浦镇和高塘岛乡行政区域客运,该车驾驶员在象山载上四位乘客去宁波市第六医院,然后返回象山,费用为人民币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5-04-27 | ||
宁县运 罚决字[2015]第 3302265115100187 号 | 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当事人基本情况: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塘岛分公司,车辆型号:轿车,车牌号码:浙B.D590H。 现查明:2015年06月10日14时30分,驾驶员驾驶浙B.D590H轿车从宁海火车站载运一名乘客到象山高塘岛去,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县内班车客运,限象山县鹤浦镇、高塘岛乡行政区域客运。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象山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高塘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海县建设银行总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海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15-06-11 | ||
宁县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65115100187号 | 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6月10日14时30分,宁海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海火车站巡查时,发现浙B.D590H轿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由驾驶员朱卫亮驾驶,从宁海火车站载运一名乘客到象山高塘岛去,该车道路运输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县内班车客运,限象山县鹤浦镇、高塘岛乡行政区域客运。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因涉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5-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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