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临安市三口镇葱坑村,我公司主要提供生产、销售:彩色胶鞋。货物进出口。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安市三口镇葱坑村 -
经理:
张国城
经理手机:
139****8959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0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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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
简称:临安艾美特鞋业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彩色胶鞋。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001433
发证机关: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0-07-14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7月26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成品鞋加工公司 » 临安市成品鞋加工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临安市 » 临安市三口镇
顺企编码:47423562

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立全60.0%人民币60万元
张国城40.0%人民币40万元

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430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18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彩色胶鞋。;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彩色胶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13日)。; 2016-09-1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 张国城, 40万; 张立全, 60万;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销售:彩色胶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3月9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 王玉申, 40万; 张立全, 60万; 2010-07-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国城;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彩色胶鞋(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3月9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组织机构: 张国城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立全 职务: 监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立全;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胶鞋;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组织机构: 王玉申 职务: 监事; 张立全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9-03-11

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张立全监事
张国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环罚[2015]第75号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环罚[2015]第75号

当  事  人: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城     

201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板桥镇xxx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便投入生产至今,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07年7月,主要从事彩色胶鞋的生产和销售。现已查明,2015年7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2年9月12日经我局审批的年产30万双胶鞋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便于2013年1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

2015年8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2015]第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称企业查处后已进行整改,建设部分环保设施,希望我局给予减免。经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我局要求落实停产,故不予减免。

我局认为: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便投入生产至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年产30万双胶鞋扩建项目的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2015-09-06

杭州临安艾美特鞋业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303098271S外观设计2015-02-11雨靴张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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