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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4-5533223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简称: | 中天建设集团 |
父公司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均为所属公司所拥有)。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203000072558 |
发证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10-22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0年08月28日 |
职员人数: | 500人 |
所属分类: | 建筑工程业 |
所属城市: | 宁波企业网 海曙区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48220222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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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变更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号*-*、*-*、*-* | 海曙区解放南路*号天元大厦*楼 | 2022-06-21 |
上级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88; | 企业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88; | 2022-06-21 |
负责人变更 | 徐小为 [新增] | 王大钢 [退出] | 2022-04-1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70661U | 注册号:********7255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70661U | 注册号:********7255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王大钢 | 楼军辉 | 2009-12-10 |
负责人变更 | 王大钢 [新增] | 楼军辉 [退出] | 2009-12-1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均为所属公司所拥有)。行业代码: 7220 | 经营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壹级,建筑装饰工程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贰级,市政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贰级)。行业代码: 7220 | 2006-06-23 |
负责人变更 | 楼军辉 [新增] | 杜世培 [退出] | 2006-06-2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楼军辉 | 杜世培 | 2006-06-23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7楼; 邮政编码: 315010; 电话: ******; 经营场所: 海曙区解放南路9号天元大厦7楼 | 住所: 海曙区灵桥路157号长春大厦裙楼4楼; 邮政编码: ; 电话: ******; 经营场所: 海曙区灵桥路157号长春大厦裙楼4楼 | 2004-12-16 |
住所变更 | 住所: 海曙区解放南路*号天元大厦*楼 邮政编码: ****** 电话: ******* 经营场所: 海曙区解放南路*号天元大厦*楼 | 住所: 海曙区灵桥路***号长春大厦裙楼*楼 邮政编码: 电话: ******* 经营场所: 海曙区灵桥路***号长春大厦裙楼*楼 | 2004-12-16 |
其他变更 | 变更: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无 | 2002-10-15 |
变更: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无 | 2002-10-15 | |
其他变更 | 变更:名称 负责人 经营范围 | 无 | 2001-07-25 |
变更:名称 负责人 经营范围 | 无 | 2001-07-25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甬鄞行四决字第8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3月25日8时50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东面的保丰路东侧人行道上有人设立围挡占用、挖掘人行道,占用面积约有 | 2015-04-02 | ||||||||||||||||
(2015)甬鄞行四决字第8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3月25日8时50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东面的保丰路东侧人行道上有人设立围挡占用、挖掘人行道,占用面积约有 | 2015-04-02 | ||||||||||||||||
(2015)甬鄞行三决字第2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13日9时59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东面的保丰路东侧人行道上有人开设道口,将人行道上一颗行道树移植。经询问了解,施工方为承包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任何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罚款金额:1700元 案件名称: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三决字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8 | 2015-05-08 | ||||||||||||||||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13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13日9时59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东面的保丰路东侧人行道上的一颗行道树和一个路灯被人涂上黄黑相间的油漆图案,并有2张警示牌安放在路灯上。经询问了解,涂漆的以及安放警示牌的为承包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任意涂写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8 | 2015-05-08 | ||||||||||||||||
(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13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13日9时59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东面的保丰路东侧人行道上的一颗行道树和一个路灯被人涂上黄黑相间的油漆图案,并有2张警示牌安放在路灯上。经询问了解,涂漆的以及安放警示牌的为承包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1条第2项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金额:200元 案件名称:任意涂写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一决字第113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8 | 2015-05-08 | ||||||||||||||||
(2015)甬鄞行三决字第2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4月13日9时59分,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东面的保丰路东侧人行道上有人开设道口,将人行道上一颗行道树移植。经询问了解,施工方为承包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任何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处罚依据: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罚款金额:1700元 案件名称: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三决字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5-08 | 2015-05-08 | ||||||||||||||||
(2015)甬鄞行六决字第9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6月16日5时07分,经举报,钟公庙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与保丰路交叉口东北侧的鄞州新城区贸城西路-1地块内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声音较大。该工地的北面距离80米是天裕家园小区,西面距离80米是繁裕二村小区。执法队员对施工工地进行噪声检测,噪声平均值为64.5分贝,最高为75.9分贝,已造成噪声污染。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审批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罚款金额:105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六决字第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15 | 2015-09-15 | ||||||||||||||||
(2015)甬鄞行六决字第9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5年6月16日5时07分,经举报,钟公庙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在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与保丰路交叉口东北侧的鄞州新城区贸城西路-1地块内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声音较大。该工地的北面距离80米是天裕家园小区,西面距离80米是繁裕二村小区。执法队员对施工工地进行噪声检测,噪声平均值为64.5分贝,最高为75.9分贝,已造成噪声污染。当事人中天建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审批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罚款金额:105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5)甬鄞行六决字第9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5-09-15 | 2015-09-15 | ||||||||||||||||
(2016)甬鄞行六决字第2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
2016年01月14日22时02分,我局中河中队执法队员与第三方噪声检测机构宁波远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前河北路新城区原自来水公司地块工地存在的夜间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工地内有工人正利用挖掘机进行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现场声音较大,执法队员随即在现场拍照取证,并委托以上检测机构工作人员选取工地四周东、南、西、北共4个点进行噪声测试,据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反馈,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噪声已超法定标准(具体数据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已造成噪声污染。当事人施工方中天建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审批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处罚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罚款金额:20000元 案件名称: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六决字第2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3-14 | 2016-03-14 | ||||||||||||||||
(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54号 | 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 案情摘要:2015年10月28日15时43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河街道嵩江中路原自来水公司工地地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未及时清运桩基区域的泥浆,泥浆通过泥浆池渗出到前塘河,造成约20平方米河面污染,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被罚人名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罚款金额:10000元 案件名称: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决定书文号:(2016)甬鄞行一决字第254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城管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06-16 | 2016-06-16 | ||||||||||||||||
(2015)舟综执第29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摘要信息(公开)
| 2015-11-04 | ||||||||||||||||
甬保税市监处〔2015〕2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包工包料承建的宁波保税区人才公寓和职教中心建设项目(二期)一标段工程中使用的部分标称“禹王”商标的防水材料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19类上的“禹王”商标标识相同,所使用的商品也相同。经“禹王”商标权利人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防水材料为侵犯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禹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该商标于2007年8月20日被中国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及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实施防水施工整改,经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已查封的侵犯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材料28整卷另2个半卷; (三)罚款人民币104000元。 | 2015-02-10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屈先龙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10-09 | (2014)舟定临民初字第257号 |
李康定、周彭成民事裁定书 | 2015-10-10 | (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41号 |
余姚万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1-05 |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081号 |
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5-20 | (2014)甬海民初字第1462号 |
余荣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03-16 | (2015)甬海刑初字第137号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黎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3-16 | (2015)甬海民初字第43号 |
宁波鑫远市政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2-01 | (2015)甬鄞商初字第334号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黎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5-26 | (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295号 |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3-18 | (2016)浙0206刑初148号 |
吴青花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3-18 | (2016)浙0206民初1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