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兰溪市兴旺饰品厂,一家自2013年12月13日起就在浙江省的第四个大都市区金华市扎根的饰品代理加盟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兰溪市马涧镇横木村,我们以金属饰品、玻璃饰品、塑料饰品、服装饰品、鞋类饰品加工及销售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兴旺饰品已有10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何红卫,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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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兰溪市马涧镇横木村 -
- 厂长:
- 何红卫
- 厂长手机:
- 1516799266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1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1****26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兰溪市兴旺饰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何强强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兰溪市兴旺饰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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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何强强;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何强强;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何红卫;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何红卫;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0-10-1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何强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何红卫;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0-10-13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20-10-13 |
投资者变更 | 何强强 [新增] | 何红卫 [退出] | 2020-10-13 |
投资人居所变更 | 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周坞口村坞口南路95号 | 兰溪市马涧镇横木村 | 2018-01-0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L519929546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51992954 | 2018-01-09 |
经营范围变更 | 金属饰品、玻璃饰品、塑料饰品、服装饰品、鞋类饰品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金属饰品、玻璃饰品、塑料饰品、服装饰品、鞋类饰品加工及销售。(凡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证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登记后经营) | 2018-01-09 |
经营场所变更 | 浙江省浦江县杭坪镇周坞口村坞口南路95号 | 兰溪市马涧镇横木村 | 2018-01-09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何红卫;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何红卫;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8-01-0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马涧镇横木村 | 兰溪市马涧镇横木村 | 2018-01-09 |
兰溪市兴旺饰品厂的行政处罚
兰环罚字〔2015〕16号 | 市环保局 | 201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马涧镇横木村的兰溪市兴旺饰品厂玻璃饰品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第20条、第23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玻璃饰品加工项目的生产,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2015-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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