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宾馆地址:
- 余姚市谭家岭东路6号 -
- 固定电话:
- (0574)6279600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谢新利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5000
- 地区编码:
- 33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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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4-6279600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孔菊芬 | 82% | 人民币16.4万元 |
谢新利 | 18% | 人民币3.6万元 |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孔菊芬;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谢新利;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孙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陈晓;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谢新利;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4-25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4-25 |
经营范围变更 | 住宿服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住宿的服务。 | 2017-09-1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694Y | 注册号:********52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694Y | 注册号:********52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2 |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谢新利 | 经理 |
陈晓 | 监事 |
孙斌 | 执行董事 |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余卫公罚〔2015〕074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余卫公罚〔2015〕074号 被处罚人: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6号;企业法人:谢新利;性别:男;民族:汉 2015年09月15日我局对位于余姚市谭家岭东路6号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卫生执法时发现:该宾馆正在营业中,门口上方写有“汉庭酒店”字样。从业人员鲁XX出示的健康合格证体检时间为2014年09月09日,体检合格证背面均有“体检每年一次,当年有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等字样。同日对你宾馆店长张XX询问,其承认鲁XX为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住宿服务。据此我局于同日对你宾馆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对从业人员鲁XX及你宾馆受委托人张XX的询问,并提取从业人员鲁XX及你宾馆受委托人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鲁XX的健康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系列的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15日期间你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鲁XX从事住宿服务工作。 在查处你宾馆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我局于2015年09月15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5-483891501),对你宾馆提出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住宿服务的监督意见;同日我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浙余卫公责改通〔2015〕915号),要求你宾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为了核查你宾馆是否纠正了违法行为,2015年0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余姚市谭家岭东路6号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从业人员鲁XX上岗从事住宿服务工作。制作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5-483891601)。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2015年09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5-483891501),证明你宾馆正在营业中,门口上方写有“汉庭酒店”字样。从业人员鲁XX出示的健康合格证体检时间为2014年09月09日,体检合格证背面均有“体检每年一次,当年有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等字样。 (二)2015年09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宾馆店面情景及从业人员鲁XX。 (三)2015年09月15日对鲁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鲁XX为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15日其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住宿服务的事实。 (四)2015年09月15日对受委托人张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5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15日你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鲁XX从事住宿服务且安乐为你宾馆经理,其签字合法有效的事实。 (五)2015年09月16日对受委托人张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是汉庭酒店的加盟店,所以宾馆大门口上方写有“汉庭酒店”,且在2015年09月15日接受检查后已停止鲁XX的工作,2015年09月15日已安排鲁XX进行健康体检。 (六)2015年09月16日提取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宾馆已安排鲁XX进行健康体检。 (七)2015年09月16日提取鲁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她的个人身份。 (八)2015年09月16日提取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他的个人身份。 (九)2015年09月16日提取鲁XX的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宾馆内从业人员鲁XX的健康证已过期。 (十)2015年09月16日提取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宾馆企业法人谢新利委托张XX全权处理本次与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生的卫生行政法律相关事宜。 (十一)2015年09月16日提取谢新利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他为你宾馆企业法人的个人身份。 (十二)2015年09月16日提取你宾馆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宾馆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2015年09月15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15-483891501)。 (十四)2015年09月15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浙余卫公责改通〔2015〕915号)。 (十五)2015年09月16日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5-483891601,证明2015年09月16日对位于余姚市谭家岭东路6号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复查发现,该宾馆从业人员均能当场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现场未发现从业人员鲁华英上岗从事住宿服务。 另外,我局卫生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历年相关卫生行政处罚档案,未发现你宾馆过去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考虑你宾馆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住宿服务,符合《宁波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安排5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并如期改正的”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的从轻情节。未发现其他从轻、从重情节。 2015年09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浙余卫公罚告〔2015〕07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有2015年09月23日《送达回执》1份为证。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2015年09月09日至2015年09月15日期间你宾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鲁华英从事住宿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对你宾馆处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宾馆同时具有以上二个从轻情节,无从重情节,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对你宾馆的违法行为予以最低处罚幅度处罚。综合以上,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 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宾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限你宾馆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宾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0月10日 | 2015-10-10 |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5〕0085号 |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8月5日。 | 2015-08-05 |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4号 |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2月29日。 | 2016-02-29 |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与杨文文执行裁定书 | 2015-12-15 | (2015)甬余执民字第1612号 |
余姚市宝沃宾馆有限公司与杨文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1-21 | (2016)浙0281民初81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