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柑桔之乡、中国蜂蜜之乡衢州,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97号,我公司主要提供普通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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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97号 -
固定电话:
0570-423162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姜小娟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4000
地区编码:
330881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0-423162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简称:正宇汽车运输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营业执照号码:913308817964727749
发证机关: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1-16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08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交通运输公司
所属城市:衢州企业网 江山市 江山市虎山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8288982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孙晓杭100%人民币50万元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孙晓杭;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方自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1-07-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孙晓杭;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孙晓杭;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江玉杰;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方自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方自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王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2020-12-28
法定代表人变更孙晓杭方自林2020-12-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方自林;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方自林;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孙晓杭;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孙晓杭;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8-10-16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8-10-16
法定代表人变更方自林孙晓杭2018-10-16
投资人备案姓名: 方自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孙晓杭;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王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8-10-16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孙晓杭;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李思刚;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孙晓杭;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7-10-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孙晓杭;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孙晓杭;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王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姓名: 孙晓杭;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孙晓杭;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李思刚;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2017-10-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李思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孙晓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孙晓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7-02-21
投资人备案姓名: 李思刚;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孙晓杭;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姜小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7-02-21
法定代表人变更孙晓杭姜小娟2017-02-2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2017-02-2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李思刚; 出资额: 24.5; 百分比: 49%姓名: 孙晓杭; 出资额: 25.5; 百分比: 51%姓名: 姜小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2017-02-21
姓名: 李思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孙晓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孙晓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7-02-21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李思刚;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孙晓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孙晓杭;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17-02-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7749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1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一般经营项目:2015-11-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2015-11-16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2012-01-04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姜小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2011-11-14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1-11-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1-11-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1-11-14
投资人变更姓名: 姜小娟;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新增] 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 40% ); 百分比: 6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2011-11-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毛一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姜达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姜小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2011-11-14
企业类型变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1-11-14
法定代表人变更姜小娟姜达江2011-11-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2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0月12日)。2010-12-15
注册资本(金)变更50302008-05-0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2008-05-05
投资人变更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50( + 66.66667% ); 百分比: 10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2008-05-05
注册资本变更50( + 66.66667% )302008-05-05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492007-11-23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492007-11-23
投资人变更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 200% ); 百分比: 10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2007-11-23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3492007-11-23
注册资本变更30( + 200% )102007-11-23
注册资本(金)变更30102007-11-2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姓名: 姜达江;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2007-11-23
注册号: ******** 注册号: ********349 2007-11-23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孙晓杭执行董事
李思刚监事
孙晓杭经理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6]03(41)0526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7月07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张培军、章元豪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5K+300M进行检查,浙HD852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沿海北线0K+200(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何才有。装载货物为钢卷,从镇海物产物流到江山。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停车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5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7-08
鄞公路罚[2016]03(41)0202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25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1330212甬金高速里仁堂连接线00K+400M进行检查,浙HD708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6.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毛家宝。装载货物为木材,从江山到宁波。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4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020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6-04-25
[2015]温公路罚字第170367号市公路管理局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告我单位查获,责令当事人自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处7000元的罚款。2015-09-17
[2015]温公路罚字第170367号市公路管理局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告我单位查获,责令当事人自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处7000元的罚款。2015-09-17
[2015]温公路罚字第170367号市公路管理局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告我单位查获,责令当事人自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处7000元的罚款。2015-09-17
[2015]温鹿公路罚字第0080号区公路管理局2015年05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壬临线0K+100M依法对周飞驾驶的车牌号为浙HD8386的6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86.35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6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31.35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5年05月27日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HD8386车辆,轴数为6轴,核定载质量31吨,由周飞驾驶,于2015年05月27日00时07分,装运水泥,从衢州开往温州,在途经壬临线0K+1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86.35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5年0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5]告字第0080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05-27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13号区公路管理局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HD622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由施建平驾驶,于2016年04月17日20时43分,装载铁粉从状元驶往龙游,在途经330国道17K+200M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被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65.65吨。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超限10.65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等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银行网点详见附录)。户名: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6001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4-18
[2016]温鹿公路罚字第0215号区公路管理局2016年07月13日,温州市鹿城区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30国道26K+100M依法对毛小清驾驶的车牌号为浙HN2282的6轴车辆进行检查。经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为84.25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6轴货运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的认定标准,该车已超过限值29.25吨。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6年07月13日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浙HN2282车辆,轴数为6轴,核定载质量32吨,由毛小清驾驶,于2016年07月13日01时27分,装运砖,从江西上饶开往温州永嘉,在途经330国道26K+100M时经本单位超限检测仪检测车货总重84.25吨。上述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本单位于2016年0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公路[2016]告字第0215号),拟作出要求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并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拟处理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当场处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鹿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07-14
温龙公路 [2015] 罚字第090号区公路局

  2015年4月1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机场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HN13096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94.8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39.87吨,车牌号为浙HN13096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5年4月1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5]第090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HN13096重型半挂牵引车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4月13日,由李咸良驾驶,装运矿粉,从龙湾启运往衢州,途经机场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94.87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39.87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5年4月13日浙HN1309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5年4月13日浙HN1309车辆驾驶员李咸良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5年4月15日对驾驶员李咸良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李咸良驾驶证、浙HN1309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5年4月15日,向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5]第09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HN13096轴货车于2015年4月13日,以车货总重94.870吨行驶在机场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肆仟玖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4月15日        

 

2015-04-15
温龙公路罚字[2016]第117号区公路局

  2016年5月23日 ,本单位执法人员在灵昆大桥及其接线公路路面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HN22286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嫌疑,经现场检测,该车辆车货总重为81.9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认定其超限26.99吨,车牌号为浙HN22286轴货车已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2016年5月23日,本单位向其发出了《责令停驶通知书》(温龙公路停驶字[2016]第117号),同日,本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车牌号为浙HN22286重型半挂牵引车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6年5月23日,由廖芝寿驾驶,装运,从灵昆启运往莆田,途经灵昆大桥及其接线公路。经现场检测,该车货总重81.990吨,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标准,该车辆超限26.99吨,其行为已构成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6年5月23日浙HN2228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的检测单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所属车辆违法时间和超限数值;证据二:2016年5月23日浙HN2228车辆驾驶员廖芝寿现场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车辆装载物资和途经线路;证据三:2016年5月24日对驾驶员廖芝寿制作的询问笔录壹份共壹页,用以证明当事人擅自超限运输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驾驶员廖芝寿驾驶证、浙HN2228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等复印件等。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单位于2016年5月24日,向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龙公路告[2016]第117号),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本单位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取《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当场向本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等权利申明,并要求立即处理。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HN22286轴货车于2016年5月23日,以车货总重81.990吨行驶在灵昆大桥及其接线公路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第41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给予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裁定为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或龙湾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5-24
温平公路【2015】罚字超第201501122号县公路局

违法事实: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由黄小勇驾驶(浙HD5639)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与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缴罚款。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账号:*4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平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平阳县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5-10-14


2015-10-14
温乐公路[2015]罚字超第481号市公路局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10-15
温乐公路[2015]罚字超第481号市公路局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10-15
温乐公路[2015]罚字超第481号市公路局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5-10-15
温乐公路[2016]罚字超第089号市公路局责令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03-22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6〕B151号柯桥区公路管理处2016年03月24日18时35分驾驶员叶长生驾驶车牌号为浙HD920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铁粉从绍兴兰亭选广场到浙江衢州元立公司,途经绍大线15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17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67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3-25
浙金婺公路罚字[2016]第00931号交通局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李咸良于2016年06月19日驾驶车牌号为浙HN1309/浙HH799挂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玉山到蒋堂途经白汤下线23K+500M,被正在巡查的婺城区公路管理段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81.24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该车超限26.24吨。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元整和责令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2016-06-20
金东公路罚[2015]第0105号区交通局

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31日驾驶浙HD7743车,装运碎石从武义至低田,途经G330国道234K+000M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检测,车货总重及轴载质量超限,且未办理超限运输合法手续。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第1号之规定,属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东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日内向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03-31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57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5〕第00557号

行政相对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小娟

委托代理人:郑小明,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郑小明于2015年08月1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HN1041/HN010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丽水运载木板到永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8.18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3.18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郑小明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郑小明做了询问笔录。

    2015年08月17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5〕第0055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郑小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HN1041/HN010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58.18吨,该车超限3.18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郑小明于2015年08月17日驾驶车牌号为浙HN1041/HN010的 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丽水运载木板到永康,途经330线188K+5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58.18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HN1041/HN010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HN1041/HN010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HN1041/HN010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郑小明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六轴车超限量在3-7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0-3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一五年八月十七


2015-08-17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834号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刘井伟于2016年08月16日驾驶车牌号为浙HN0241/浙HH424挂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衢州到永康途经东永线43K+800M,被正在巡查的永康市公路管理段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84.5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该车超限29.5吨。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元整和责令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2016-08-16
衢国税稽罚[2016]4号市国税局

经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存在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罚80000元.

2016-03-23
常运罚决字[2015] 第33082251201500055号常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6月24日9时20分,李樟华驾驶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浙HD7728重型自卸货车,从江山空车到江西玉山运输煤渣到常山虎子,途经常山县二都桥岔路口,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查、询问、丈量,发现该车将车身加长550mm,加宽405mm,由现场照片为证。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06-24
常运罚决字[2015] 第3308225115100002号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7月07日10时30分,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富足山路口巡查时,发现浙H.N0655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对该车进行丈量,发现该车将货厢外廓尺寸加高1800mm。并对该车驾驶员桑立军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桑立军驾驶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浙H.N0655重型自卸货车,从江西上饶运输石灰到常山宋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由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07-07
常运罚决字[2015] 第3308225115100171号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9月12日16时20分,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205国道常山县徐村路口巡查时,发现浙H.N0769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对车辆进行丈量,并对该车驾驶员江正贵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江正贵驾驶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浙H.N0769重型自卸货车,从江西运沙到常山新桥,该车将货箱栏板加高70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09-21
常运罚决字[2015] 第3308225115100197号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11月24日19时20分,常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富足山路口巡查时,发现浙H.D8255重型自卸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对车辆进行丈量,并对该车驾驶员何军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何军驾驶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浙H.D8255重型自卸货车,空车从江山到江西运煤然后返回江山,该车将货箱栏板加高100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015-11-25
开运罚决字[2016] 第3308245116100034号开化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6年03月14日14时15分,当事人曾有水驾驶浙H.D8915自卸车,从江西拉沙开往常山,途经开化县超限检测站被我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的单位是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号是:浙交运管货字330881008503号,该车核定车厢内部栏板高度为1000mm,现场检测该车货厢内部栏板高度为1800mm,该车就该项违章在相关运管部门被处罚过,并未及时纠正,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责令改正。2016-03-15
浙衢龙公路罚[2015]字第J-000299号县公路管理段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人周小刚于2015年11月19日驾驶车号浙HN1193/浙HH755挂的六轴货车,装载煤物资,从温州至江西,途径G320国道412K+7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100690千克,超限4569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5-11-20
浙衢龙公路罚[2016]字第J-0174号县公路管理段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人欧阳满双于2016年6月9日驾驶车号浙HN1979的四轴货车,装载沙岩物资,从常山至衢州,途径G320国道415K+2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92000千克,超限5200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6-14
浙衢龙公路罚[2016]字第J-0173号县公路管理段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人欧阳廷凯于2016年6月9日驾驶车号浙HN0655的四轴货车,装载沙岩物资,从常山至衢州,途径G320国道415K+2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95540千克,超限5554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6-14
浙衢龙公路罚[2016]字第J-0190号县公路管理段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人徐建華于2016年6月26日驾驶车号浙HN0577/浙HF677挂的六轴货车,装载紅砖物资,从江山至温州,途径G320国道412K+7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8950千克,超限3395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6-27
浙衢龙公路罚[2016]字第J-0241号县公路管理段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人郑云飞于2016年8月1日驾驶车号浙HN2982/浙HH540挂的六轴货车,装载砖块物资,从江山至温州,途径X727县道0K+000M处被查,经检测车货总质量85250千克,超限30250千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08-02
江运罚决字[2015] 第33088151201500055号江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2015年03月24日9时20分,江山市道路运政执法人员在江山市贺村镇淤头岗路口查获周少红驾驶的浙H.D8222重型自卸车.经查,该车道路运输证上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限为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2月23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被执法人员祝世友、徐金水查获。根据 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2015-03-25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朝阳、李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7-29 (2016)浙0105民初3242号
冷报战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江山市支公司、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4-15 (2015)上民二初字第01号
卢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4-30 (2015)上刑初字第43号
黄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04-30 (2015)上刑初字第51号
徐顺枝与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武昌运输分公司、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2-18 (2014)丽遂民初字第558号
原告周昌兴、杨金兰、蓝金玉、周雨珍与被告周才良、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5-01-29 (2014)衢江民初字第1203号
龙游通衢城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2014-12-29 (2014)衢交民初字第214号
江祝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公司、陈天财等道路2014-01-28 (2013)浙衢民终字第584号
鲍苏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江山市正宇汽2014-09-18 (2011)杭淳汾民初字第210号
杜炳祥与王德兴、江山市正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2014-03-08 (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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