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临安市玲珑街道米积村化岭脚,我公司主要提供研发、生产、销售: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环保防腐设备、塑料粒子。安装、维修:环保防腐设备、玻璃钢管道及管件、塑料管道及管件;货物进出口;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安市玲珑街道米积村化岭脚 -
固定电话:
0571-6378722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唐云龙
手机号码:
未提供
电子邮件:
yurui@yrfrp.com
邮政编码:
310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yurui@yrfrp.com
座机号码0571-6378722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
简称:宇睿玻璃钢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环保防腐设备、塑料粒子。安装、维修:环保防腐设备、玻璃钢管道及管件、塑料管道及管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营业执照号码:330185000072187
发证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5-12-16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11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建筑钢材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临安市 临安市玲珑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48441580

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唐云龙70%人民币350.0万元
唐伟林30%人民币150.0万元

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研发、生产、销售: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环保防腐设备、塑料粒子、通讯器材;安装、维修:环保防腐设备、玻璃钢管道及管件、塑料管道及管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环保防腐设备、塑料粒子。 安装、维修:环保防腐设备、玻璃钢管道及管件、塑料管道及管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019-03-19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米积村化岭脚临安市玲珑街道米积村化岭脚2019-03-1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339D注册号:********7218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339D注册号:********7218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5-12-16

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唐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唐伟林监事

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环罚[2015]第97号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临环罚[2015]第97号

当  事  人:杭州宇睿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云龙   

2015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临安市玲珑街道xxx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便投入生产至今,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8月22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11月,主要从事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环保防腐设备、塑料粒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已查明,2015年8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年产45吨玻璃钢制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于2014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污染了周围环境。

2015年9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2015]第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称废气处理设备已经到位,正在安装过程中,希望我局给予减免。经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查处后能积极改正,根据《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

我局认为: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便投入生产至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单位:临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银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710088(请注明是临安市环境保护局[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安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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