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1(1幢4楼),我公司主要提供服务: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1(1幢4楼)
固定电话:
0571-6110589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徐敏超
邮政编码:
310000
地区编码:
330185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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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怡和劳务服务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服务:劳务派遣(除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913301855966432842
发证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1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2年07月04日
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劳务输出公司 » 临安市劳务输出公司
所属城市:杭州企业网 » 临安市 » 临安市锦城
顺企编码:51548988

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谢彩珍50%人民币100万元
徐敏超50%人民币100万元

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号科技楼C区*楼(***室)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幢*楼)2020-08-26
经营范围变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服务:劳务派遣(除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07-13
经营范围变更服务:劳务派遣(除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服务:劳务派遣(除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2018-04-19
名称变更杭州临安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8-04-19
住所变更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幢*楼)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幢*楼)2018-04-1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966432842016-04-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2842注册号:********80816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4-12
注册资本(金)变更注册资本: 200万; 实收资本: 20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劳务派遣(除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股东: 谢彩珍, 100万; 徐敏超, 100万; 注册资本: 50万; 实收资本: 5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劳务派遣(除涉外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 股东: 谢彩珍, 25万; 徐敏超, 25万; 2013-08-27

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徐敏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谢彩珍监事

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地税稽罚[2016]28号临安市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10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3年10月应税收入624819.68元,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600950.66元,应申报营业额为238692元,已申报营业额19569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93.45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193.45元; 2.你单位2013年11月应税收入630407.12元,应税扣除项目金额为607092.77元,应申报营业额为23314.35元,已申报营业额19014.35元,应申报申报缴纳营业税1165.72元,少申报申报缴纳营业税1165.72元。 以上造成少缴营业税2359.1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营业税税款一倍罚款 2359.1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59.1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安市地方税务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2016-08-12

临安市怡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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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怡和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徐敏超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1(1幢4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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