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新艺印刷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德清县新艺印刷厂,一家自2013年01月06日起就在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扎根的印刷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德清县乾元镇车站路121-16号,我们以其他印刷品印刷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新艺印刷已有11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朱寿根,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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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德清县乾元镇车站路121-16号
固定电话:
(0572)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朱寿根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3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9****051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德清县新艺印刷厂
简称:新艺印刷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营业执照号码:330521000073610
发证机关: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3-01-06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1月06日
所属分类:印刷公司
所属城市:湖州企业网 德清县 德清县乾元镇
类型:工厂
顺企编码:51571697

德清县新艺印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沈旭萍100%人民币10万元

德清县新艺印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2019-09-19
投资者变更沈旭萍 [新增]朱寿根 [退出]2017-07-0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41915202017-07-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沈旭萍朱寿根2017-07-03

德清县新艺印刷厂的行政处罚

德文广新罚决[2016]9号德清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德清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文广新罚决〔2016〕9号 案由:擅自兼营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当事人:德清县新艺印刷厂 住 所:德清县乾元镇车站路121-16号 投资人:朱寿根 经营范围及方式:许可经营项目: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止) 接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督查通知,2016年5月18日12时30分,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厂长朱寿根的陪同下对正在生产的德清新艺印刷厂实施检查,发现生产车间机器上正在印刷注册商标“伯伦事”,而该印刷厂《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责令印刷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印刷行为。检查于2016年5月18日12时50分结束。 2016年5月2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涉嫌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明的事实:2016年5月16日,德清县新艺印刷厂接受德清县某公司委托印刷一批“伯伦事”注册商标。共印制3000张,每张单价06元,共计印刷费用180元,全部印制完后可获得40元的利润。2016年5月18日,当事人在印刷这批“伯伦事”商标时,被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因当事人在检查时还未完成印制,尚未实际结算印制费用,故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未实际产生。另查明,当事人申领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本局于2016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德文广新罚告〔2016〕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印刷的数量较少,在未完成该批印刷品印制的情况下,违法行为已被查获,未完成交付手续,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当事人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酌情给予较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5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五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舞阳支行(武康镇舞阳街915号)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或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清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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