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三门县亭旁镇板沸村 -
- 固定电话:
- 0576-835406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梅法洪
- 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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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8000
- 地区编码:
- 3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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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6-83540688 |
手机号码 | 139****330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三门县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梅法洪 | 79% | 人民币7.9万元 |
梅法加 | 20% | 人民币2.0万元 |
杨美云 | 1% | 人民币0.1万元 |
三门县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备案 | - | - | 2019-07-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梅法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霞;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 姓名: 梅法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梅法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梅法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 2019-07-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霞 | 梅法洪 | 2019-07-0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梅法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法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杨美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梅法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法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丁兴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9-07-02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9-07-0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6-04-24 | 2019-07-02 |
出资比例备案 | 姓名: 杨美云;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法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法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丁兴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法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梅法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9-07-0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梅法洪;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王霞;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梅法洪;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梅法加;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7-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20X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26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26-4-24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16-4-24 | 2016-04-26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26-4-24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16-4-24 | 2016-04-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20X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26 |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16-4-24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10-4-24 | 2010-01-29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357 | 2010-01-29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7 | 2010-01-29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7 | 2010-01-29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357 | 2010-01-2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16-4-24 | 营业期限: 2006-4-25 至 2010-4-24 | 2010-01-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聚氨酯制品、橡胶制品(不含橡胶桶)、模具制造、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聚氨酯制品、橡胶制品制造、销售。(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 2010-01-29 |
三门县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梅法洪 | 执行董事 |
梅法加 | 监事 |
梅法洪 | 总经理 |
三门县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台三城执罚字(2015)第0039号 | 县行政执法局 | 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台三城执罚字〔2015〕第0039号 被处罚人:三门县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 根据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审批手续过程中,发现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厂房,函告我局要求依法查处。经初查情况属实,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批准于2015年11月10日以被处罚人涉嫌违法建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2015 年11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查,本机关认定如下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15年5 月份至2015年10月份期间,在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A13-2地块,擅自建设了1#一幢二层(局部三层)钢架结构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306.4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06.95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三价鉴字[2015]69号厂房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工程造价130.8128万元(人民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该证据系三门县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笔录经委托代理人确认后)提 供,证实被处罚人在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A13-2地块, 建 设了1#一幢二层(局部三层)钢架结构厂房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该证据系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照片来源于现场拍摄经委托代理人确认后)提供,证实被处罚人违法建筑物的状态。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系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委托代理人对笔录确认意见后)提供,证实被处罚人违法建设时间、地点、行为、情节等事实情况。 证据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系三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由委托代理人提供,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证据五,组织机构代码证。该证据系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由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该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 证据六,三价鉴字[2015]第69号厂房价格鉴定结论书。该证据系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确定该厂房建设工程造价。 证据七,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2015]040号函件。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1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三城执罚字〔2015〕第0039号),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听证的要求,同时,被处罚人也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鉴于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规划建设审批部门 认定,该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承担罚款的处罚责任,(三城执[2014]17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二类区域: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为基准,无证建设的按基准上浮1%的罚款;当事人在三门县亭旁镇工业园区A13-2地块,二类区域内无证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结合三城执[2014]17号文件规定,责令限期三十日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工程造价7%罚款,计人民币玖万壹仟伍佰陆拾 捌元玖角整 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1月23日 |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