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0楼,我公司主要提供对学校建设的投资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0楼
经理:
黄长华
经理手机:
1396882586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000
地区编码:
330324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7****5557
手机号码139****3160
手机号码139****5866
手机号码159****999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简称:崇德教育投资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对学校建设的投资
营业执照号码:91330324064175061P
发证机关: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1-04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3年03月22日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其他教育培训公司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龙湾区 龙湾区永兴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51774343

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黄长华70%人民币1400.0万元
黄凡芬30%人民币600.0万元

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备案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蔡忠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01-04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30%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1400; 百分比: 70%姓名: 蔡忠燕;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20% 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30% 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50% 2016-0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061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30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061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30
投资人备案姓名: 蔡忠燕;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黄小春;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09-1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蔡忠燕;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20%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30%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50%姓名: 黄小春;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20% 姓名: 黄凡芬; 出资额: 600; 百分比: 30% 姓名: 黄长华;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50% 2015-09-17

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黄长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凡芬监事

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永水罚决字〔2016〕18号县水利局

永嘉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永水罚决字〔2016〕18号

   人: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长华

     点: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10楼

本机关于2016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破坏永嘉县排涝应急工程仁堂段倒虹吸顶板凿洞排水(含工程泥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建设崇德实验学校基础工程过程中,未做好开挖前排水系统,致使周围农田和附近的山水和施工的泥水难以排出。2015年12月20日,当事人擅自利用钻机将排涝应急工程仁堂段倒虹吸顶板凿洞排水(含工程泥浆),洞口径100mm×3个。2016年1月1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永水停字〔2016〕10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该情况通报县排涝应急工程建设指挥部。永嘉县排涝应急工程指挥部根据倒虹吸破坏程度,提出了修复方案,由当事人崇德教育有限公司负责实施。4月11日,当事人在排涝工程建设指挥部总工、施工监理以及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下,修复被破坏倒虹吸顶板,倒虹吸顶板已恢复原貌并达到工程技术要求。同时,对隧道内沉积的泥土进行清理,消除隐患,确保行洪畅通。

2016年4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永水罚告字〔2016〕15号)《浙江省永嘉县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破坏永嘉县排涝应急工程仁堂段倒虹吸顶板凿洞排水(含工程泥浆),并造成工程损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有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永嘉县排涝应急工程指挥部《关于下塘倒虹吸被破坏处修复处理过程及结果报告》、现场勘查图、照片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当事人所损坏的是我县城区主要防洪控制工程,当事人虽修复了被损坏的倒虹吸顶板,修复后的顶板已经县排涝应急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场验收,基本恢复原貌并达到工程技术要求,损失修复费用(指挥部核准为801元)。但是,当事人的行为已危害水利工程安全,且影响恶劣。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人民币29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永嘉县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嘉县水利局

2016年5月11日

 

送:市水政监察支队,县府法制办,南城街道。       

2016-05-11
本页是 [永嘉县崇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温州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相关行业

您可能喜欢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